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齊哈爾市中國小校用地保護條例

《齊齊哈爾市中國小校用地保護條例》在2004.12.24由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齊齊哈爾市中國小校用地保護條例
  • 頒布單位: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12.24
  • 實施時間:2005.02.01
齊齊哈爾市中國小校用地保護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審議意見的報告,

齊齊哈爾市中國小校用地保護條例

於2004年9月28日由齊齊哈爾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2004年12月18日經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齊齊哈爾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4年12月24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中國小校用地的保護管理,保障和促進教育事業優先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的中國小校用地的保護管理。
本條例所稱中國小校用地是指中國小校的現有用地和規劃預留用地。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市、縣(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轄中國小校用地的保護管理和監督;規劃國土資源建設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進行保護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中國小校用地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五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國小校的規劃和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以及城市總體規劃。
中國小校用地專項規劃由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的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開發新區時,應當按照下列國家規定標準配套規劃和建設與新區人口相適應的中國小校:
(一)每2萬人口區域內設立36個班級規模的中學一所;每1萬人口區域內設立24個班級規模的國小一所。
(二)小學生均用地高於17平方米;中學生均用地高於22平方米。
上述標準可以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情況的變化,由市人民政府適時作出調整。
第七條 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和城市舊區改造確需占用或者拆遷中國小校的,應當按照審批程式報批。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先建設後拆遷的原則,就近補償建設或者易地重新建設被占用或者拆遷的中國小校;補償建設和易地重新建設的中國小校不得少於原有的用地面積。拆遷和重新建設工作不得影響和中斷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
第八條 中國小校用地周邊地區的各類新建項目,應當按照規劃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控制高度和與學校界址的間距。鄰近校園的高層建築的外裝修,不得影響中國小校正常教學和危及師生安全。
第九條 不準在中國小校用地建設與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新建、擴建職工住宅。
第十條 設立中國小校的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中國小校用地。政府接收企事業單位自辦的中國小校時,應當保證學校用地總量不流失。
第十一條 不得擅自將中國小校用地轉讓出租抵押、外借或者以其他方式改變用途非法謀利。民辦中國小校終止辦學,必須及時辦理用地變更手續。
確因需要改變中國小校用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按照審批程式批准。
第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中國小校用地的,由市、縣(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規劃、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退出,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查處。
第十三條 中國小校用地發生權屬爭議,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現狀。
第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改變中國小校土地權屬和用途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予以糾正。對違法批准使用中國小校用地的直接責任人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中國小校用地興建與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的,由市、縣(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者收繳用於教育,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對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外借中國小校用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改變用途非法謀利的,以及民辦中國小校終止辦學未辦理用地變更手續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查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教育、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管理人員和中國小校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審查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2月14日下午,常委會分組會議對《齊齊哈爾市中國小校用地保護條例》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認為,教育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具有基礎性、先導性和全局性的戰略作用。保護中國小校用地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保證和優先發展教育事業,培養人才的最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因此,制定該條例,用法律手段,依法規範中國小校用地是十分必要的。審議中委員們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同時提出一些新的修改意見。12月15日下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26次會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以附修改意見的方式批准該條例,由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按照審查修改意見修改後頒布實施。具體修改意見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第七條和第十一條中的“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的表述不嚴密。建議修改為“按照審批程式報批”。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條例的生效日期與公布日期應當至少間隔30日。據此,將本條例實施日期修改為2005年2月1日。
此外,條例第十條“內設中國小校的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中國小校用地”的表述不規範,建議修改為“設立中國小校的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中國小校用地”。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4年11月,法制工作委員會收到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齊齊哈爾市中國小校用地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後,徵求了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教育廳、省建設廳和省國土資源廳等有關部門的意見。11月2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25次會議,就條例的合法性問題進行了審查。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中的有關條款,與國家有關規定有不相一致之處,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條例採取附修改意見的方式予以批准。現將修改意見報告如下:
一、條例中中國小校用地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有國土資源部門參與制定。《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二條二款規定:“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農村、集鎮建設用地規模。”據此,建議條例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小校用地專項規劃由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國土資源、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的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
二、條例第十一條、十六條中“社會力量興辦的中國小校”提法不規範。2002年12月28日國家通過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力量辦學條例》已經廢止,社會力量辦學的提法已經不準確。故建議將條例十一條、十六條中的“社會力量興辦的中國小校”改為 “民辦中國小校”。
三、建議條例的實施日期為2005年1月1日。
此外,條例中還有部分內容表述不規範,法制委員會認為這些內容不屬於合法性問題。作為建議提出,由齊齊哈爾市人大常委會酌情決定修改與否:將第八條中的“各類建設”修改為 “各類新建項目”;第九條表述為“不準在中國小校用地建設和教學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其他設施”;第十五條在“興建與教學無關的建築物”前增加“在中國小校用地”、“收回用於教育”修改為“收繳用於教育”;第十六條中“收回非法所得”修改為“沒收非法所得”、 “學校主要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修改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刪除條例中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中規定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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