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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委員會、教育廳(教委),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部屬各高等學校:
2016年普通高校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總體規範有序,但也出現個別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所屬高校監督管理不到位,一些高校對特殊類型招生工作重視程度不高,安全保密意識不強,專項測試不規範,監督管理不到位等問題。為做好2017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組織領導。特殊類型招生考試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組成部分,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視,嚴格落實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監管本地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對考試安全負總責;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負責審核所屬高校招生章程和特殊類型招生工作辦法,並指導和監督高校開展工作;高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統籌、組織、監管本校特殊類型招生工作,對考試安全負總責。各地各高校要與所有考務人員逐一簽訂考試安全責任書,確保責任落實到崗到人。教育部將組織專家對有關省份和高校考試安全保密工作、招生章程(辦法)審核情況進行抽查。
二、嚴格考試安全保密管理。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國家教育考試安全保密工作要求,參照高考考務管理工作規定,針對特殊類型招生考試的特點,制訂本地本校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安全工作方案,確保全全保密工作不留盲點死角,嚴防安全事故發生。嚴格落實安全保密工作管理責任制,加強從命題、制卷、運送、保管、分發到施考全過程的保密管理和監督。加強考評人員名單的安全保密,非筆試考試科目原則上應在考前現場抽籤隨機安排考評人員、考生和考場。
三、完善考生資格審核程式。各地各高校要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加強報名考生資格審查和考風考紀管理。要暢通溝通渠道,做好特殊類型考試招生工作對接和信息互動,以考生為本,積極主動相互提供並核對本地本校有關招生辦法及相關合格考生名單,積極妥善解決有關政策和技術銜接問題。高校要加強考生報名資格審核和合格考生名單公示,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要積極配合高校覆核考生高考報名資格和省級統考合格資格等信息。
四、逐步提高對考生文化課成績的錄取要求。各地各高校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糾正當前部分特殊類型招生中對考生文化課成績錄取要求偏低的問題。實施高考綜合改革及合併本科批次的省份,要按照教育部相關要求和提高質量、擇優錄取的原則,合理劃定特殊類型招生最低錄取文化課分數線,不得低於合併批次前的相應要求。高校要認真評估合併本科批次後帶來的變化,逐步提高文化課成績錄取要求,中央部門高校要率先垂範,對考生文化課的錄取要求要與學校發展定位和人才培養質量要求相一致,確保錄取學生具備完成學業的基本文化素質。各地各高校不得為了完成招生計畫而降低對考生文化課成績的標準,教育部將對有關地方和高校文化課劃線情況進行抽查。
請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速將本通知轉發至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高校。普通高校藝術類專業、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保送生招生工作應嚴格按照本通知及《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有關工作要求執行。教育部授權各地各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
自主招生、綜合評價及飛行員、國防生招生等其他特殊類型招生考試工作應參照執行。本通知未盡事宜按照現行有關招生工作規定辦理。
