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簡化論是在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之後出現的一種片面強調簡化稅收的理論。它認為,在生產資料所有制的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之後的單一公有制經濟條件下,稅收的性質和職能變化了,稅收職能只剩下積累資金的財政職能,稅收的調節經濟和監督職能至多只是有利於促進企業經濟核算,稅收制度越簡化,越有利於經濟核算。
在這一理論的影響下,1958年和1973年兩次大的工商稅制改革,都是採取“保持原稅負,簡化稅制”的方針,合併稅種,簡化 稅目稅率和徵稅辦法,使原來的復稅制向單一稅制簡化。由於稅收法令制度制約著稅收分配活動,過於簡化的稅制難以適應複雜的經濟情況,因而限制了稅收應有作用的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