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變通規定

1984年4月1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1984年4月20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變通規定
  • 頒布單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4.04.20
  • 實施時間:1984.04.20
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貴州省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州實際情況,制定本變通規定。
一、自治州境內縣級以上(含州級、自治縣、市)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選舉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時,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匯總大會代表和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提出的代表候選人名單,組織全體代表反覆討論,民主協商,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或者進行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也可以與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
二、自治州境內的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由選民直接選出。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向選舉委員會推薦代表候選人。任何選民有三人以上附議,均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並向選舉委員會介紹候選人的情況。經選舉委員會匯總公布候選人名單,組織選民反覆討論,民主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或者進行預選,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正式代表候選人名額,可以多於應選代表名額的二分之一至一倍;也可以與應選代表的名額相等。
三、本規定經自治州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報請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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