附屬檔案: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基本要求
教育部辦公廳
2016年12月30日
全文
2017年普通高等學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基本要求
一、高校藝術類專業招生
1.藝術類專業範圍。《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中“藝術學門類”下設各專業,以及《
普通高等學校高等職業教育(專科)專業目錄(2015年)》中“藝術設計類”“表演藝術類”下設各專業和“民族文化類”“廣播影視類”等部分專業,統稱為藝術類專業。藝術類本科專業不得設專業方向。對因培養工作需要,確需在招生考試環節加以區分的,有關高校可設立招考方向(專業後加括弧註明),如舞蹈表演(民族舞方向)。高校不得將專業目錄中的藝術類專業列為其他藝術類專業的招考方向、不得將專業目錄中的非藝術類專業列為藝術類專業的招考方向、不得將專業目錄中的專業變相修改名稱後列為招考方向、不得將與本專業選拔和培養無合理相關性的列為招考方向。高職(專科)的招考方向原則上以相應專業目錄中列舉的專業方向為準。
2.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高校藝術類專業應綜合考慮考生藝術專業成績和高考文化成績,擇優選拔錄取。同一高校同一專業(含同一專業下設各招考方向)應採用同一種錄取辦法。高校應於報名考試前向社會公布學校藝術類專業的招生辦法、分省分專業招生計畫等信息;設立招考方向的專業,應分別公布各招考方向的招生計畫和考核辦法。非藝術類專業不得執行藝術類專業招生辦法。高校培養以理論學習研究為主且在入學選拔時不需專業考試的個別藝術類專業,應參照普通類專業錄取,安排分省計畫,高考文化成績不享受優惠,錄取批次由高校與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協商確定。
3.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為本行政區域內考生組織美術學類和設計學類專業省級統考,有條件的省份還應組織音樂與舞蹈學類、戲劇與影視學類等其他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各地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可細分統考科類,但不得在藝術類專業省級統考中組織非藝術類專業(或招考方向)統考。要根據教育部頒布的專業目錄,確定並公布本省(區、市)省級統考科類對應的藝術類專業範圍。要推進省級統考的規範化、標準化管理,探索和建立公平、科學、合理、有效的測試方式和評價機制,保證統考的信度和效度。要逐步提高成績區分度,滿足不同層次、類別高校選拔需求,並逐步提高報考藝術類本科專業考生的專業成績合格標準。省級統考成績發布後,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及時、準確向有關高校提供統考各科類考試科目、成績分布情況和合格考生名單等信息。
4.藝術類專業校考。高校應在招生辦法中明確告知考生參加所在地省級統考的類別。若高校對省級統考科類對應藝術類專業範圍有不同意見,應主動與有關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溝通,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向社會公布。省級統考科類對應的藝術類本科專業,高校一般應直接使用統考成績作為專業成績錄取依據,若確有必要補充考核的,應面向省級統考合格生源在本校組織校考。省級統考未涵蓋的藝術類專業,高校可組織專業校考。專業校考必須按照高考考務工作管理規定規範設定考場和監考人員,完善防範作弊措施和技術手段,並嚴格管理。若確需在校外設定考點,高校須向擬設考點所在地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申請並提交校考專業、招考方向、考試科目及考務安排等材料,經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研究同意後,在當地規定的考試地點、時間範圍內開展相關考務工作,並按當地考點管理規定主動接受監督,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設考點。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負責統籌管理轄區內所有校考考點,指導和監督有關高校規範組考。對於出現違規設立招考方向或安排不當考試內容(如在音樂表演專業下設模特招考方向)等情況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拒絕高校在當地設點或者責令糾正。高校確定的校考合格人數不得超過相應藝術類專業招生計畫數的4倍。鼓勵組織校考的高校,採取省級統考成績與校考成績綜合計分的辦法確定專業成績。
