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1年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是1975年7月15日生效的公約。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971年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
- 召開地區:布魯塞爾
《1971年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是1975年7月15日生效的公約。
《1971年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是1975年7月15日生效的公約。本公約是在原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下屬的歐洲核能機構所作出的決定及採取的協作措施的基礎上,於1971年11月29日...
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Civil Duty Convention on Sea Transport of Nuclear Material)是2014年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放射醫學與防護名詞。定義 該公約是在原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和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下屬的歐洲核能機構所做出的決定及採取的協作措施的基礎上,於1971年11月29日至12月2...
1971年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 為確定在海運中發生核材料事故的責任而簽訂的公約。1971年11 月19日至12月2日海協於比利時布魯塞爾召開海上核材料運輸國際法律會議。有43個國家和地區派代表或觀察員同8個國際組織的觀察員出席會議,討論並通過了該公約。公約闡明它與1960年7月29日核能領域內第三方責任的巴黎公約和...
1999年國際扣船公約 第八部分責任與賠償 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 修正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的1996年議定書 1969年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 1973年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 1971年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 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76年議定書 ...
第八節 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 第九節 1971年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 第六章 其他類公約 第一節 1988年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為公約及其2005年議定書 第二節 1988年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為議定書及其2005年議定書 第三節 1965年便利國際海上運輸公約 第四節 國際移動衛星組織公約...
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簡稱“1971年基金公約”。為減輕船舶所有人因海上事故所引起的油污損害賠償責任和為補償油污受害人所受損失,而由石油進口公司提供攤款設立國際基金的公約,是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補充公約。1971年12月18日訂於布魯塞爾,1978年10月16日生效。中國尚未參加此公約。主要內容:...
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 (1971年12月17日訂於布魯塞爾)第三部分亞洲主要國家和地區核損害責任法律法規 一、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節選)(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三號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涉核損害責任法律條文(節選)國...
1963年5月19日經關於核損害民事責任的國際大會通過,1963年5月21日開放供簽署,1977年11月12日生效。截至1998年底,共有31個締約國。《公約》的主要目的是,對核事故給第三方造成的核損害規定最低賠償標準,為公眾提供一定的保護。《公約》的適用範圍為,用於和平目的的核設施及在運輸過程中的核材料發生的核事故所...
在民事責任中,將這種危險作業可能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歸為依法應承擔的特殊侵權責任。核損害的這種特點使得對核損害賠償責任的立法從一開始就引入了不同於一般民事責任的法理和原則,這些特殊原則通過在國際核損害賠償公約及各國核損害賠償法廣泛運用,構成了核損害賠償責任法的特徵。(一)唯一責任原則 唯一責任原則也即...
(vii)環境損壞所造成的損失以外的任何其他經濟損失,只要此類損失為主管法院一般民事責任法所認可,就上述第(i)至(v)和(vii)分款而言,條件是損失或損害是由於或起因於核裝置內任何輻射源發射的電離輻射,或核裝置中的核燃料或放射性產物或廢物發射的電離輻射,或來自或源於或送往核裝置的核材料所造成的,不...
二、裝置國可以通過立法規定,按照該立法可能制定的條款,核材料的運送人或掌管放射性廢料的人,在他提出請求並得到有關管理人的同意後,可以被指派或認可為該管理人所在地的上述核材料或放射性廢料的管理人。在此情況下,上述運送人或掌管人在本公約範圍內應被視為位於該國領土內的某個核裝置的一個管理人。三、...
第一天舉行的核損害民事責任研討會由國際原子能機構法律辦公室主持,與會人員有39個國家常駐團或政府機構成員,INLEX專家列席會議。研討會上向各國介紹了INLEX職能和促進形成全球核責任機制方法,回顧了國際原子能機構推進下的國際核責任法律文本及其基本原則。研討會還專題介紹了核損害補充賠償公約、沿海國家核損害關切、核...
還考慮到包括《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責任公約》)、《1971年建立國際油污賠償基金國際公約》(《基金公約》)在內的有關國際油污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檔案的重要性,以及《責任公約》和《基金公約》的1984年議定書儘早生效的迫切需要,進一步考慮到包括區域性公約和協定在內的雙邊和多邊協定和安排的重要...
(vii)環境損壞所造成的損失以外的任何其他經濟損失,只要此類損失為主管法院一般民事責任法所認可,就上述第(i)至(v)和(vii)分款而言,條件是損失或損害是由於或起因於核裝置內任何輻射源發射的電離輻射,或核裝置中的核燃料或放射性產物或廢物發射的電離輻射,或來自或源於或送往核裝置的核材料所造成的,不...
