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寧波故意殺人案

10·6寧波故意殺人案

2018年10月6日晚6時28分,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一男子因個人糾紛持刀駕車故意傷人。

截至2018年10月6日,已致3人死亡,15人受傷,其中12人尚在留院醫治(暫無生命危險),3人因傷勢輕微經治療後已離院。

2018年10月12日,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北侖持刀駕車傷人案”犯罪嫌疑人王存益批准逮捕。2019年12月4日,寧波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王存益死刑。

2020年4月22日上午,浙江高院二審駁回王存益的抗訴,維持一審判決的其餘部分;以搶劫罪改判王存益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抗訴人王存益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0·6寧波故意殺人案
  • 案發時間:2018年10月6日晚6時28分 
  • 案發地點浙江省寧波市北侖區春曉街道 
  • 傷亡情況:3人死亡,15人受傷 
  • 作案人王存益 
案發背景,案件經過,案件傷亡,案件處置,迅速抓捕,各方處置,案件審理,介入偵查,批准逮捕,一審宣判,二審開庭,二審宣判,

案發背景

2018年10月6日中午,犯罪嫌疑人王存益應約至春曉街道某農家樂聚餐。餐後,王存益在醉酒狀態下又去一KTV繼續喝酒,期間,因口角與同行人員陳某發生鬥毆,經朋友調解散去,當時雙方均未報警。

案件經過

2018年10月6日18時許,王存益為報復行至陳某家樓下超市,購買了兩把水果刀,並持刀至陳某家,發現陳某不在,便用刀致傷陳母后逃竄。後王存益在陳某家樓下持刀搶走一輛汽車,途經垛子嶺隧道時,撞倒一名騎電瓶車的路人,拖車行進中引起車輛燃燒,遂棄車繼續逃竄。王存益逃竄至大海線路口時,持刀致傷2人,並搶走一輛教練車,逃竄中撞倒9人,持刀致傷5人。後躲至北侖朋友家中,直至被公安機關抓獲。
10·6寧波故意殺人案
案發現場

案件傷亡

截至2018年10月6日,已有1人被撞當場身亡,1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另外16人正在救治中。
截至2018年10月7日,已有3人死亡,15人受傷,其中12人尚在留院醫治(暫無生命危險),3人因傷勢輕微經治療後已離院。

案件處置

迅速抓捕

2018年10月6日晚6時28分,寧波北侖警方接到民眾報警稱,北侖區春曉街道發生一起持刀駕車傷人案件,犯罪嫌疑人王存益(男,42歲,北侖春曉人)因個人糾紛在春曉街道西子山路持刀捅傷一名女子,後在路邊搶劫一輛轎車逃離至附近的海陸村,下車捅傷多人後又搶了一輛轎車逃離現場,並在附近的公路上撞傷多人。接警後,警方於當日23時15分在北侖犯罪嫌疑人王存益朋友家中將其抓獲。經查,犯罪嫌疑人王存益,男,1976年7月出生,北侖區春曉街道慈岙村人。案件正在進行進一步調查之中。

各方處置

接報後,浙江省委書記車俊、省長袁家軍、省委副書記鄭柵潔迅速作出批示,要求寧波市及公安機關全力追捕犯罪分子,避免繼續傷害民眾。同時,要全力救治傷者和做好善後工作。案件發生後,寧波市和各級公安機關高度重視,集中警力迅速布控,醫療衛生部門全力搶救受害者。2018年,案件正在全力偵辦中。

案件審理

介入偵查

案發後,寧波市人民檢察院對此案高度重視,北侖區人民檢察院已於第一時間提前介入,向公安機關提出引導偵查意見。

批准逮捕

2018年10月12日,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北侖持刀駕車傷人案”犯罪嫌疑人王存益批准逮捕。

一審宣判

2019年12月4日,經寧波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一審宣判,被告人王存益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宣判後,王存益不服判決,認為量刑過重,向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二審開庭

2020年4月17日上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在寧波市北侖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王存益故意殺人、搶劫、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抗訴案。二級大檢察官、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賈宇出庭履行職務,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陳志君擔任審判長,抗訴人王存益及其辯護人出庭參加訴訟。部分全國、浙江省、寧波市人大代表、浙江省、寧波市政協委員、民眾、當事人親屬到庭旁聽庭審。
法院將擇期作出宣判。

二審宣判

2020年4月22日上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駁回王存益的抗訴,撤銷原審判決對王存益所犯搶劫罪的量刑,維持一審判決的其餘部分;抗訴人王存益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與原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對抗訴人王存益的死刑判決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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