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是2011年龍海市人民政府印發的一份檔案。
第一條 為鞏固發展我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以下簡稱“新農合”),加快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城鄉統籌,進一步提高參合居民保障水平,擴大受益面,在認真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國務院關於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藥衛生體制五項重點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衛生廳等五部門《關於鞏固和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指導意見》、《福建省2011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補償方案指導意見》和《龍海市2010年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農合制度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城鄉居民自願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原則,採取住院統籌和門診統籌相結合模式的城鄉居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 新農合制度實行以本市為統籌單位的市辦市管形式,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盡力保障、略有結餘的原則,最大限度提高參合居民的補償水平和受益面,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是新農合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做好新農合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監督等工作。
成立龍海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新農合管委會),由市長任主任,分管領導任副主任,成員由市委辦、政府辦等37個部門和參加新農合的城鄉居民(以下簡稱“參合城鄉居民”)代表組成;成立龍海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新農合監委會”),由市紀委書記任主任,人大副主任、政協副主席任副主任。
市新農合管委會下設辦公室;同時成立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市新農合管理中心”),工作經費按參合城鄉居民總人數每人每年1元標準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安排。
各鄉鎮(場)相應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以下簡稱鄉鎮新農合辦)。
本市各級定點醫療機構相應成立新農合報賬中心,由各定點醫療機構領導兼任主任,指定2-3名衛生技術人員兼任審核員。報賬中心工作經費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
各村(居)委會、社區相應成立村新農合工作小組,由主要負責人任組長,兩委成員、鄉村醫生及參合城鄉居民代表為成員。
第五條 市新農合工作納入政府工作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和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規劃,納入公共財政支出預算,納入幹部考核內容,做到認識到位、責任到位、資金到位、工作到位。市委宣傳部、農辦、編辦、市衛生局、發展計畫局、教育局、民政局、財政局、審計局、人事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公安局、農業局、計生局、地稅局、廣電局、藥品監督局、物價局、殘疾人聯合會、政府法制辦、紅十字會等部門根據有關規定,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農合工作。
第六條 市新農合管委會及辦公室職責:
一、組織宣傳發動工作,引導城鄉居民參加新農合;
二、制定新農合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
三、制定新農合實施方案和各項規章制度,包括新農合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補償制度、基金支付制度、轉診制度以及監督、考核、獎懲制度等;
四、確定城鄉居民參加新農合的個人繳費標準,組織收繳城鄉居民參合資金;
五、負責本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無法診治的特大病種確需轉到上級醫療機構住院的,其住院費用比照本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補償比例予以補償補償方案、門診特殊病種補償方案、普通門診補償方案以及相關配套檔案的制定與實施;
六、負責新農合基金在財政部門指定的代理銀行專戶儲存,保證專賬管理、專款專用;
