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 外文名: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NPC)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簡稱:全國人大
- 常設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地位: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 官網:http://www.npc.gov.cn/
歷史發展
主要職責
- 修改憲法;
- 監督憲法的實施;
- 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國家基本法律;
- 選舉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的提名,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的人選;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 選舉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 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 選舉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 選舉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
- 審查和批准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 批准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建置;
- 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 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
- 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
- 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
- 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
-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 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和計畫執行情況的報告;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准中央預算和中央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
- 改變或者撤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 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置;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決定戰爭和和平的問題。應當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的其他職權。
組織機構
全國人大常委會
- 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 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 解釋法律;
-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 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 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牴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 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 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常務副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察院檢察長,並且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 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 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 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 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勳章和榮譽稱號;
- 決定特赦;
- 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 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 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專門委員會
主要會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
人大代表
代表組成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
代表選舉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代表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
代表任期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 |
代表權力 | (1)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2)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3)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4)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5)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6)獲得依法執行代表職務所需的信息和各項保障;(7)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
代表義務 | (1)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在自己參加的生產、工作和社會活動中,協助憲法和法律的實施;(2)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3)積極參加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等履職活動;(4)認真參加履職學習,加強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執行代表職務的能力;(5)與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和人民民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6)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7)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
全國代表大會時間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如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主持會議。 |
地方人大會議 |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經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上次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召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選舉主席團,由主席團主持會議。 |
領導設定
現任領導
職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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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 | |
副委員長 | |
秘書長 | |
成立時間 | 2018年3月17日 |
成立會議 | |
持續時間 | 2018年3月~至今 |
歷任領導
職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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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 | |
副委員長 | |
秘書長 | |
成立時間 | 1954年9月27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54年9月~1959年4月 |
職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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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 | |
副委員長 | |
秘書長 | 彭真(兼) |
成立時間 | 1959年4月27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59年4月~1965年1月 |
職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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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 | |
副委員長 | |
秘書長 | 劉寧一(兼) |
成立時間 | 1965年1月3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65年1月~1975年1月 |
職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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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 | |
副委員長 | |
秘書長 | 姬鵬飛(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任命) |
成立時間 | 1975年1月17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75年1月~1978年3月 |
職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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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 | |
副委員長 | |
代秘書長 | 彭真(兼,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
秘書長 | 姬鵬飛(兼) |
楊尚昆(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補選) | |
成立時間 | 1978年3月5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78年3月~1983年6月 |
備註 |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接受聶榮臻、劉伯承、張鼎丞、蔡暢(女)、周建人辭去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職務的請求;1980年4月16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決定,接受吳德辭去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職務的請求。 |
職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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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 | |
副委員長 | |
秘書長 | 王漢斌(1983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選出) |
成立時間 | 1983年6月18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83年6月~1988年4月 |
職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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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 | |
副委員長 | |
秘書長 | 彭沖(兼) |
成立時間 | 1988年4月8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88年4月~1993年3月 |
職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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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 | |
副委員長 | |
秘書長 | |
成立時間 | 1993年3月27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93年3月~1998年3月 |
職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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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 | |
副委員長 | |
秘書長 | |
成立時間 | 1998年3月18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1998年3月~2003年3月 |
職務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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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 | |
副委員長 | |
秘書長 | 盛華仁(兼) |
成立時間 | 2003年3月15日 |
成立會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
持續時間 | 2003年3月~2008年3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