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在2006.11.22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6.11.22
  • 實施時間:2006.11.22
業經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四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第一條 為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的管理,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有效發揮省級儲備糧在巨觀調控中的作用,保護農民利益,維護糧食市場穩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和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省級儲備糧的經營管理、監督,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省級儲備糧,是指省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稻穀、小麥、大豆和玉米。
第三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四條 省財政部門負責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儲存費用和輪換費用(含差價,下同)等財政補貼,並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省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黑龍江省分行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農發行)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及時、足額提供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所需貸款,並按照信貸管理的規定,對省級儲備糧貸款實行信貸監管。
第六條 省審計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權和程式,對有關省級儲備糧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
第七條 省級儲備糧儲存地的市(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協助省糧食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做好省級儲備糧的監督管理工作。對破壞省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省級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八條 省儲備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儲備糧公司)負責省級儲備糧具體業務管理工作,保證省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
(二)負責省級儲備糧的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等具體業務的組織管理;
(三)定期統計、分析省級儲備糧的業務管理情況;
(四)對承儲企業的省級儲備糧儲存狀況進行檢查;
(五)上報省級儲備糧收購、動用、年度輪換計畫執行情況;
(六)向承儲企業撥付省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儲存費用和輪換費等財政補貼款項。
省儲備糧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第九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擬訂省級儲備糧規模總量、品種數量、承儲能力和布局的巨觀調控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十條 省級儲備糧的收購、動用計畫,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和省農發行共同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下達給省儲備糧公司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省級儲備糧由省儲備糧公司按照確定的巨觀調控意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委託集中採購機構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選擇中標企業作為承儲企業。
招標結束後,由省儲備糧公司依據招標結果,與承儲企業簽訂承儲契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農發行,應當對招標的標的、標書、條件、開標、評標以及簽訂承儲契約等全過程進行監督。
第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交通便利,具備鐵路專用線;
(二)同一庫區內具有二萬五千噸以上達到省級儲備糧安全儲存要求的倉房及其配套設施;
(三)倉儲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的要求;
(四)具備與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裝卸、輸送、清理、計量、乾燥、儲藏、防治、消防等倉儲設備;
(五)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糧食保管、防治、檢驗等管理技術人員;
(六)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檢驗檢測儲備糧質量等級和儲存品質必需的儀器設備和場所;
(七)經營管理和資信良好,三年內沒有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三條 承儲企業負責執行省級儲備糧各項業務工作,應當履行下列具體義務:
(一)負責執行省級儲備糧收購、儲存、輪換、銷售等具體業務工作;
(二)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技術規範,遵守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履行承儲契約約定的各項義務;
(三)對省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省級儲備糧的財務賬與統計賬相符、財務賬和統計賬與庫存實物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四)定期向省儲備糧公司報告庫存糧食情況,並及時提出輪換建議;
(五)執行統計制度和財務、會計制度,保證報送的省級儲備糧相關資料和數據真實、準確。
第十四條 承儲企業承儲省級儲備糧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虛報、瞞報省級儲備糧的數量;
(二)在省級儲備糧中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三)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四)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省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五)以省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六)將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入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不符合規定質量糧頂替符合規定質量糧,以陳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數量和成本,銷售、損失、損耗不及時進行帳務處理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省級儲備糧貸款和財政補貼。
第十六條 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入庫主要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採購;輪換出庫主要採取競價銷售方式進行。
第十七條 省級儲備糧的購入價格主要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招標採購形成。購入價格為招標採購中標價格,包括糧食收購價格和運輸、烘乾、整曬費用等。
省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省財政部門核定,入庫數量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入庫成本、入庫數量一經核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八條 省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畫由省儲備糧公司擬定,經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農發行共同審核同意後,由省儲備糧公司組織實施。
