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建湘

陳建湘

陳建湘,男,12·22新化涉槍案犯罪嫌疑人,

2017年12月22日,陳建湘持槍致2人死亡。

2017年12月24日,被抓捕歸案。

2018年09月06日,陳建湘故意殺人案在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2018年10月26日下午,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建湘故意殺人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陳建湘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8年12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建湘故意殺人案二審宣判: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2019年5月16日,湖南婁底中院發布告,陳建湘被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陳建湘
  • 出生日期:1971年10月06日 
  • 逝世日期:2019年05月16日 
  • 職業:新化縣公安局民警
  • 事件:持槍致2人死亡
人物經歷,人物事件,法院審理,一審宣判,二審宣判,

人物經歷

2017年12月22日,陳建湘持槍致鄒某(男,36歲,新化縣教育局工作人員)、段某某(男,58歲,下崗職工)死亡。
2017年12月22日,湖南新化縣公安局警察陳建湘涉嫌槍殺兩人逃跑,當地調集2000餘人搜捕,案件在48小時內破獲。
2017年12月24日下午17時許,陳建湘在該縣科頭鄉三板橋村被公安民警抓獲,現場繳獲手槍一支、彈夾兩個,抓捕過程中無人員傷亡。

人物事件

法院審理

2018年9月6日,陳建湘故意殺人案在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婁底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建湘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一審現場一審現場
檢察機關起訴指控,被告人陳建湘案發前系新化縣公安局民警,因與被害人鄒恆、段新民等多年前發生過糾紛,一直懷恨在心,伺機報復。為此,其多次有意接近新化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民警曾衛軍(另案處理),以借款、談心等方式取得曾衛軍的信任,意欲向其借用值班用槍。2017年12月22日8時許,陳建湘從曾衛軍處借到被卸下了子彈的公務七七式手槍一支,並電話聯繫鄒鵬,以幫鄒鵬找工作為由要求其開出新化縣公安局的公務用車。10時許,陳建湘找到了鄒恆,將鄒恆騙上車後,以調查需要為由拿走了鄒鵬和鄒恆的手機,當車開至一偏僻山邊馬路時,陳建湘掏出手槍,朝鄒恆頭部開了一槍,將鄒恆打死後,持槍脅迫鄒鵬拋屍、清理車內血跡,掩蓋殺人痕跡。當日15時許,陳建湘脅迫鄒鵬開車至新化縣“康城豪苑”小區附近尋找段新民,找到段新民後,陳建湘以解決昔日矛盾為由,將段新民騙上車後,指揮鄒鵬往新化縣曹家鎮方向開車。18時許,鄒鵬開車至新化縣上梅鎮梅樹村“七〇五基地”路段時,看到馬路右邊停有一輛貨車,鄒鵬突然駕車撞向貨車,致使兩車相撞,鄒鵬迅速打開車門逃離,陳建湘見狀掏出手槍朝段新民連開數槍致其死亡,隨即逃離現場。同年12月24日17時許,被告人陳建湘在新化縣科頭鄉三板橋村七組和尚嶺被抓獲。
庭審中,法庭就被告人陳建湘的犯罪動機、作案手段,特別是陳建湘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等展開了調查,並依控辯雙方申請通知鑑定人出庭說明和接受質詢,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了充分舉證質證,法庭充分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因被告人陳建湘在被圍捕過程中持槍朝自己的太陽穴開槍自殺,醫院搶救時為其做了部分頭蓋骨摘除手術,法庭根據其身體狀況,為其專門佩戴了保護性頭盔及坐躺兩用出庭椅。陳建湘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家庭造成的傷害表示歉意,並在最後陳述階段表示悔罪。
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10月26日下午,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建湘故意殺人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陳建湘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建湘因與被害人鄒恆、段新民等人多年前發生過糾紛,一直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17年12月17日晚上,陳建湘對與其有過矛盾的人進行了記錄和排序,列出行兇殺害的名單,同時書寫了遺書,對殺人原因、後事等做了自述和安排。同年12月22日上午,陳建湘從新化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民警曾衛軍處騙借值班公務所用的手槍一支,又騙來其朋友鄒鵬幫助駕駛車輛。當日10時許,陳建湘誘騙鄒恆上車後指揮鄒鵬開車至新化縣桑梓鎮集星村殷井沖的一偏僻山邊,開槍將鄒恆殺害。之後,陳建湘持槍脅迫鄒鵬拋屍、清理車內血跡,掩蓋殺人痕跡。當日15時許,陳建湘脅迫鄒鵬開車找到段新民並誘騙其上車,然後指揮鄒鵬往新化縣曹家鎮方向開車。18時許,鄒鵬開車至新化縣上梅鎮環城路與S225線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時,駕車故意撞擊停靠在路邊的一輛貨車,然後迅速打開車門逃跑。陳建湘見狀掏出手槍朝坐在汽車后座的段新民連開數槍,將段新民殺害,隨即逃離現場。2017年12月24日17時許,公安民警在新化縣科頭鄉三板橋村將被告人陳建湘抓獲。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建湘為泄憤報復,持槍射殺二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陳建湘的辯護人提出公安機關對陳建湘監視居住的地點與決定執行的地址不符,在此期間對陳建湘訊問的程式不合法。經查,陳建湘在潛逃期間因開槍自殺導致頭部受傷,被抓獲時生命垂危需進行醫療搶救,公安機關對陳建湘採取住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同時將陳建湘送醫院救治,並不違背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陳建湘傷情穩定的情況下在醫院病房對其進行訊問並無不當,對陳建湘訊問的程式合法。
陳建湘的辯護人提出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意見的鑑定材料遺漏陳建湘遺書等關鍵材料、完成鑑定的時間過短等原因,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申請對陳建湘重新進行精神疾病類司法鑑定。經查,司法鑑定意見書中對陳建湘的親屬、同事、同學、朋友、現場目擊證人等證人的證言、醫院病歷資料、陳建湘的供述等均進行了摘錄。在摘錄陳建湘的供述部分對陳建湘書寫遺書、陳建湘的心理狀況以及陳建湘供認與他人之間的矛盾糾紛情況、作案經過等都有詳細記載。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中心依據相關規定對陳建湘進行檢查,在此基礎上出具鑑定書,符合鑑定程式規範。鑑定人員出庭作證,對控辯雙方的詢問做出了合理解答,明確陳建湘雖患有抑鬱症,但陳建湘在實施危害行為時意識清晰,能夠理解自身行為的性質和後果,具有較好的自我保護能力,存在控制力和辨認力,認定陳建湘在本次實施危害行為時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綜上,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程式合法,鑑定結論客觀、公正,應當依法予以採信。陳建湘到案後雖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二審宣判