5.藝術類專業高考文化成績錄取要求。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因地制宜、分類劃定藝術類各專業高考文化課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藝術類本科專業高考文化課錄取控制分數線不得低於本省(區、市)普通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5%,適當提高藝術學理論類、戲劇與影視學類(不含表演)有關本科專業高考文化課錄取控制分數線。藝術類高職(專科)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不得低於本省(區、市)普通高職(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的70%。錄取期間,各省(區、市)和高校不得為了完成招生計畫而降低初次劃定的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
6.部分高校藝術類專業單獨考試招生工作要求。按照從嚴管理、推進改革的原則,經教育部批准的30所獨立設定的本科藝術院校藝術類本科專業和15所高校的部分藝術類本科專業,2017年可不編制分省分專業招生計畫,可面向省級統考合格生源跨省組織專業校考,可自主劃定高考文化成績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下簡稱自劃線),其他事項執行教育部統一要求。上述高校要認真研究各省(區、市)考試招生方案,按照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則,嚴謹、規範制定本校招生章程,經學校主管部門審核後,報教育部(高校學生司)統一核准備案。高校要詳細、準確告知考生應知須知的內容及單獨考試招生工作事項(如不編制分省招生計畫的藝術類專業,須逐省明確考生參加專業課省級統考科類、參加校考的資格要求、錄取規則、專業合格線、自劃線劃定辦法等)。對於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以及高考考試科目、成績呈現方式與其他多數省不同的省份,高校要單獨明確相關要求;錄取時應在本校網站公布高考文化課成績自劃線,自劃線原則上不得低於生源省份藝術類同科類本科專業錄取控制分數線,藝術史論、
戲劇影視文學、
廣播電視編導、戲劇影視導演、播音與主持藝術及設計學類等專業應提高要求,舞蹈表演、表演(戲曲方向)專業可適當降低要求。
7.藝術類專業投檔模式。藝術類專業錄取工作安排在各省(區、市)相應普通本科、高職(專科)提前批次集中錄取。鼓勵各省(區、市)積極會商有關高校特別是屬地高校,探索在藝術類專業試行基於省級統考成績的平行志願投檔模式,增加高校和考生的雙向選擇機會,提高考生志願匹配率和滿意度。試點開展藝術類專業一檔多投模式的省份,應統籌安排,適當提前投檔工作時間。
8.相關專業錄取辦法。對於可授予藝術學學士學位的藝術教育、
服裝設計與工程、風景園林、文化產業管理等4個非藝術類本科專業,須編制分省分專業計畫,安排在普通專業批次錄取。高校若對考生有藝術專業基礎要求,須在招生章程中明確告知考生應參加的專業考試科類及錄取要求(凡省級統考涵蓋的專業,學校不得組織校考),高考文化成績要求不得低於本校非藝術類專業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其中允許開展藝術類專業單獨考試招生的高校,不得低於生源省份普通本科批次或普通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對於高考綜合改革試點省份上海市、浙江省,按當地普通專業錄取有關政策執行。與上述專業對應的相關高職(專科)專業,由各省(區、市)參照上述要求制訂辦法。
9.藝術類學生管理。凡藝術類專業錄取的學生,入學後不得轉入非藝術類專業。
二、高校高水平藝術團招生
1.試點工作定位。部分高校試點建設的高水平音樂團(如合唱團、交響樂團、民樂團等)、舞蹈團(如民族舞團、芭蕾舞團、現代舞團等)、戲劇團(如話劇團、戲曲團、曲藝團等)(以下統稱藝術團),應立足推進高校美育工作開展,活躍校園文化生活,承擔一定演出任務,引領、輻射和帶動全國高校相關藝術團的發展和提高。藝術團主要招收藝術團首席表演者或對幼功要求高的相關專業項目的藝術團成員,不得招收與藝術團無關的藝術特長生;鼓勵從普通在校生中選拔培養藝術團成員。2018年起,已開設有藝術類專業的試點高校不再單獨招收相應專業項目的藝術特長生(如高校招收小提琴方向的藝術類專業學生,就不得再招收小提琴項目的藝術特長生)。試點高校要配齊配足藝術團建設所需相關師資、設備、場地、資金等,不具備建團條件或未設立藝術團的試點高校,不能安排相應藝術團招生。
2.藝術團招生辦法。考生根據試點高校確定的報名條件,提交材料並申請參加學校組織的藝術團相關項目專業測試。試點高校確定並公示合格考生名單及享受高考文化課成績優惠的相應錄取要求;按照本校公布的辦法,擇優錄取專業測試合格、高考文化成績達到相應錄取要求的考生。試點高校要遵循藝術團建設和發展規律,聘請有關藝術領域專家,研究制定本校藝術團建設規劃及招生需求,根據急需程度,合理編制並公布藝術團年度分類別招生計畫,藝術團招生規模不得超過試點高校上一年度本科招生計畫的1%。