七、檢查、監督新農合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確保財政補助資金按時足額撥付到位,基金封閉運行、收支平衡;
八、協調解決新農合運行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基金合理補償參合城鄉居民的醫療費用;
九、建立新農合信息網路和統計報告制度,檢查、督促新農合信息工作;
十、進行年度工作總結、考核評價、表彰先進、處理違規行為;定期向同級黨委、人大、政府匯報或通報工作,主動接受監督。
第七條 市新農合管理中心職責:
一、按照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條件審核確定定點醫療機構,並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定;
二、按照新農合基金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管理和使用基金,做到基金專戶儲存、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封閉運行,保證基金安全和合理有效使用;
三、管理新農合基金賬目,編制基金預決算;
四、審核並補償參合城鄉居民的醫療費用;
五、負責參合城鄉居民門診特殊病種補償資格審批;
六、規範管理新農合檔案資料,建立參合城鄉居民登記、醫療費用補償台賬;
七、負責本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無法診治的特大病種確需轉到上級醫療機構住院,其住院費用比照本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補償比例補償資格的審批;
八、檢查、監督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行為和執行新農合管理規章制度情況,包括醫療行為、服務質量、醫療收費、藥品價格、補償程式、補償兌現等,及時糾正違規行為;
九、定期向社會公示新農合基金收支和使用情況;
十、收集、匯總、分析新農合運行信息,按規定填報各種統計報表;
十一、調查處理新農合工作中發生的案件及民眾舉報、投訴等;
十二、參與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測算、方案制定和調整工作;
十三、協助開展宣傳動員和城鄉居民參合資金的收繳工作;
十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鄉鎮(場)、開發區新農合領導小組、新農合辦、報賬中心職責:
一、鄉鎮(場)、開發區新農合領導小組以及新農合辦職責:
(一)宣傳貫徹新農合政策和管理辦法;
(二)負責動員組織本轄區城鄉居民參加新農合;
(三)負責本轄區參加新農合城鄉居民個人繳費的收繳工作;
(四)負責對本轄區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的服務質量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接受城鄉居民有關新農合情況的諮詢,收集各方意見並及時向市新農合辦報告;
(六)負責向市新農合辦、市新農合管理中心報告工作;
(七)定期公布本轄區新農合醫療費用補償情況;
(八)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鄉鎮(場)、開發區新農合報賬中心職責:
(一)按規定審核、補償參合城鄉居民的醫療費用;
(二)負責組織參合城鄉居民的登記造冊、數據錄入;
(三)定期向市新農合管理中心報送補償匯總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市級定點醫院新農合報賬中心職責:
(一)負責參合城鄉居民在本院住院醫療費用的即時結報;
(二)定期公布本院新農合醫療費用補償情況;
(三)定期向市新農合管理中心報送補償匯總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四)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村(居)委會、社區新農合組職責:
一、宣傳新農合政策;
二、負責動員組織城鄉居民參加新農合;
三、負責本村(居)委會、社區參合城鄉居民的個人基金收集上繳,建立和管理參合資料;
四、接受民眾有關新農合制度的查詢;
五、定期向居民公布新農合基金的籌集情況及城鄉居民醫療費用補償情況等;
六、定期向鄉鎮(場)、開發區新農合辦提出改進和完善新農合的意見、建議及報告工作;
七、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 實施城鄉居民一體化醫療保障制度,凡具有本市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學生未參加學校所在地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農村居民及城鎮居民,以戶為單位(以公安戶口簿為根據),以自願為原則,均可參加新農合。
第十一條 新農合參合年度和繳費期限。參合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個人繳費期限為參合年度前一年的11月1日-11月30日,超過繳費期限的視為自動放棄參加新農合。
一、根據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公平性要求,城鄉居民只能參加一種基本醫療保障,不得重複參加新農合或在參加新農合的同時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
