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變通規定》的決定

2011年3月2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廢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變通規定》的決定
  • 頒布單位: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11.04.20
  • 實施時間:2011.04.20
(2011年3月2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11年3月2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廢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執行變通規定的決定》,已經2011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告,該變通規定自即日起廢止。
2011年4月20日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自治州人大常委會關於廢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執行變通規定》的議案,決定廢止《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執行變通規定》,由自治州人大常委會報貴州省人大常委會批准。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10330(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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