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扣稅

批發扣稅

批發扣稅指經營商業批發業務單位,根據稅法規定,向購貨的單位和個人代扣代繳購貨人在零售環節應納的營業稅。

為了加強源泉控制,堵塞偷漏稅漏洞,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凡向國營和集體商業批發企業和經稅務機關核准的個體商品批發業戶、國營工業企業以及鄉鎮企業購進貨物的城鄉個體商販和以現金或現金支票(包括電匯、信匯、郵匯等各種可以直接提取現金的票據)進貨的各經濟形式的商業企業,其應納的零售環節營業稅(屬臨時經營的為臨時經營營業稅),由供貨單位負責代扣代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批發扣稅
  • 外文名:Wholesale tax deduction
  • 扣繳對象:城鄉個體商販等
  • 扣繳義務人:國營和集體商業批發企業等
意義,內容,歷史,

意義

“批發扣稅”這一個體稅收征管辦法為國家提供了大量的稅收,大幅度減少了個體經濟稅收的流失。

內容

扣繳對象是:①城鄉個體商販;②以現金或現金支票(包括電匯、信匯、郵匯等各種可以直接提取現金的票據)購進商品的各種經濟形式的商業企業。
扣繳義務人是:①國營和集體商業批發企業。②國營和集體工業企業。③外商投資企業。扣繳義務人不扣或少扣稅款,應負責補繳。串通舞弊或扣而不繳,侵吞稅款的,作偷稅處理。補繳的稅款和罰款必須在企業的自有資金中支付,也不得提取手續費。扣繳義務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如不履行扣繳義務,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指使、授意、慫恿偷漏稅款者,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不扣或少扣的稅款,除由外商投資企業補繳外,還處於一倍以下的罰款。對正確履行扣繳義務的企業,稅務機關可按扣繳稅款總額提取1—3%手續費發給扣繳企業。
扣繳稅款計稅依據是商品的零售價格。國家沒有規定零售價格的商品,以商品的批發價加批零差價為計稅依據。商品的批零差價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lo一20%的幅度內確定。由於商品價格逐步放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一般都直接規定以扣繳義務人實際供貨價格加l0一20%的差價為計稅依據。
扣繳稅款的適用稅率適用兩種情況:①對持有營業執照的個體商販和規定應扣稅的商業企業,適用“商品零售”稅目的稅率。②對從事臨時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適用“商品零售”稅目的稅率。②對從事臨時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適用“臨時經營”稅目的稅率。
對扣稅對象進貨時已扣繳的稅款,固定工商業戶可以憑已扣稅憑證,從每月應納稅款總額中扣抵,但不復辦理退稅。已扣稅憑證必須是稅務機關統一制定的。

歷史

1982年2月25日,興義縣人民政府討論通過“批發扣稅”辦法,自4月1日起正式執行。1983年7月,滇、桂、黔三省(區)六地州市關於批發環節扣繳零售稅的協作會議在興義召開,會後“批發扣稅”征管辦法在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地區,雲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曲靖地區,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六盤水市逐步得到推廣。1983年9月10日,財政部頒發了《關於對個體商販和部分集體商業實行由批發部門代扣零售環節工商稅的通知》,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1983年10月1日起,執行在批發環節代扣零售稅的決定。至此,該辦法在全國推廣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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