“河湖長+檢察長”機制

2021年6月,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省河湖長制辦公室聯合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河長檢察長工作機制的意見》,決定在全省全面建立“河湖長+檢察長”機制,嚴格落實行政機關河湖治理主體責任、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責任,強化公益訴訟及生態環境修復,提升法治促進河湖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效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湖長+檢察長”機制
  • 提出時間:2021年6月
發展情況,機制介紹,

發展情況

2021年6月,河北省人民檢察院、省河湖長制辦公室聯合印發《關於全面推行河長檢察長工作機制的意見》,決定在全省全面建立“河湖長+檢察長”機制,嚴格落實行政機關河湖治理主體責任、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責任,強化公益訴訟及生態環境修復,提升法治促進河湖生態環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效能。

機制介紹

格局《關於全面推行河長檢察長工作機制的意見》要求,在會商機制落實、信息共享、案件辦理、重點問題督導督辦等4個方面建立具體協作機制,構建各級河湖長領導下的檢察機關與河湖長制責任部門工作體系,省、市、縣三級設“河湖長+檢察長”工作聯絡室,河湖長制辦公室主任與檢察機關分管負責同志共同擔任聯絡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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