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年度財政性結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龍海市年度財政性結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龍海市年度財政性結餘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單位:龍海市政府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和加強龍海市本級財政性結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本級財政性結餘資金(以下簡稱“結餘資金”),是指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年度終了尚未支用的本年度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結餘資金按支出性質劃分為基本支出結餘和項目支出結餘。
第四條結餘資金按照“分類管理、統籌使用、講求績效”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二章基本支出結餘管理
第五條基本支出結餘按支出分類相應劃分為人員經費結餘和公用經費結餘。
人員經費年終按實決算;公用經費結餘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在經費開支標準內彌補日常公用經費不足。
第三章項目支出結餘管理
第六條項目支出結餘根據《龍海市部門預算管理辦法》,分為業務經費結餘和發展經費結餘。
業務經費結餘全額上繳財政。
發展經費結餘的管理辦法依照《龍海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龍海市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龍政綜〔2013〕268號)執行。
第七條連續結轉2年及以上的項目資金(不含已開工的基建項目)視同結餘資金管理。
第四章結餘資金的審核確認
第八條預算年度結束後,各部門應結合部門決算對本部門和所屬預算單位的結餘資金情況逐項清理、逐級匯總,對形成結餘的原因應進行分析說明。在辦理年度部門決算的同時,應將本部門財政性結餘資金情況報送市財政局。市財政局負責對部門結餘資金數額和有關項目完成情況進行審核確認。
第五章結餘資金的核算和監督
第九條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應對各類財政性結餘資金進行分別管理,分類核算。
第十條市本級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加強往來款項的管理。各單位不得將財政性資金轉入暫存款、應付款核算,不得在暫存款、應付款中長期掛賬。
第十一條對於結餘結轉資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單位,財政部門將適當縮減以後年度財政撥款預算規模。
第十二條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事業單位不得將財政性結餘資金進行分配、提取各項基金或轉入事業基金。
第十三條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結餘資金的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各行政事業單位在結餘資金管理中不按規定填報、隱瞞不報、挪用財政結餘資金,或有其他財政違法行為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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