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寧波持槍搶劫殺人案

12·6寧波持槍搶劫殺人案指1995年12月6日凌晨,寧波市綠洲珠寶行發生一起持槍搶劫殺人案。該珠寶行內價值上百萬元的白、黃金飾品被劫走,兩名保全被槍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6寧波持槍搶劫殺人案
  • 發生地點:寧波市綠洲珠寶行
  • 發生時間:1995年12月6日
案情回顧,案件偵查,案件破獲,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判決,二審開庭,

案情回顧

被告人徐利自1993年至2007年,在台州、湖州、寧波、紹興四地共搶劫作案七起,造成四人死亡,一人輕傷,劫得財物價值200餘萬元的嚴重後果,社會影響極大。其中最早一起案件距今已有24年。這些多年前的系列搶劫殺人案,曾被稱為“浙江第一懸案”。
1993年9月,臨海台州醫院搶劫案,劫得現金8000餘元;
1994年7月,臨海城南信用社搶劫案,殺害一名值班人員,撬金庫未果逃離;
1994年11月,長興縣長興龍達股份有限公司搶劫案,殺害一名值班人員,劫走黃金飾品、珠寶玉器及手錶進價合計72萬餘元,還順走了現金1944元和香菸等物;
1995年12月6日0時許,寧波綠洲珠寶行被劫,兩名值班保全被害,多隻保險箱被撬開,被劫黃金飾品經保險公司核實,進價合計將近120萬元;
1998年4月7日凌晨,紹興縣供銷大廈發生劫案,值班保全遭槍擊,所幸只擊中衣服,未造成傷亡,案犯逃離現場,並將自製手雷、撬棒等丟棄於紹興富民坊橫街魯迅國小圍牆內;
2004年1月22日,諸暨第一百貨發生劫案,保全受傷,現場發現了手槍、尖刀、護膝、黑色線褲等物。
2007年11月6日,諸暨嘉瑞珠寶店值班室防盜窗突然爆出火花,後發現是有人預謀以高壓電擊暈值班人員,被發現後案犯將斷線鉗、飲料瓶等遺留在現場後逃離。
2017年3月29日,徐利在諸暨一家棋牌室被抓獲。

案件偵查

案發後,當地公安機關先後將此案與發生在紹興、諸暨的另外多起搶劫案併案偵查,並被列為公安部督辦案件。

案件破獲

2017年3月29日,此案犯罪嫌疑人徐利在諸暨市落入法網。3月31日,其二哥徐勝因涉嫌幫助徐利保管、銷售贓物被公安機關抓獲。此案兩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後,諸暨市人民檢察院及時介入引導偵查,及時對此案犯罪嫌疑人徐利以涉嫌搶劫罪故意殺人罪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徐勝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批准逮捕。同時,建議公安機關嚴格依據法定程式,繼續補充相關證據。當前,案件仍在進一步偵查中。

提起公訴

2017年10月20日,紹興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徐利以搶劫罪、非法持有槍枝罪提起公訴。

一審開庭

2017年11月10日,寧波紹興系列搶劫殺人案在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開審理,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張宏偉院長擔任審判長,紹興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胡東林出庭支持公訴。
庭審持續了3小時20分鐘,合議庭認為案情重大、複雜,宣布將擇日宣判。

一審判決

2017年11月21日,浙江省紹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一起系列搶劫案,被告人徐利犯搶劫罪,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利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等手段,當場劫取公私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且系搶劫銀行等金融機構、多次搶劫、搶劫數額巨大、搶劫致人死亡、持槍搶劫;被告人徐利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其行為又構成非法持有槍枝罪,且系情節嚴重。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徐利在1997年10月1日前後分別實施搶劫犯罪,應適用1997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被告人徐利一人犯數罪,依法對其數罪併罰。雖被告人徐利搶劫紹興供銷大廈、諸暨嘉瑞珠寶店系搶劫未遂;歸案後認罪態度較好,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相關搶劫事實,但被告人徐利主觀惡性極深,犯罪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後果極其嚴重,論罪應處極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徐利不服一審判決提出抗訴。

二審開庭

2018年9月11日上午9時,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諸暨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徐利搶劫、非法持有槍枝抗訴一案,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戴紅霞、荀曉陽出席二審法庭,依法履行職務。
二審庭審,被告人徐利及其辯護人對臨海城南信用社搶劫事實及“血掌印”的提取提出異議;同時提出徐利非法持有槍枝罪已過追訴時效。
出庭檢察員認為,臨海城南信用社搶劫案系徐利歸案後主動交代,公安機關據此調取了該案的原始證據材料,經鑑定,現場提取的“血掌印”系徐利所留。該“血掌印”來源有現場勘查筆錄、94年公安會議記錄等原始證據證實,提取、鑑定合法有效。該節犯罪事實不僅有大量客觀性證據證實,而且徐利之前有多次供述,並得到徐勝(徐利哥哥)供述的印證,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徐利自1994年開始非法持有槍枝,並多次使用該槍枝實施搶劫,造成二人死亡、一人輕傷,其行為屬於“情節嚴重”。根據刑法規定,非法持有槍枝情節嚴重的,追訴期限為十年,故該罪未過追訴時效。
二審法庭在經歷三輪法庭辯論後,審判長宣布鑒於案情重大,待合議庭提交審委會討論後,擇期宣判。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