二、新生兒出生時不在繳費期限內,在家庭已經參合或家庭其他成員全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情況下,自出生之日起自動納入新農合制度,當年度享有新農合的住院、門診特殊病種以及普通門診補償,無需繳納個人參合費用。
第十二條 參合城鄉居民有以下權利:
一、有權享受規定的各項醫療服務及費用補助;
二、有權監督新農合資金的管理使用;
三、有權對新農合的管理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十三條 參合城鄉居民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和維護新農合的章程和有關規定;
二、按時足額交納新農合基金;
三、妥善保管社保卡(新農合證)及有關文書、憑證;
四、檢舉冒名頂替、徇私舞弊、弄虛作假和破壞新農合的行為。
第四章 基金籌集、管理
第十四條 新農合制度實行城鄉居民個人繳費、集體扶持、中央、省、市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
第十五條 2011年新農合籌資水平為每人230元,2012年起每人250元,其中:各級政府對新農合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城鄉居民個人繳費標準2011年為每人30元,2012年起每人50元。
第十六條 積極爭取社會各界的捐贈、支持。
第十七條 減免繳納個人參合費的對象:
一、以下對象個人繳費資金由市政府全額補助,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一)農村獨生子女領證戶和二女結紮戶(由計生部門負責確認);
(二)城鄉“五保戶”、“低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和革命“五老”人員和參戰退役人員(即1954年11月1日後參戰退役士兵)(由民政部門負責確認);
(三)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城鄉居民(由市殘聯負責確認)。
二、隆教畲族鄉畲族城鄉居民個人繳費資金由市政府補助50%,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城鄉居民參合程式:
一、登記造冊:城鄉居民以戶為單位,向戶籍所在地村(居)、社區新農合組申報,由村(居)委會、社區新農合組進行登記造冊;
二、繳費手續:個人繳費以戶為單位每人每年一次性繳納參合費(屬第十七條規定的政府資助對象,應在政府補助對象核銷單簽名),村(居)委會、社區新農合組開具由省財政部門監製的新農合專用票據;
三、各村(居)委會、社區新農合組、鄉鎮(場)新農合辦應將新農合城鄉居民個人繳費的基金(含利息)及時匯總、上繳,足額存匯入市財政新農合基金收入專戶;做好參合城鄉居民個人信息數據的核實、審核及錄入工作,做到款、據、冊和系統數據四相符。
四、社保卡發放:社保卡製作完畢後,鄉鎮(場)新農合辦應及時組織各村(居)委會、社區新農合組領取社保卡,並分發到每個參合居民。社保卡首次制卡免費,遺失、損壞、更換等補卡費用由個人自付。
第十九條 嚴格執行“當年全額撥付、次年據實結算”的辦法核定新農合補助資金,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運行年度,按年與市財政結算。市衛生、財政部門每年3月15日前應將截至2月底參加當年新農合的人數和當年籌資標準匯總上報省衛生廳、財政廳。財政部門應將本級政府分擔的補償資金於當年7月底前足額撥付到位,如因省以下資金到位率未達到100%,影響中央和省級補助資金不能足額撥付的,由本市級財政予以補足,以保證新農合資金的完整性。
第二十條 執行《福建省新農合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及《龍海市新農合基金財務管理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加強基金管理、監督,做到基金收支分離,管用分開,封閉運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弄虛作假,套取上級財政補助資金,不得擠占挪用新農合結餘基金(含風險基金),不得以結餘的基金抵充下一年度政府承諾的新農合資助資金及城鄉居民個人繳費。
第五章 基金分配和使用
第二十一條 新農合基金劃分為住院統籌基金(含重大疾病住院大額醫療費用補充補償基金)、門診統籌基金(含門診特殊病種補償基金和普通門診補償基金)和風險基金三部分。
一、風險基金按當年籌資總額的3%提取,留存在市新農合基金財政專戶,累計規模保持在當年統籌基金總額的10%以內,主要用於彌補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臨時周轉困難等。風險基金達到年籌資總額10%的規模後,不再繼續提取風險基金。風險基金不足時,由市財政及時給予追加基金投入,確保新農合費用補償正常運行;
二、2011年,住院統籌基金為人均195元,其中住院統籌基金人均180元,重大疾病住院大額費用補償基金人均15元;門診統籌基金為人均35元,其中普通門診統籌基金人均25元,門診特殊病種統籌基金人均10元。
2012年起,人均籌資總額增加後,統籌基金分配按省新農合下發的基金分配方案執行。
第二十二條 新農合基金只能用於參合城鄉居民的醫療費用補償,不得用於醫療救助、公共衛生和其他衛生項目。政府安排資金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不納入新農合補償範圍,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應先執行國家專項補助,剩餘部分的醫療費用再按規定由新農合基金給予補償。對於已有免費治療的項目,不納入新農合基金補償範圍。做好新農合基金補償與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專項補助的銜接,探索重大公共衛生經費和新農合基金捆綁使用等改革。