3.資格初審及測試。試點高校應明確考生報考資格條件,根據考生提交的相關資格證明、本人表演視頻等材料,組織專業領域專家進行初審,擇優確定參加考試的考生名單。鼓勵試點高校探索在專業測試中採用“考評分離”的辦法,現場錄像、異地評審,擴大校外專家參評的比例。根據測試成績擇優確定並公示合格考生名單,公示合格考生人數不得超過學校藝術團招生計畫的2倍。
4.高考文化課成績錄取要求。試點高校要按照本校發展定位和人才培養要求,合理制訂本校藝術團錄取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最低要求方案,一般不低於本校在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最終模擬投檔線下20分。對於少數藝術團測試成績特別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適度降低文化課成績錄取要求,但不得低於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高校錄取此類考生人數不得超過學校當年藝術團招生計畫的15%,按不超過擬錄取考生數的2倍確定公示合格考生名單。高校應在合格考生所在省份安排相應科類招生計畫,藝術團錄取考生的專業原則上應在當地公布的招生專業範圍內。
在實行高考綜合改革的上海市、浙江省,試點高校應將“不低於本校在生源省份本科第一批次最終模擬投檔線下20分”的高考文化課成績最低要求方案,調整為在上海市、浙江省確定的相關最低錄取控制參考分數線上增加一定分值(如調整為相關最低錄取控制參考分數線上X分,X為正數。每所高校的X分應為唯一確定值)。對於少數藝術團測試成績特別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適度降低文化課成績錄取要求,但不得低於上海市、浙江省確定的相關最低錄取控制參考分數線,其他工作要求不變。試點高校應與上海市、浙江省加強溝通,根據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提供的相關考試招生數據進行合理轉換,不得降低錄取要求,確保平穩過渡。
5.高水平藝術團管理。試點高校須制定本校藝術團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任務,作為長期和年度考核依據。高校藝術團學生要接受所在院系和藝術團雙重管理,既要按本專業培養方案完成專業學習任務,也要認真履行參加排練和演出的義務。試點高校要針對藝術團學生專門制訂藝術團培養方案,將藝術團排練演出作為藝術團學生附加必修學分進行考核。試點高校要在本校官網或校區域網路上開設高水平藝術團活動情況公示專欄,公示藝術團成員名單及參加排練、演出、比賽和獲得榮譽等情況,接受全校學生監督。
三、高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
1.試點工作定位。試點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加強高校高水平運動隊(以下簡稱運動隊)建設的有關要求,進一步明晰高校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試點工作定位,在
世界大學生運動會項目、
全國學生運動會項目範圍內,結合本校實際,最佳化項目布局。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高校組建高水平足球運動隊。試點高校要配齊配足運動隊建設所需相關師資、設備、場地、資金等,凡不具備組隊條件、未設立專項運動隊、無法繼續承擔建隊任務的試點高校,不得安排該項目高水平運動隊招生。
2.運動隊招生辦法。考生根據試點高校確定的報名條件,申請參加學校組織的運動隊相關項目專業測試;試點高校確定並公示合格考生名單及享受高考文化課成績優惠的相應錄取要求;按照本校公布的辦法,擇優錄取專業測試合格、高考文化成績達到相應錄取要求的考生。試點高校要遵循運動隊建設和發展規律,聘請有關體育領域專家,研究制定本校運動隊建設規劃及招生需求,根據急需程度,合理安排並公布運動隊各項目(分性別、分位置或小項)招生計畫,其中集體項目每年招生人數不得超過該項目賽事規定的一方最多同時上場人數(如排球項目男女隊每校每年最多各招6人)。運動隊招生規模不得超過試點高校上一年度本科招生計畫總數的1%,並須在經教育部核准公布的運動項目範圍內招生。
3.資格審核及測試。試點高校應加強考生報名資格審核,依據
國家體育總局“運動員技術等級綜合查詢系統”核實考生運動技術等級,並對網上核實結果進行截圖保存。考生所持本人運動員技術等級證書中的運動項目應與報考高校的運動項目一致(原則上運動小項也應對應一致)。試點高校應面向廣大考生開展反興奮劑宣傳教育,可聯繫國家體育總局開展
