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綠色食品市場推廣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黑龍江省綠色食品市場推廣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是黑龍江省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綠色食品市場推廣專項資金管理試行辦法
  • 施行地區:黑龍江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綠色食品市場推廣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黑龍江省綠色食品市場推廣工作方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綠色食品市場推廣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整合現有專項資金設立的,專項用於推動我省綠色食品行銷渠道建設的財政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培育我省綠色食品整體品牌以及建立長期穩定、自主經營的行銷體系,推動我省綠色食品開拓國內外市場,提升我省綠色食品市場占有率,鞏固我省在高端綠色食品市場的領先地位。
第四條專項資金安排遵循發揮企業主體作用與政府推動支持相結合的工作機制,突出企業主體地位和市場決定性作用,堅持方向明確、重點突出、擇優扶強、公正規範的原則。
第二章資金支持方向及方式
第五條採取政府補助的方式對我省綠色食品行銷渠道建設給予支持,行銷渠道建設主要包括黑龍江省綠色食品交易中心、參展及主辦展會、行銷網路等。
(一)對黑龍江省綠色食品交易中心給予補助。對交易中心建設中公共支出部分給予補助,對行銷場館運營缺口資金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助。
(二)對主辦或參展展會給予補助。對省直責任部門組織的主辦展會和省綠色食品展銷協會及有關部門組織參展展會的管理性公共支出部分給予補助。具體包括:主辦展會和參展展會公共展示部分的展位費、布展費支出;主辦展會和參展展會期間所發生的對接、洽談、推介等管理組織性支出;省政府統一組織的促銷活動支出。
主辦展會是指以省政府名義每年在國內重要中心城市舉辦的綠色有機食品產業博覽會;參展展會是指省政府批准參加的國內外具有影響力的其他食品博覽會。
(三)對行銷網路給予補助。對達到相關部門認定標準,作為我省綠色食品綜合性銷售平台的旗艦店和連鎖店建設,給予一次性補助。建成驗收後撥付60%,次年正常營業的,年底前支付其餘40%。補助標準為一線城市旗艦店每店補助100萬元;二線及其他城市旗艦店每店補助80萬元;達到業績門檻的連鎖店每店補助5萬元。
(四)其他推廣補助。對省政府確定的其他綠色食品市場推廣支出,按照省政府要求確定補助標準和撥付方式。
第三章申報審批流程
第六條申報
(一)交易中心補助。由省會展事務局作為項目責任主體向省財政廳申報。申報材料包括建設方案、招標採購方案、經投資評審機構審核的工程預算、資金申請報告、資金使用計畫等。
(二)展會補助。由主辦展會和參展展會的組織單位作為項目推進主體,向省財政廳申報。申報材料包括展會計畫書、招標採購方案、展會費用預算(包括公共展示的展位費、布展費、組織費用及促銷費用)、資金申請報告、資金使用計畫等。
(三)行銷網路補助。對於建設完成並投入運營的旗艦店和連鎖店,經綠色食品管理機構認證後,由企業所在市縣的業務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初審後,向省貿促會和省財政廳聯合申報;中省直企業直接向省貿促會和省財政廳申報。申報材料包括企業相關資料、旗艦店和連鎖店建設方案(包括建設期限、地點、面積、行銷目標等)、旗艦店和連鎖店建設項目預決算報告、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認證證書、第三方審計證明、資金申請報告等。
(四)其他推廣補助。由省政府明確的責任部門向省財政廳申報。
第七條審批
省財政廳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編制專項資金支持計畫,商省綠色食品市場推廣聯席會議辦公室後報省政府審批。
第八條計畫下達
由省財政廳將經省政府批准後的專項資金支持計畫下達省直相關職能部門、市縣或者中省直企業。
第九條資金撥付
根據專項資金具體使用方向,採取以下三種撥付方式:
(一)按進度撥付。交易中心補助和展會補助根據項目推進部門的資金支付申請、項目執行進度、項目原始發票等佐證材料,通過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系統,按進度據實撥付。
(二)完工後撥付。行銷網路補助由省貿促會和省財政廳根據旗艦店和連鎖店認定情況,待旗艦店和連鎖店投入運營後,按進度將資金撥付至旗艦店和連鎖店建設主體企業。
(三)按要求撥付。對於省政府決定支持的其他綠色食品市場行銷推廣項目,按照省政府要求辦理。
第十條計畫調整
在執行中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專項資金安排計畫的,由申報部門重新履行申報審批程式。未經批准,不得隨意變更資金安排計畫。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專項資金使用過程中,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投資評審、政府採購以及國庫集中支付等管理程式,確保規範使用資金。
第十二條每年年度終了,專項資金使用單位應當向省財政廳報送資金使用情況報告。省財政廳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日常監督並視情況開展重點檢查。
第十三條專項資金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用途專款專用,不得虛報、擠占、滯留和挪用,對違反資金管理規定的行為,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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