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下午,湖南省新化縣發生一起涉槍案件。犯罪嫌疑人陳建湘,新化縣公安局民警,持槍致2人死亡。
2017年12月24日17時許,犯罪嫌疑人陳建湘落網,婁底市、新化縣全體民警和本地社會力量2000餘人參與了搜捕工作。
2018年7月29日,因被告人陳建湘拒絕兩名律師為其辯護,原定7月30日開庭的“被告人陳建湘故意殺人案”開庭時間另行通知。9月6日,陳建湘故意殺人案在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10月26日,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建湘故意殺人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陳建湘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2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建湘故意殺人案二審宣判: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對陳建湘的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019年5月16日,湖南婁底中院發布告,新化縣警察陳建湘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執行死刑。
基本介紹
- 中文名:12·22新化涉槍案
- 案發時間:2017年12月22日下午
- 案發地點:湖南省新化縣
- 人員傷亡:2人死亡
案件經過,案件處置,懸賞通緝,迅速抓捕,領導批示,追責結果,案件審理,審查起訴,提起公訴,開庭延期,一審開庭,一審宣判,二審開庭,二審宣判,
案件經過
2017年12月22日下午,湖南新化縣發生一起涉槍案件。犯罪嫌疑人陳建湘持槍致鄒某(男,36歲,新化縣教育局工作人員)、段某某(男,58歲,下崗職工)死亡。兩人均因瑣事與陳建湘曾發生過小過節。事發後,陳建湘攜槍潛逃。
8時許,陳建湘從曾衛軍處借到被卸下了子彈的公務七七式手槍一支,並電話聯繫鄒鵬,以幫鄒鵬找工作為由要求其開出新化縣公安局的公務用車。
10時許,陳建湘找到了鄒恆,將鄒恆騙上車後,以調查需要為由拿走了鄒鵬和鄒恆的手機,當車開至一偏僻山邊馬路時,陳建湘掏出手槍,朝鄒恆頭部開了一槍,將鄒恆打死後,持槍脅迫鄒鵬拋屍、清理車內血跡,掩蓋殺人痕跡。當日15時許,陳建湘脅迫鄒鵬開車至新化縣“康城豪苑”小區附近尋找段新民,找到段新民後,陳建湘以解決昔日矛盾為由,將段新民騙上車後,指揮鄒鵬往新化縣曹家鎮方向開車。
18時許,鄒鵬開車至新化縣上梅鎮梅樹村“七〇五基地”路段時,看到馬路右邊停有一輛貨車,鄒鵬突然駕車撞向貨車,致使兩車相撞,鄒鵬迅速打開車門逃離,陳建湘見狀掏出手槍朝段新民連開數槍致其死亡,隨即逃離現場。同年12月24日17時許,被告人陳建湘在新化縣科頭鄉三板橋村七組和尚嶺被抓獲。
案件處置
懸賞通緝
2017年12月22日晚,湖南新化縣公安局發布懸賞通告稱,該縣上梅鎮發生一起持槍殺人案。經偵查,犯罪嫌疑人陳建湘(男,46歲,新化縣公安局警察,1971年11月6日出生,新化縣上梅鎮人,高約1.71米,身材中等,逃跑時上穿灰色夾克,留平頭短髮)有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機關向廣大民眾徵集舉報嫌疑人線索,舉報線索協助抓獲嫌疑人的給予5萬元獎勵。直接抓獲嫌疑人的,給予10萬元獎勵。公安機關對舉報人將予以保密。
迅速抓捕
2017年12月22日,陳建湘攜槍潛逃,公安機關發布懸賞公告,組織警力全力搜捕犯罪嫌疑人。湖南省市縣三級公安機關啟動重大案件偵辦機制,案件偵辦、穩控處置有序進行。抓捕組於22日晚獲悉陳建湘在科頭鄉三板橋村一帶活動的線索,遂以三板橋村為中心開展設卡和圍追堵截。警方從長沙、衡陽、邵陽、懷化、益陽等地抽調精幹特警與警犬參與圍捕。婁底市、新化縣全體民警和本地社會力量2000餘人參與了搜捕工作,使案件在48小時內成功破獲。
2017年12月24日17時許,新化縣公安局民警帶領長沙、衡陽等地公安機關抽調的30餘名武裝特警,攜10餘條警犬在科頭鄉三板橋村一池塘邊的山坡上石縫中發現疑似有人,遂進行喊話:“把手舉起來,不許動,慢慢走出來”。石縫中藏身之人按指令舉手走出,民警與警犬迅速撲上,將其控制,經核實,此人確係新化涉槍案犯罪嫌疑人陳建湘。隨即,民警在陳建湘身上搜出兩個彈夾,其中一個裝7發子彈、另一個裝1發子彈。在其藏身地30米左右草叢中搜尋到77式手槍一支。陳建湘臉上血跡為逃跑途中留下,非抓捕過程形成。抓捕過程中無人員傷亡。
截至2017年12月25日,陳建湘已被押赴新化縣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審訊工作將隨後展開。
領導批示
追責結果
2018年1月18日,湖南新化縣監察委對民警陳建湘涉槍案追責,決定黨紀立案審查9人,組織處理8人,給予1人開除黨籍、行政撤職處分。
案件審理
審查起訴
