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
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
主要內容
第二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教育部有關法規;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健康;
4.自願遵守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報考簡章和省招委會、省教育廳、省高招辦、省招生監察部門頒布實施的其它相關管理規定。
第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普通高校的在校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符合報考少年班條件者或另有規定者除外);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考的應屆畢業生;
4.在上一年度參加全國統考中利用通訊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等被認定為考試作弊行為情節嚴重的考生;
5.因觸犯刑律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第四條 普通高校招生報考科類分為文史類、文科藝術類、文科體育類和理工類、理科藝術類、理科體育類。考生報名時只能選報其中一類;另外,在後續填報高考志願時,只有報考了文科或理科藝術、體育類的考生,才可以兼報文史類或理工類院校(專業),其餘類別之間不能兼報或跨報。
報考藝術類和體育類的考生必須參加省高招辦統一組織的專業考試。報考藝術類的考生在報名時還應確定本人擬參加的藝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類別(具體類別由省高招辦另行公布);只有參加了藝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並且成績達到合格線的考生,才有資格參加招生學校組織的專業考試。
第五條 擬申請報考高校的考生應在規定的時間內自行上網進行預報名。網上預報名完成後,除經省教育廳、省高招辦書面同意者外,申請報考普通高校的所有考生[包括統考生、單考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小語種考生、盲聾啞特教考生、職教師資班考生、運動訓練、民族傳統體育專業考生等)、保送生、推薦免試生、少年班考生等]均須在本人常住戶口所在縣(市、區)高招辦指定的報考確認點進行現場確認。
各縣(市、區)高招辦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設定報考確認點。各報考確認點要在醒目處張貼報考簡章、現場確認程式、確認須提交的材料以及注意事項等內容,並設立諮詢處以方便考生諮詢。
第六條 除福建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外,近幾年戶口新遷入我省的考生,必須同時具有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籍,且已在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習一學年以上方可申請在我省報考。
第七條 在我省定居並具備報名資格的外國僑民,應持省公安廳填發的《外國人永久居留證》或《外僑居留證》,到居住地縣(市、區)高招辦指定的地點報名並確認。
第八條 考生網上預報名時間為2009年12月1日­­—10日,現場確認時間為2009年12月10日至15日(雙休日照常辦理),逾期不再受理。
第九條 現場確認時,申請報考者須提交本人有效戶口證明、二代居民身份證以及規定的其他證件或材料[往屆生憑高中畢業證、應屆生憑縣(市、區)教育局學籍管理部門審定的畢業生名冊]。戶口新遷入我省的考生,還須提交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籍和已在我省高級中等教育學校學習一學年以上的學校證明。
各現場確認點均使用二代居民身份證閱讀機對考生本人的基本信息進行校驗。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考生應認真核對報考確認點列印的本人報名表內的所有信息,確認無誤後親自簽名以示負責,同時簽訂誠信高考承諾書。
第十條 考生報名須按規定繳交報名考試費。
第十一條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沒有工作單位的考生由其戶口所在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鑑定。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違紀處分的考生,有關部門要向報考確認點所在地的高招辦及時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考生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後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並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考核材料由高招辦負責歸入該考生報考資料中。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屬於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或參加邪教組織的;
2. 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治安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第十三條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須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體檢工作實施意見由省教育廳會同省衛生廳、省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聯合制訂並頒布實施。體檢工作由考生報考確認點所在地縣(市、區)招生考試機構和當地衛生部門組織實施。考生的體檢須在指定的體檢醫院進行,非指定的體檢醫院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或由指定的體檢醫院在規定體檢時間以外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一律無效。對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形成的考生體檢結論,除宣布無效外,還應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省教育廳和省衛生廳共同指定的省級終檢醫院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對各地按正常程式上報有異議的考生體檢結論做出最終裁定。
第十五條 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全國統考)於2010年6月7日至8日舉行。
第十六條 2010年全國統考實行省教育廳已向社會公布的與高中新一輪課改相應的高考方案。
