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9號是國務院總理李鵬於1992年5月18日簽發的命令。
第99號令《國務院關於修改〈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十六條的決定》是國務院關於修改《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十六條所做的決定。
2001年10月6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9號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99號)
- 通過日期:1992年4月24日
- 簽發日期:1992年5月18日
- 實施日期:1992年5月18日
- 發文字號:國令第99號
- 發文機關:國務院
- 法律版本:已廢止(2001年10月6日)
簽發
一九九二年五月十八日
全文
一、第二條修改為:
企業在國家勞動工資計畫指標內招用常年性工作崗位上的工人,實行勞動契約制。勞動契約可以採用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項工作為期限三種形式,均須依照本規定簽訂勞動契約。
二、第二十六條修改為:
國家對勞動契約制工人退休養老實行社會保險制度。退休養老基金的來源,由企業和勞動契約制工人繳納。退休養老基金不敷使用時,國家給予適當補助。
企業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繳納的數額為勞動契約制工人工資總額的15%左右。由企業開戶銀行按月代為扣繳,轉入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在銀行開設的“退休養老基金”專戶。對逾期不繳的,依照規定加收滯納金。
勞動契約制工人繳納的退休養老基金數額為不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的3%,由企業按月在工資中扣除,向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繳納。
經國務院批准按系統實行統籌的,企業和勞動契約制工人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該系統的主管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專門機構繳納退休養老基金。
退休養老基金存入銀行的款項,按照城鄉居民個人儲蓄存款利率計息,所得利息轉入退休養老基金項下。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信息
二○○一年十月六日
國務院關於廢止2000年底以前發布的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
一、對主要內容與新的法律或者已經修改的法律、黨和國家新的方針政策或者已經調整的方針政策不相適應的,以及已被新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所代替的71件行政法規,予以廢止(目錄見附屬檔案一)。
二、對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經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80件行政法規,宣布失效(目錄見附屬檔案二)。
三、對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令廢止的70件行政法規,統一公布(目錄見附屬檔案三)。
附屬檔案一 國務院決定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71件)
附屬檔案二 國務院決定宣布失效的行政法規目錄(80件)
附屬檔案三 1994年至2000年底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規中已明令廢止的行政法規目錄(7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