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工商稅制改革

1973年工商稅制改革是指本著“基本上保持原稅負的前提下,合併稅種,簡化徵稅辦法” 的原則,1973年我國又進行了一次簡化工商稅收制度的改革,主要是把工商企業原來交納的工商統一稅及其附加、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鹽稅、屠宰稅合併為工商稅。改革結果,國營企業只交納一種工商稅,集體企業只交納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兩種稅。

城市房地產稅、屠宰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只限於企業以外的某些單位和個人、外僑徵收。1973年的稅制改革,主要是在1958年簡併稅制的基礎上對稅種又作了進一步的簡併,改革後全國名義上也只有八種工商稅收,更加削弱了稅收的經濟槓桿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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