2018年12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建湘故意殺人案二審宣判: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對陳建湘的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抗訴人陳建湘對工作和生活態度消極,對陳年瑣事不能釋懷,記恨於心,逐漸產生報復心理。2017年12月17日,陳建湘列出擬謀殺的人員名單,並書寫了遺書。12月22日8時許,陳建湘從同事曾衛軍(另案處理)處騙借77式手槍,並以找工作為藉口叫來朋友鄒鵬為其駕車。隨後陳建湘開始尋找謀殺對象。當天上午10時許,陳建湘以要求配合調查為由將鄒恆騙上車,指揮鄒鵬駕車至新化縣桑梓鎮集星村殷井沖的一偏僻山邊,開槍將鄒恆殺害,並持槍脅迫鄒鵬開車回到新化縣城尋找名單上的其他人員。當日15時許,陳建湘在某小區發現段新民並誘騙其上車,然後指揮鄒鵬往新化縣曹家鎮方向開車。18時許,鄒鵬開車至新化縣上梅鎮環城路與S225線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時,駕車故意撞擊停靠在路邊的一輛貨車,然後迅速打開車門逃跑。陳建湘見狀掏出手槍連開數槍將段新民殺害,隨即逃離現場。2017年12月24日17時許,公安民警在新化縣科頭鄉三板橋村將被告人陳建湘抓獲。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陳建湘預謀借槍殺害多人,先後將被害人鄒恆、段新民射殺致死,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歸案以後對確定和尋找謀殺對象、殺人動機、謀殺過程、逃離現場、開槍自殺及書寫謀殺名單和遺書、找同事借槍、脅迫鄒鵬等事實,均能作出完整供述,供述能與其他證據相印證,足以表明陳建湘作案時具有完全辨認和控制能力。對於陳建湘的刑事責任能力及受審能力,公安機關已經依照法定程式委託具有鑑定資質的機構作出了鑑定,且鑑定人已應控辯雙方申請在一審庭審中到庭作證,陳建湘抗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要求重新鑑定的理由和意見不予支持;對於辯護人申請通知其他精神病專家出庭作證,法庭經對湘雅二醫院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行審查,認為鑑定程式合法、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具有法定資質、依據的鑑定檢材詳實,對鑑定意見的論證嚴謹科學,不存在疑問,以被申請其他出庭專家無到庭作證必要為由駁回相關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陳建湘因持槍自殺導致顱骨受傷,司法機關將其抓捕歸案以後,將其送往多家醫院進行了有效救治,現仍安排醫護人員對其進行24小時的不間斷監護,經過鑑定陳建湘顱骨沒得到修復不影響其接受審判。陳建湘持槍殺害二名無辜被害人,依法應當適用死刑。陳建湘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二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