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判斷依據,
簡介
同時,銀監會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影子銀行監管有關問題的要求(業內亦稱107號文),按照《信託公司淨資本管理辦法》(中國銀監會令2010年第5號)規定,根據信託行業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原標準作出調整。
本次徵求意見稿,銀監會首次在正式檔案中提出信託公司事務管理類(通道類業務)的涵義,即委託人自行負責前期盡職調查及存續期信託財產管理,自願承擔信託投資風險;受託人僅負責賬戶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檔案已配合委託人管理信託財產等事務,不承擔積極主動管理職責。
判斷依據
銀監會指出兩個通道業務的判斷依據,一是信託報酬率較低;二是契約約定信託期滿時信託財產存續狀態交付受益人進行分配。“標準還是相對模糊,拿報酬率來說,行情好時,2%不算高,行情差時,0.5%不算少。”一位信託人士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