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音像製品批發的管理,整頓音像市場的經營秩序,文化部決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對從事音像製品總批發的單位,進行審核登記,重新辦理批准手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文化部關於音像製品總批發單位重新審核登記的通知
- 發布單位:文化部
- 發布文號:文市發(1995)36號
- 發布日期:1995-08-03
- 施行日期:1995-08-03
基本信息,具體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文化部
【發布文號】文市發(1995)36號
【發布日期】1995-08-03
【生效日期】1995-08-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發布文號】文市發(1995)36號
【發布日期】1995-08-03
【生效日期】1995-08-0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文化部關於音像製品總批發單位重新審核登記的通知
(文市發(1995)36號1995年8月3日)
根據國務院《音像製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加強音像製品批發的管理,整頓音像市場的經營秩序,文化部決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至10月31日,對從事音像製品總批發的單位,進行審核登記,重新辦理批准手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在全國範圍發行音像製品的批發單位,為總批發單位。(原稱一級批發單位)
二、設立音像製品總批發單位,必須經文化部批准。
三、設立總批發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有固定的業務場所,面積不得少於50平方米;
(2)有適應業務工作需要的音像設備和其他設備;
(3)流動資金不得少於50萬元;
(4)專職從業人員不得少於8人。
(1)有固定的業務場所,面積不得少於50平方米;
(2)有適應業務工作需要的音像設備和其他設備;
(3)流動資金不得少於50萬元;
(4)專職從業人員不得少於8人。
四、現有的一級音像製品批發單位,必須在9月30日之前,向當地音像製品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音像市場行政管理部門)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載明下列內容:
(1)基本條件(按所列項目填寫);
(2)近兩年經營音像製品情況;
(3)債權、債務情況;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
(5)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及設施、設備情況;
(6)受過何種獎勵與處罰。
(1)基本條件(按所列項目填寫);
(2)近兩年經營音像製品情況;
(3)債權、債務情況;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的資格證明;
(5)經營場所的使用證明及設施、設備情況;
(6)受過何種獎勵與處罰。
五、在京的中央部門、部隊系統、民眾團體所屬的音像製品一級批發單位申報檔案,經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覆核同意並蓋章後,於10月15日前報文化部辦理審核批准登記手續;
各地的音像製品一級批發單位申報檔案需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門覆核同意後,報文化部辦理審核批准手續。
各地的音像製品一級批發單位申報檔案需送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行政管理部門覆核同意後,報文化部辦理審核批准手續。
六、現有一級批發單位存在以下問題的,文化部視情節輕重暫緩或不予辦理審核批准手續;
(1)半年未經營音像製品的;
(2)近三年經營違法音像製品受到處罰的;
(3)拖欠其他音像單位貨款數額巨大的。
緩登期間該單位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在規定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審批,取消其批發經營的資格;
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審核批准手續的,按自動歇業處理,取消其批發經營的資格。
(1)半年未經營音像製品的;
(2)近三年經營違法音像製品受到處罰的;
(3)拖欠其他音像單位貨款數額巨大的。
緩登期間該單位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經營活動。在規定期限內未按要求整改,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審批,取消其批發經營的資格;
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審核批准手續的,按自動歇業處理,取消其批發經營的資格。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音像市場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上述規定,認真覆核申請報告和有關檔案,並根據日常管理記錄和實地考察情況,實事求是地提出覆核意見。凡不符合條件和要求的,不予覆核申報。
八、經文化部審核批准的音像製品總批發單位,發給《音像製品批發經營許可證》。總批發單位持許可證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註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