興奮劑檢查工作,體育專項測試之前,應與考生簽訂《反興奮劑承諾書》。拒不簽訂承諾書或拒絕接受興奮劑檢查的考生,視為主動放棄考試資格。試點高校要完善專業測試辦法,確保測試流程設計及實際操作公平公正,特別是集體項目要綜合考慮運動專項基本技術、實戰能力及位置效能等考評因素。試點高校要嚴格按照測試結果擇優確定合格考生名單,公示合格考生人數不得超過學校運動隊招生計畫的2倍。
4.文化課成績錄取要求。試點高校要按照本校發展定位和人才培養要求,合理確定本校運動隊錄取考生高考文化課成績最低要求方案,一般不低於生源省份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對於少數體育測試成績特別突出的考生,高校可適度降低文化成績錄取要求,但不得低於生源省份本科第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65%,高校公示的此類考生人數不得超過學校當年高水平運動隊招生計畫的30%。試點高校面向一級運動員等組織的部分運動員單獨招生工作,按有關規定執行,高校確定並公示的此類考生擬錄取人數不得超過學校當年運動隊招生計畫的20%。高校運動隊錄取考生的專業原則上應在當地公布的招生專業範圍內。
5.高水平運動隊管理。試點高校須制定本校運動隊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任務,作為長期和年度考核依據。高校運動隊學生要接受所在院系和運動隊雙重管理,既要按本專業培養方案完成專業學習任務,也要認真履行參加訓練和比賽的義務。試點高校要針對運動隊學生專門制訂運動隊培養方案,將運動隊訓練比賽作為運動隊學生附加必修學分進行考核。試點高校要在本校官網或校區域網路上開設高水平運動隊活動情況公示專欄,公示運動隊成員名單及參加訓練、比賽和獲得榮譽等情況,接受全校學生監督。
四、高校保送生招生
1.保送資格條件。根據教育部等有關部門規定,2017年,省級優秀學生、中學生學科奧林匹克競賽國家集訓隊成員、部分外國語中學推薦優秀學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運動員等5類人員仍具備高校保送資格。高校均可以從上述5類人員中招收保送生,其中公安英烈子女按有關規定只能保送至公安類院校。按照中央有關要求,為進一步清理和規範保送生項目,對2017年秋季及以後進入高中階段一年級的學生,將取消省級優秀學生保送資格條件,2020年起所有高校停止省級優秀學生保送生招生;有關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生限額將逐步減少,高校要安排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招收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生,並向國家“一帶一路”倡議發展所需非通用語種專業傾斜。
2.保送錄取程式。具備保送資格的考生應向有關學校或部門提出保送申請,提交綜合素質檔案,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考試招生機構、有關部門及考生所在中學審核確認並通過多級公示後,參加有關高校組織的保送生綜合考核。高校根據綜合考核成績和學校選拔要求,確定擬錄取保送生名單並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被錄取。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按照相關職責分工,加強對本單位負責的保送資格名單進行審核、公示,並對審核結果負責。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於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前,對擬錄取保送生信息進行審核確認,辦理錄取手續。已確認保送錄取的學生不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錄取。
3.保送工作管理。有關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在本單位網站公布省級優秀學生評選辦法、公示獲評的省級優秀學生基本信息及
事跡材料。嚴禁高校以保送生招生形式將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的學生錄取或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逐步調整優秀運動員保送錄取辦法,鼓勵運動員發揮專長,2018年起符合條件的運動員可保送至高校體育學類本科專業;如運動員申請就讀其他專業,應參加
國家體育總局統一組織的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招生文化課考試,由高校自主劃定文化課錄取分數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