12、由於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間接的責任;13、罰款、罰金、懲罰性賠款;14、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賠償處理 1、若發生本保險單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訴訟時:(1)未經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方不得作出任何責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 【民用核設施或者核材料致害責任】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致害責任】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條 民用核設施或者運入運出核設施的核材料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營運單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武裝衝突、暴亂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條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
如因核材料或者核設施泄漏引起的核污染責任,與工業廢水排放引起的污染責任,其免責事由有所不同。其次,進一步明確環境污染的範圍。對大氣、水體、土地的污染屬於環境污染,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也屬於環境污染。這裡的環境,既包括生活、生產環境,也包括生態環境。第三,統一規定環境污染糾紛的證明責任。環境污染,有時...
乏燃料託運人是具有核材料持有資質,對其託運的乏燃料運輸所引起的核損害承擔民事責任的營運單位。乏燃料託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為辦理乏燃料託運,乏燃料託運代理人應具有核材料託運代理資質。第四條 乏燃料承運人是承接乏燃料運輸委託,實施乏燃料運輸作業的單位。乏燃料承運人應當具有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對乏燃料...
(17)1971年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Convention relating to Civil Liability in the Field of Maritime Carriage of Nuclear Material, 1971 (NUCLEAR 1971))1975年7月15日 (18)1971年關於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International Fund for ...
一、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二、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公約 三、1971年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 四、1974年海上旅客及其行李運輸雅典公約 五、1976年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公約 六、1996年國際海上運輸有毒有害物質損害責任和賠償公約 七、2001年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八、2007年奈洛比國際殘骸清除公約...
《國際海上人命安全公約》《國際海上搜尋救助公約》國際海事公約 國際海事組織 國際造船協定 海商法 《海上核材料運輸民事責任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制止危及大陸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為的議定書》公海 大陸架 國家管轄海域 海洋國土 領海 毗連示 專屬經濟區 專屬漁區 海洋權益 海洋資源 海洋環境保護法規 海洋...
有關減輕核事故後果的預防性條約 這類條約中有制訂於20世紀60年代初的《核損害第三方責任巴黎公約》和《核損害民事責任1963年維也納公約》。由於前蘇聯車諾比核事故的警示,在該事故之後又相繼簽訂了《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修正〈核損害民事責任1963年維也納公約〉議定書》...
關於油類以外物質造成污染時在公海上進行干涉的議定書,國際捕鯨管制公約,國際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毀此種武器的公約,核材料的實質保護公約,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禁止在海底洋床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它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
依據《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援助公約》和《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一旦發生放射性事故,國際原子能機構會立即採取行動,確保向成員國提供緊急援助。國際原子能機構還對其他幾個核安全方面的國際條約擔負著保存任務。這些國際條約包括:《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維也納核損害民事責任公約》,《核安全公約》以及《廢燃料管理...
根據美國能源部的說法,美國境內的核事故保險收到了普萊斯-安德森核工業補償法的補助。2005年7月,美國國會又將這台法律進行了擴展。在英國,1965年頒布的核設施建造法規定,核反應堆的事故由此反應堆的執照擁有者負責任。關於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確定了國際間關於核事故責任的處理方法。其它 核電站在無其它能源...
1997年9月,機構締結了《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廢物管理安全聯合公約》、《修訂〈關於核損害民事責任的維也納公約〉議定書》及《補充基金來源公約》。核燃料供應計畫 2011年3月,國際原子能機構理事會批准了一項新的多邊核燃料供應方案,旨在滿足那些沒有能力生產核燃料的開發中國家和平利用核能的需要,同時降低核武器...
核保險通常包括核物質損失險和核第三者責任險。核物質損失險主要承保核電站因自然災害、人為事故、核輻射等造成的財產損失和機器設備損壞。核第三者責任險主要承保各種民用核設施(包括核電站、核燃料循環中各種核設施及核材料的運輸過程等)運營商(或承運人)的核損害責任。核保險在核損害民事責任賠償中的主要功能 由...
第五十九條 〔放射性污染的民事責任〕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軍事設施、裝備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六十一條 〔接觸放射性物質造成職業病的法律適用〕第六十二條 〔有關用語的含義〕第六十三條 〔施行日期〕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2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將量刑幅度分為三個檔次: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款所說的“從重處罰”,是指根據情節輕重,在相應的量刑檔次內從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