文史類、文科藝術類和文科體育類考生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等四門;理工類、理科藝術類、理科體育類考生的考試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理科綜合等四門。有關考試的具體要求請參閱省教育廳編印的《考試說明》。
第十七條 全國統考科目的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法語、德語、西班牙語等六個語種,由考生任選一種參加考試。
第十八條 報考高校外語專業或對外語有特殊要求的專業(由省高招辦在招生計畫公布時註明)的考生,應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外語口試。外語口試時間及要求另文通知。考生外語口試成績評定分為優、良、合格與不合格四個等第。外語口試成績作為高校錄取時的參考。擬報考需要外語口試專業的考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當地高招辦提出參加外語口試申請,並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外語口試。
第十九條 考生必須於2010年6月4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持本人有效身份證到縣(市、區)高招辦指定的地點簽領本人《准考證》,同時在本人《准考證》正面考生簽名欄處簽上自己的姓名。考生應於6月6日前結合熟悉考場、接受考前的考風考紀教育和參加外語聽力試聽。
考生必須按時參加全國統考,遵守考生守則及其它考試紀律,服從監考指令和考點的其它管理安排,自覺誠信應考。
第二十條 考試前接到省高招辦書面通知,確認已被高校提前正式錄取的考生(如保送生、單考生等),不得再參加全國統考。
第二十一條 全國統考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絕密級事項管理。省教育廳受權組織命制的高職單獨招生考試、外語口試及藝術類專業省級統一考試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機密級事項管理。高校受權組織命制的試題(包括副題)在啟封並使用完畢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答案及評分參考在考試結束前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
第二十二條 考生憑自己的帳號和密碼登錄省高招辦網站查詢考試成績,對外不公布,不查卷。考生如對本人高考成績質疑,可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高招辦申請複查分數。
第二十三條 在全國統考成績達到當年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考生中,未實行“平行志願”投檔方式的批次,高校一般應在本校招生計畫數的120%以內自主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實行“平行志願”投檔方式的批次,部屬及其他省外高校原則上按執行計畫的105%投檔;省屬高校原則上均按執行計畫的100%投檔。
第二十四條 高校和省高招辦應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要求實施新生錄取工作。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體檢、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並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省高招辦組織實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並監督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畫完成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考生可通過省高招辦和高校提供的途徑查詢和確認本人的錄取結果。
第二十五條 高校須將擬錄取考生名單(包括統考、保送、單獨考試擬錄取的考生等)報經福建省高招辦核准並加蓋福建省普通高校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高校根據福建省高招辦核准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單填寫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已錄取考生必須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入學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
被省內高校錄取的考生不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被軍事院校錄取的考生,按徵兵入伍規定辦理;被省外高校錄取的考生,入學時由考生根據自己的意願辦理或不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二十六條 被高校正式錄取的考生,憑本人准考證、身份證和入學通知書,於2010年8月10日後(正常上班時間段)到戶籍所在縣(市、區)高招辦核對錄取情況,簽名領取經密封、加蓋當地高招辦公章的本人紙質報考資料以及《錄取信息確認表》。到高校辦理入學手續時應及時將本人報考資料等交給學校有關部門。考生及其他任何個人不得私自拆封。考生如因各種原因未到校報到的,應於當年12月底前將報考資料原封不動交回原簽領地高招辦統一保管;有關縣(市、區)高招辦要及時給予辦理接收手續。考生的黨、團組織關係和在職人員的幹部人事檔案等,按原單位的規定辦理接轉手續。
第二十七條 為確保新生質量,各高校在新生入學後,要對新生報考資料進行覆核,並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複查。
第二十八條 考生必須遵守報名及考試的有關紀律,認真學習、諮詢、理解網上預報名、現場確認、考試及錄取的有關政策規定,防範虛假信息的誤導和各類招生考試詐欺行為,自覺抵制不良風氣和預防違紀舞弊事件發生,共同維護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對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中的各種違規行為的處理,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18號)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部分高校單獨考試錄取、自主選拔錄取試點和軍事院校、公安院校、藝術院校(專業)、體育院校(專業)、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華僑、港澳地區及台灣省籍學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員、藝術特長生等辦法,按教育部和省招委會、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有關招生錄取照顧政策和填報升學志願規定等另文公布。
第三十一條 本簡章由福建省高招辦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