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年終預算結餘資金的使用管理,財政部發布了《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年終預算結餘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年終預算結餘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 1:財政支出年度報表
- 3:財政授權支付額度恢復到賬通知書
- 4:財政性資金國庫集中撥款備查表
基本信息,內容,
基本信息
財庫[2003]125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年終預算結餘資金的使用管理,我部對有關管理規定進行了修訂,重新制定了《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年終預算結餘資金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試點單位在執行新規定過程中,由於國庫集中支付信息系統改版升級,我部原則上將於2003年12月25日暫停2003年度財政直接支付資金的支付。請各試點單位將截止2003年12月25日之前已下達財政直接支付用款計畫,但尚未支付的資金,按各基層預算單位,分預算科目類、款、項及項目(使用中央部門國庫集中支付軟體4.0版,以2003年第四季度補報用款計畫的形式)報我部(國庫支付中心審核處),我部將於2004年1月5日相應恢復財政直接支付。以後年度,按正常規定執行。
附屬檔案:《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年終預算結餘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附表:1、財政支出年度報表
2、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實施單位年終預算結餘資金申報核定表
3、財政授權支付額度恢復到賬通知書
4、財政性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撥款備查表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內容
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年終預算結餘資金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範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年終預算結餘資金的使用與管理,根據《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財庫[2002]28號)、《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庫[2001]54號)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制度〉暫行補充規定》(財庫[2001]63號)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年終預算結餘資金(以下簡稱結餘資金),是指納入改革試點的預算單位(以下簡稱預算單位)在預算年度內,按照財政部批覆的部門預算,當年尚未支用並按有關財政財務制度規定應留歸預算單位繼續使用的資金。結餘資金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經費結餘、政府採購資金結餘、留歸預算單位使用的項目經費結餘、基本建設項目竣工和投資包乾結餘,以及財政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其他結餘資金。
第三條 預算單位結餘資金的數額按照財政部批覆的部門預算數額加上年預算結餘數額減當年財政國庫已支付數額和應繳回中央財政數額後的餘額計算,並按規定程式由財政部核定。當年財政國庫已支付數額,包括財政直接支付數額和財政授權支付數額。財政授權支付數額為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已支用的用款額度。
第四條 預算單位應當按照財政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支用和管理結餘資金。
第五條 預算單位結餘資金應當按照以下程式核定:
一、當年12月31日工作日結束時,代理銀行向基層預算單位提供對賬單對賬後,將各基層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額度餘額註銷。下年度,代理銀行於1月第2個工作日將註銷的額度,以《財政支出年度報表》的格式(附表1),加蓋印章後報財政部國庫支付局。財政部國庫司於1月8日前(節假日順延,下同)向財政部部門管理司提供上年度預算單位實際支付的資金數額,部門管理司根據部門預算初步核定當年未支付的資金數額,將核定的數額於1月12日之前送達財政部預算司和國庫司。
二、各基層預算單位將本單位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餘額與代理銀行提供的對賬單核對一致後,與財政直接支付預算結餘一同分預算科目類、款、項及項目,以《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實施單位年終預算結餘資金申報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附表2)的形式將調整預算數額、用款計畫數額、實際支付數額、預算結餘數額和申請結轉下年使用的預算結餘數額(附基層預算單位與代理銀行的對賬單複印件),逐級匯總上報一級預算單位;一級預算單位匯總後於1月20日之前,按一級預算單位匯總表和基層預算單位明細表的格式(包括電子文檔),報財政部國庫支付局和部門管理司各一份。
三、財政部國庫支付局於2月5日之前將部門匯總報送的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與代理銀行對賬單核對一致後,分別按一級預算單位和所屬各基層預算單位,將預算單位用款計畫數額、已支付數額、未支付數額送財政部國庫司。
四、財政部國庫司於2月底之前,按一級預算單位,分預算科目類、款、項及項目,覆核已下達的上一年度用款計畫數額。覆核無誤後,將《核定表》送各部門管理司和預算司。
五、財政部部門管理司根據部門預算和相關財政財務管理規定,於3月15日將上年度預算結餘以正式檔案(附核准的《核定表》)通知預算單位,並送財政部預算司和國庫司。
六、各一級預算單位和基層預算單位將財政部核批的上一年度預算結餘與下年度預算合併使用,並將預算結餘中未編報用款計畫的部分,與下年度預算合併編報用款計畫,由一級預算單位匯總報財政部批覆使用。
第六條 財政部核定下達預算結餘之前,預算單位應當按照以下程式使用結餘資金:
一、代理銀行於當年12月31日將預算單位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餘額註銷後,於下年度1月第2個工作日,將上年度註銷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餘額予以恢復,並通知各有關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向相關預算單位發出《財政授權支付額度恢復到賬通知書》(附表3)。
二、上年度註銷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在下年度無對應預算科目的,代理銀行應當根據財政部國庫支付局確定的科目對應關係進行調整後,恢復財政授權支付額度。
三、基層預算單位憑據《財政授權支付額度恢復到賬通知書》所列的額度支用資金。
四、預算單位支用上年度已批覆用款計畫的財政直接支付結餘資金,按照《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式申請支付,不再另行報送用款計畫。
五、預算單位支用上年度已批覆部門預算,但尚未確定財政直接支付和財政授權支付方式、未編報用款計畫的資金,應當按規定程式確定支付方式,編報用款計畫,並經批覆後支用。
第七條 財政部核定的預算結餘數額如小於恢復的上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額度與未支用財政直接支付用款計畫數額之和,預算單位應當報送負數用款計畫沖抵差額;不足以沖抵的,抵減當年預算。
第八條 上年度註銷的財政授權支付額在下年度無對應預算科目,需要變更款級科目的,財政部於下年度1月第2個工作日通知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由中國人民銀行(國庫局)相應調整支付清算的預算科目。
第九條 預算單位在財政部核定下達預算結餘之前支用結餘資金,應當遵守有關財政財務管理規章、制度的規定。對違反有關財政財務規章、制度支用結餘資金的,財政部應當責成其糾正,並可以通過扣減預算等方式繳回有關違反規定支用的資金。
第十條 代理銀行向財政部提供註銷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財政授權支付額度,應當準確無誤,並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財政總預算會計及國庫支付局會計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和《〈財政總預算會計〉暫行補充規定》(財庫[2001]63號)執行。
第十二條 年度終了,行政事業單位、建設單位根據代理銀行提供的對賬單按規定進行對賬。行政事業單位、建設單位年終會計處理按《關於2001年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單位年終結餘賬務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庫[2002]1號)進行相關註銷賬務處理,額度恢復時,作與額度註銷相反會計分錄處理。
第十三條 按有關財政財務規章、制度的規定,允許預算單位在年終結餘資金中提取、支用的有關資金,預算單位應當進行相關提取、支用的賬務處理,並按規定支用資金。
第十四條 財政部核定下達預算結餘後,預算單位根據財政部核定的上一年度預算結餘和下年度預算,按《中央單位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資金支付管理辦法》(財庫[2002]28號)的規定申請使用資金。會計處理按《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會計核算暫行辦法》(財庫[2001]54號)規定執行,並在年度決算報表中填加《財政性資金國庫集中支付撥款備查表》(附表4)。
第十五條 本規定從發布之日起實施。《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預算結餘資金處理的有關規定》(財庫[2002]11號)、《財政部關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實施單位年終預算結餘資金處理工作的通知》(財庫[2002]70號)同時終止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