2018年3月2日,陳建湘持槍殺人案移送婁底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提起公訴
開庭延期
2018年7月29日,湖南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公告稱,因被告人陳建湘拒絕兩名律師為其辯護,原定7月30日開庭的“被告人陳建湘故意殺人案”開庭時間另行通知。
一審開庭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陳建湘故意殺人案在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婁底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建湘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陳建湘案發前系新化縣公安局民警,因與被害人鄒恆、段新民等多年前發生過糾紛,一直懷恨在心,伺機報復。為此,陳多次有意接近新化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民警曾衛軍(另案處理),以借款、談心等方式取得曾衛軍的信任,意欲向曾借用值班用槍。2017年12月22日8時許,陳建湘從曾衛軍處借到被卸下了子彈的公務七七式手槍一支,並電話聯繫鄒鵬,以幫鄒鵬找工作為由要求其開出新化縣公安局的公務用車。10時許,陳建湘找到了鄒恆,將鄒恆騙上車後,以調查需要為由拿走了鄒鵬和鄒恆的手機,當車開至一偏僻山邊馬路時,陳建湘掏出手槍,朝鄒恆頭部開了一槍,將鄒恆打死後,持槍脅迫鄒鵬拋屍、清理車內血跡,掩蓋殺人痕跡。當日15時許,陳建湘脅迫鄒鵬開車至新化縣“康城豪苑”小區附近尋找段新民,找到段新民後,陳建湘以解決昔日矛盾為由,將段新民騙上車後,指揮鄒鵬往新化縣曹家鎮方向開車。18時許,鄒鵬開車至新化縣上梅鎮梅樹村“七〇五基地”路段時,看到馬路右邊停有一輛貨車,鄒鵬突然駕車撞向貨車,致使兩車相撞,鄒鵬迅速打開車門逃離,陳建湘見狀掏出手槍朝段新民連開數槍致其死亡,隨即逃離現場。同年12月24日17時許,被告人陳建湘在新化縣科頭鄉三板橋村七組和尚嶺被抓獲。
庭審中,法庭就被告人陳建湘的犯罪動機、作案手段,特別是陳建湘的刑事責任能力問題等展開了調查,並依控辯雙方申請通知鑑定人出庭說明和接受質詢,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了舉證質證,法庭聽取了公訴人、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因被告人陳建湘在被圍捕過程中持槍朝自己的太陽穴開槍自殺,醫院搶救時為其做了部分頭蓋骨摘除手術,法庭根據其身體狀況,為其專門佩戴了保護性頭盔及坐躺兩用出庭椅。陳建湘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自己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對自己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家庭造成的傷害表示歉意,並在最後陳述階段表示悔罪。
因案情重大、複雜,法庭將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18年10月26日下午,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陳建湘故意殺人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陳建湘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陳建湘因與被害人鄒恆、段新民等人多年前發生過糾紛,一直懷恨在心,伺機報復。2017年12月17日晚上,陳建湘對與其有過矛盾的人進行了記錄和排序,列出行兇殺害的名單,同時書寫了遺書,對殺人原因、後事等做了自述和安排。同年12月22日上午,陳建湘從新化縣公安局巡特警大隊民警曾衛軍處騙借值班公務所用的手槍一支,又騙來其朋友鄒鵬幫助駕駛車輛。當日10時許,陳建湘誘騙鄒恆上車後指揮鄒鵬開車至新化縣桑梓鎮集星村殷井沖的一偏僻山邊,開槍將鄒恆殺害。之後,陳建湘持槍脅迫鄒鵬拋屍、清理車內血跡,掩蓋殺人痕跡。當日15時許,陳建湘脅迫鄒鵬開車找到段新民並誘騙其上車,然後指揮鄒鵬往新化縣曹家鎮方向開車。18時許,鄒鵬開車至新化縣上梅鎮環城路與S225線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時,駕車故意撞擊停靠在路邊的一輛貨車,然後迅速打開車門逃跑。陳建湘見狀掏出手槍朝坐在汽車后座的段新民連開數槍,將段新民殺害,隨即逃離現場。2017年12月24日17時許,公安民警在新化縣科頭鄉三板橋村將被告人陳建湘抓獲。