第二十三條 新農合的用藥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標準,按照新農合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醫療費用補償
一、住院醫療費用補償
(一)住院醫療費用補償設起付線、補償比例和封頂線,具體在各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補償標準如下:
鄉鎮定點
醫療機構市級定點
醫療機構市外非營利性定點醫療機構
起付線100元300元800元
補償比例95%80%50%
年度累計封頂線80000元
新農合住院醫療費用補償計算方法:[(可補償範圍內的住院醫療費用-起付線)×補償比例=可報實際金額]
年度內患同一種病連續轉院治療的,只計算其中最高級別醫院的一次起付線。
重大疾病大額住院醫療費用補充是對於年度內累計政策範圍內費用自付部分超過2萬元的,超過部分按照70%的比例予以補充補償,最高支付限額20萬元。
計算公式:新農合補充補償金額=(新農合可補償費用-實際補償金額-20000)×70%。
重大疾病住院補充補償工作以設區市為統籌單位,我市新農合經辦機構為參合農民辦理重大疾病補充補償服務。
(三)對於本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無法診治的特大病種,確需轉到上級醫療機構住院的,經市新農合經辦機構審查批准,其住院費用比照本市級定點醫療機構的補償比例予以補償。
本級定點醫療機構無法診治的特大病種種類另行制定。
二、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用補償
新農合門診特殊病種統籌補償是指對部分診斷明確、治療周期較長、醫療費用較高、可在門診治療的疾病醫療費用,由門診統籌基金予以補償。新農合門診特殊病種分為甲、乙兩類,甲類必須列入補償範圍, 乙類為供選擇的病種。
(一)甲類門診特殊病種
1.惡性腫瘤(含白血病,化學治療和放射治療);2.重症尿毒症透析;3.器官移植抗排異反應;4.重性精神病人;5.慢性心功能不全;6.再生障礙性貧血;7.系統性紅斑狼瘡;8.癲癇病;9.高血壓(Ⅱ期以上);10.糖尿病;11.血友病;12.結核病(輔助治療);13.苯丙酮尿症;14.支氣管哮喘;15.兒童聽力障礙。
(二)乙類門診特殊病種
1.類風濕關節炎;2.不孕不育症;3.胃或十二指腸潰瘍;4.慢性腎炎;5.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含慢性支氣管炎);6. 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動期);7.強直性脊柱炎;8.肝硬化(失代償期);9.甲狀腺功能亢進;10.腦卒中及後遺症;11.帕金森氏病及綜合症;12.重症肌無力。
甲類15種門診特殊病種全部列入補償範圍,乙類病種市新農合辦可根據實際情況逐步列入統籌補償範圍。
門診特殊病種補償方案另行制定。
三、普通門診補償
普通門診補償是對參合農民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以外常見病、多發病門診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新農合基金給予一定程度的補償。
普通門診補償不設起付線,補償比例按參合患者在門診就醫發生的可補償醫療費用的40%補償;以戶為單位,年封頂線=參合戶內成員數*35元/人,戶內成員統籌使用;參合患者每次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補償限額為20元,超過戶封頂線及次封頂線的金額由患者個人負擔。
普通門診補償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部分醫療康復項目醫療補償
以治療性康復為目的的運動療法、偏癱肢體綜合訓練、腦癱肢體綜合訓練、截癱肢體綜合訓練、作業療法、認知知覺功能障礙訓練、言語訓練、吞咽功能障礙訓練、日常生活能力評定等9項醫療康復項目納入新農合保障範圍。
第二十六條 兒童重大疾病醫療補償
2011年起開展兒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保障水平工作,實行定點救治、定額付費,補償基金由設區市新農合重大疾病住院大額醫療費用補充補償基金予以支付。補償方案和住院結算流程按省衛生廳、財政廳《關於印發福建省提高農村兒童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保障水平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閩衛農社〔2010〕65號)檔案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以下情形的補償規定:
一、凡參加新農合,又參加商業保險的參合患者,在沒有實施“即時結報”的非營利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按照“多頭受益”的原則予以補償。順序為:先到商業保險機構報銷後,再憑相關證明檔案及材料向新農合經辦機構申報補償,總補償金額不超過發票總額。
二、將住院分娩納入住院統籌基金的補償範圍,在住院補償的基礎上再進行定額補助,具體實施方案另行制定。
三、參合城鄉居民在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就診使用目錄內中醫辨證論治費、中醫診療技術、中藥飲片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治療性醫院中藥製劑的補償比例提高5%。
