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發是零售的集合,零售是批發的分散。對於賣者來說是新陳代謝的快與慢的區別,批發就是這批東西走得快,然後可以更快的換新貨,零售就是這批東西走得慢,只能慢慢的把貨賣掉,積壓後再想辦法把貨處理掉。
定義
詳細介紹
批發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發展,使商品購銷量增大,流通範圍擴展,生產者相互之間、生產者與零售商之間直接進行商品交換,常有困難或不方便,於是產生了專門向生產者直接購進商品,然後再轉賣給其他生產者或零售商的批發商業,商業部門內部有了批發和零售之間的分工。批發業務一般由批發企業來經營,每次批售的商品數量較大,並按批發價格出售。商品的批發價格低於零售價格,即存在著批零差價,其差額由零售企業所耗費的流通費用、稅金和利潤構成。商業批發是生產與零售之間的中間環節。通過商業批發活動,使社會產品從生產領域進入流通領域,起到組織和調動地區之間商品流通的作用。還可通過商品儲存發揮“蓄水池”作用,平衡商品供求。
批發為零售服務“零售”一詞源自法語動詞“retailler”,意思是“切碎(cutup)”,是以一鐘基本的零售活動,即大批量買進並小批量賣出。例如:一個便利店可以二十四箱為單位買進聽裝豆子,再以單個聽裝豆子為單位賣出。但零售企業並非唯一的“拆裝(breakbluk)”商業實體。批發商也可以大批買進並向消費者小批售出。但將零售企業與其他分銷貿易商區分開來的是消費者類型;零售企業的特徵是向最終消費者出售,而批發商則是向零售企業或是其他商業組織出售。Baker(1998)將零售企業定義為“任何向個人或家庭消批發為零售服務費出售商品並提供售後服務的機構”。
批發與零售只是一個企業經營的形式,交稅還是要按照稅務局核定的稅率(小規模4%,一般納稅人17%)為準,沒有什麼特別的區別。對稅務局來說,最多是毛利的大小而已,而企業所得稅最終的交納還是要看最後的納稅所得額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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