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示條款

默示條款是與明示條款相對應的概念,在性質上屬於普通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契約中未明確規定,甚至從未協商過,但基於當事人的行為,或基於契約的明示條款,或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理應存在的契約條款。這類條款具有以下特徵:首先,這類條款是實現契約目的及作用所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契約才能達到目的及實現其功能;其次,這類條款對於經營習慣來說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內容實際上是公認的商業習慣或經營習慣;再次,這類條款是契約當事人系列交易的慣有規則最後,這類條數實際上是某種特定的行業現則,即某些明示或的定俗成的交易規則在行業內具有不言自用的默示效力。

在契約中並沒有明文訂立的條款,但因為事實的需要,法例的規定或者有關行業的慣例,在契約中加諸的條款。例如在僱傭契約中,雖然沒有訂明雇員必須盡忠職守,勤力工作,但其實這些條件,經已默示在契約當中,被視為有效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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