第二十八條 意外傷害住院補償
一、對於有第三方責任的意外傷害(如交通肇事、鬥毆、工傷等)以及違法犯罪行為導致的自身傷害,新農合基金不予以補償;對經調查無第三方責任的意外傷害(如摔傷、中毒等)、見義勇為或因救災救援等任務導致負傷住院的,納入新農合補償範圍,按照住院補償政策執行;對經調查後無法判定責任性質的意外傷害,根據實際確定具體補償標準。
二、意外傷害住院補償原則上不實行即時結報。市新農合經辦機構要協調救治機構認真分析意外傷害原因,核實相關執法部門紀錄,必要時,可延伸調查事發現場以及申請補償者居住地、務工地等,排除責任外傷。
三、意外傷害住院補償前,應將擬補償者的參合基礎信息、受傷時間、地點及詳細原因、救治醫療機構、住院費用、補償金額等情況在一定範圍內予以公示,接受舉報,公示結束無異議的,方可進行補償。
一、酗酒、鬥毆、吸毒、自殺、自殘或他人傷害及其他違法犯罪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參加新農合城鄉居民在境外期間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參加新農合城鄉居民違反新農合診療項目規定、用藥範圍規定及醫療服務設施範圍規定和支付標準的;
四、發生嚴重自然災害、疾病暴發流行等意外風險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五、計畫生育費用;
六、住院一伙食費、取暖費、出診費、會診費、點名手術費、轉診費(包括急救車費)、救護費、電爐費、特護費、陪伴費、包房費等;
七、鑲牙、口腔正畸、驗光配鏡、助聽器、美容治療和矯形手術、安裝假肢、氣功、按摩、家庭病床、特別護理等費用;
八、企業工傷、交通事故產生傷害造成的醫療費;
九、在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和門診統籌補償病種外的非住院各種檢查診療費;
十、在診治中存在弄虛作假髮生的醫療費用;
十一、其他不屬補償的費用。
第六章 醫療費用補償與結算
第三十條 申報醫療費用補償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報住院醫療費用補償:住院發票、住院費用匯總清單、疾病證明書、出院小結、醫囑單複印件(以上材料均須定點醫療機構蓋章)、社保卡(新農合證)、戶口簿、本人身份證等;
二、申報門診特殊病種醫療費用補償:門診發票、門診費用清單、門診病歷、《龍海市新農合門診特殊病種補償資格審批表》、社保卡(新農合證)、戶口簿及本人身份證等;
三、申報普通門診補償:門診發票、門診費用清單、社保卡(新農合證)、戶口簿及本人身份證等。
第三十一條 申報醫療費用補償時間:
一、住院和門診特殊病種補償申報手續截止時間為次年1月31日17時止;
二、門診特殊病種原則上每季度一次補償和結算。
第三十二條 申報醫療費用補償和結算程式:
一、參合患者在有實施“即時結報”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出院時憑相關證件在該定點醫療機構報帳中心申請即時補償;
二、參合患者在沒有實施“即時結報”的非營利性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的,出院後根據住院醫療費用總額,在規定的期限內憑相關材料分別到市新農合管理中心(5000元及以上)和戶籍所在地鄉鎮報帳中心(5000元以下)申報補償;
三、門診特殊病種的參合患者,在龍海市內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治療的,實行現場即時結報;在龍海市外二級以上非營利性定點醫療機構就診治療的,在規定的期限內憑相關材料到戶籍所在地鄉鎮報帳中心申請補償;
四、普通門診的參合患者,在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後即時結報。
第三十三條 費用支付方式:“即時結報”的定點醫療機構先墊付補償款,定期與市新農合管理中心核銷。市新農合管理中心審核後應及時把符合規定的補償款撥付各醫療機構,對定點醫療機構違規墊付的補償款不予撥付。
第三十四條 加快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
為有效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維護新農合基金安全和參合人員的權益。2011年起,加快推進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試點住院按病種付費、門診總額預付、門診按人頭付費等付費方式改革,力爭取得明顯成效。
在市內定點醫療機構試點開展住院按病種付費改革;在鄉鎮普通門診定點醫療機構開展總額預付制、按人頭付費試點,實行“總額控制、分批撥付、包乾使用、超支不補、定期考核、違規扣減”,規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行為,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上漲,保證基金安全。
第七章 農村醫療救助服務
第三十五條 加強農村醫療救助與新農合有機銜接,實現資源共用、信息共享、結算同步、監管統一。
農村醫療救助對象持社保卡(新農合證)、身份證、低保證、五保證、優撫證、二代殘疾人證等相關證件到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在扣除新農合補償費用後,定點醫療機構根據民政部門提供的救助對象名單,按照農村醫療救助的有關規定,為救助對象提供醫療費用“一站式”即時結算服務,墊付應由醫療救助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再與新農合管理中心結算,救助對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民政部門向新農合管理中心提供預付資金並定期結算。