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建湘為泄憤報復,持槍射殺二人,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陳建湘的辯護人提出公安機關對陳建湘監視居住的地點與決定執行的地址不符,在此期間對陳建湘訊問的程式不合法。經查,陳建湘在潛逃期間因開槍自殺導致頭部受傷,被抓獲時生命垂危需進行醫療搶救,公安機關對陳建湘採取住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同時將陳建湘送醫院救治,並不違背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在陳建湘傷情穩定的情況下在醫院病房對其進行訊問並無不當,對陳建湘訊問的程式合法。
陳建湘的辯護人提出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意見的鑑定材料遺漏陳建湘遺書等關鍵材料、完成鑑定的時間過短等原因,鑑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申請對陳建湘重新進行精神疾病類司法鑑定。經查,司法鑑定意見書中對陳建湘的親屬、同事、同學、朋友、現場目擊證人等證人的證言、醫院病歷資料、陳建湘的供述等均進行了摘錄。在摘錄陳建湘的供述部分對陳建湘書寫遺書、陳建湘的心理狀況以及陳建湘供認與他人之間的矛盾糾紛情況、作案經過等都有詳細記載。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中心依據相關規定對陳建湘進行檢查,在此基礎上出具鑑定書,符合鑑定程式規範。鑑定人員出庭作證,對控辯雙方的詢問做出了合理解答,明確陳建湘雖患有抑鬱症,但陳建湘在實施危害行為時意識清晰,能夠理解自身行為的性質和後果,具有較好的自我保護能力,存在控制力和辨認力,認定陳建湘在本次實施危害行為時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綜上,湘雅二醫院司法鑑定中心的鑑定程式合法,鑑定結論客觀、公正,應當依法予以採信。陳建湘到案後雖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二審開庭
二審宣判
2018年12月2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陳建湘故意殺人案二審宣判: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對陳建湘的死刑判決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抗訴人陳建湘對工作和生活態度消極,對陳年瑣事不能釋懷,記恨於心,逐漸產生報復心理。2017年12月17日,陳建湘列出擬謀殺的人員名單,並書寫了遺書。12月22日8時許,陳建湘從同事曾衛軍(另案處理)處騙借77式手槍,並以找工作為藉口叫來朋友鄒鵬為其駕車。隨後陳建湘開始尋找謀殺對象。當天上午10時許,陳建湘以要求配合調查為由將鄒恆騙上車,指揮鄒鵬駕車至新化縣桑梓鎮集星村殷井沖的一偏僻山邊,開槍將鄒恆殺害,並持槍脅迫鄒鵬開車回到新化縣城尋找名單上的其他人員。當日15時許,陳建湘在某小區發現段新民並誘騙其上車,然後指揮鄒鵬往新化縣曹家鎮方向開車。18時許,鄒鵬開車至新化縣上梅鎮環城路與S225線交叉路口附近路段時,駕車故意撞擊停靠在路邊的一輛貨車,然後迅速打開車門逃跑。陳建湘見狀掏出手槍連開數槍將段新民殺害,隨即逃離現場。2017年12月24日17時許,公安民警在新化縣科頭鄉三板橋村將被告人陳建湘抓獲。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陳建湘預謀借槍殺害多人,先後將被害人鄒恆、段新民射殺致死,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歸案以後對確定和尋找謀殺對象、殺人動機、謀殺過程、逃離現場、開槍自殺及書寫謀殺名單和遺書、找同事借槍、脅迫鄒鵬等事實,均能作出完整供述,供述能與其他證據相印證,足以表明陳建湘作案時具有完全辨認和控制能力。對於陳建湘的刑事責任能力及受審能力,公安機關已經依照法定程式委託具有鑑定資質的機構作出了鑑定,且鑑定人已應控辯雙方申請在一審庭審中到庭作證,陳建湘抗訴及其辯護人辯護提出要求重新鑑定的理由和意見不予支持;對於辯護人申請通知其他精神病專家出庭作證,法庭經對湘雅二醫院作出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進行審查,認為鑑定程式合法、鑑定人員及鑑定機構具有法定資質、依據的鑑定檢材詳實,對鑑定意見的論證嚴謹科學,不存在疑問,以被申請其他出庭專家無到庭作證必要為由駁回相關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陳建湘因持槍自殺導致顱骨受傷,司法機關將其抓捕歸案以後,將其送往多家醫院進行了有效救治,現仍安排醫護人員對其進行24小時的不間斷監護,經過鑑定陳建湘顱骨沒得到修復不影響其接受審判。陳建湘持槍殺害二名無辜被害人,依法應當適用死刑。陳建湘到案後雖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但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二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