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單位

批發單位指經營收購工、農業產品,供應生產單位再生產或供應零售企業轉售的商業企業。它以工業品的出廠價格、農產品收購價格購進商品,再以批發價格出售。批發商業處於商品流通的中間階段,它把生產部門製造的商品納入流通領域,但其業務活動結束時,商品仍處在流通領域或生產領域。 它是組織工農之間、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商品流通的樞紐,是聯結生產企業與零售企業的橋樑,在整個商品流通中居重要地位。

在1958年稅制改革前,經營工業品批發的,除私營外,不納營業稅,經營農產品採購批發的,照納批發營業稅; 1958年試行的“工商統一稅”及1973年試行的“工商稅”,對從事商品批發都不再徵稅。1984年9月國務院公布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條例 (草案) 》規定,從事商品批發、調撥的納稅人,在商品銷售以後,商品銷售額減去商品購入原價後的差額,按10%稅率計算納稅。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