農村醫療救助補償辦法按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方案實施。
第八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三十六條 凡經衛生行政部門批准開業的鄉鎮級以上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均可向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
第三十七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的審查、確認和年度考核。
第三十八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檢查、監督定點醫療機構執行新農合有關規定和醫療服務情況,查處違規違紀行為。
第三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格執行新農合制度有關政策規定,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嚴格執行診療規範,嚴格控制用藥目錄外醫療費用,控制醫療費用的不合理增長。凡使用自費、乙類藥品,必須告知患者,並定期公布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和藥品價格,自覺接受參合城鄉居民和新農合監督機構及有關經辦機構的監督。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向參合城鄉居民及時提供申報住院及門診特殊病種補償所需證明材料。
第九章 信息化建設
第四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加快信息化網路建設,做好與市新農合管理中心信息數據聯網,實現網上審核補償兌付、監管和信息傳輸,實現城鄉居民民眾就醫即時結報。網路使用維護費納入市財政年度預算。
第四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按照省衛生廳等四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在全省醫療機構推行社會保障卡作為醫療就診卡的通知》(閩衛信息〔2009〕182號)要求,實施信息系統改造,實現社保卡就診一卡通。
第十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嚴格基金管理與運作,熱情服務,方便民眾補償。
第四十四條 市新農合監委會定期檢查、監督新農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新農合監督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條 市、鄉鎮新農合經辦機構每半年向同級新農合領導機構匯報新農合基金的收支、使用情況,實行“透明管理,陽光作業”,要在公開欄向社會公布,接受民眾監督,保證參加新農合城鄉居民的參與、知情和監督權利,使新農合制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第四十六條 實行新農合基金年度審計制度。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七條 市新農合管理委員會定期組織對全市新農合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八條 新農合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損害參合城鄉居民合法權益,或者造成新農合基金流失的,由市新農管理中心會同市衛生行政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對其負責人、直接責任人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或行政處分,並追繳非法所得和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及其人員違反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規定的,視其情節輕重,依據《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相應處罰;情節嚴重的、年終考核不達標的,經衛生行政部門同意可終止協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參合城鄉居民弄虛作假,採取隱瞞、欺詐等手段騙取新農合基金的,除向其追回已補償的醫療費用外,視其情節按有關法律、法規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市新農合管理中心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配套管理措施。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元月1日起實施。
第五十四條 龍海市人民政府2009年12月31日下發的《龍海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龍政綜[2009]393號)即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