省級儲備糧每年輪換的數量應當在省級儲備糧儲存總量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應當保證每一品種糧食在正常儲存年限內全部輪換一次。
省級儲備糧輪出部分的輪空期限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和省農發行根據市場形勢適時確定,輪空期間承儲企業不再享受費用補貼,除貸款未收回外不再享受利息補貼。
第十九條 動用省級儲備糧應當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動用計畫下達動用命令,省儲備糧公司具體執行;應對緊急情況時,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下達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中直、省直有關部門和市(行署)、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二十條 收購入庫的省級儲備糧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和國家相關質量標準,實行入庫、出庫糧食質量檢驗制度。省級儲備糧入庫後、出庫前,承儲企業應當出具糧食質量檢驗報告。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省農發行可以委託具有法定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承儲企業的糧食質量檢驗報告的真實、準確情況進行抽查驗證,並出具質量抽查驗證報告;抽查驗證費用由省財政部門核撥,在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不得向承儲企業收取。
第二十一條 省級儲備糧的損失、損耗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農發行審核,並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定額內的保管自然損耗由承儲企業在儲存費用中列支;
(二)因承儲企業原因造成的損失和超過定額的損耗由承儲企業承擔;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承儲企業應當在損失發生後三個工作日內上報省儲備糧公司,由省儲備糧公司在五個工作日內確認後上報省財政部門和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和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接到省儲備糧公司報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核認定,用糧食風險基金核銷。
第二十二條 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時所需要的糧款由承儲企業向所在地農發行提出貸款申請,由所在地農發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提供貸款。
第二十三條 省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按照省級儲備糧實際占用銀行貸款額和同期糧食收購資金貸款年利率據實補貼。
儲存費用由省財政部門參照中央儲備糧的儲存費用標準確定,並實行定額管理。
預撥的輪換費用應當實行專款專用,輪換結束後,據實清算,差價收入納入糧食風險基金,差價支出由輪換費用列支。
第二十四條 省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儲存費用、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在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
貸款利息和儲存費用由省財政部門在每季度的第二個月底前撥付到省儲備糧公司在農發行開設的省級儲備糧專戶。輪換費用由省財政部門自年度輪換計畫實施前七個工作日內預撥給省儲備糧公司。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自收到貸款利息、儲存費用和輪換費用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撥付到承儲企業所在地農發行開設的省級儲備糧補貼專戶。
第二十五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於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對上一年度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情況以及庫存情況進行清理,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並抄報省財政部門;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後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報告報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在接到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認定,並完成對本年度省級儲備糧的輪換費用、儲存費用和利息的清算工作。
第二十六條 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省儲備糧公司和承儲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並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狀況;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核實省級儲備糧收購、動用、輪換計畫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省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第二十七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定期統計、分析省級儲備糧的管理情況,並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省發展和改革部門和省農發行。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對承儲企業的省級儲備糧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及時處理或者報告。
省儲備糧公司從事業務管理活動所需費用,由省財政部門參照事業單位經費標準和辦法逐年核定,從省級儲備糧儲存費用中提取。
第二十八條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將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備案。
省儲備糧公司應當將省級儲備糧收購、動用、年度輪換計畫的執行情況,按月上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發展和改革部門、省財政部門備案,並抄報省農發行。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省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有權向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並為舉報單位和個人保密;舉報事項屬於其他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有關行政管理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省級儲備糧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對省級儲備糧監督管理職責,給國家造成損失的;
(二)未及時下達省級儲備糧收購、動用以及年度輪換計畫,影響省級儲備糧收購、動用和輪換、儲存等業務實施的;
(三)未按照規定及時足額發放省級儲備糧貸款的;
(四)未及時足額撥付、清算或者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儲存費用和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五)未及時審核、處理省級儲備糧損失、損耗的;
(六)違法行使職權,非法干預省儲備糧公司和承儲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給省儲備糧公司和承儲企業造成損失的;
(七)索取、收受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八)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處理的;
(九)未對舉報者保密的;
(十)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省儲備糧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製定實施省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並向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備案的;
(二)以任何方式從事或者變相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
(三)發現省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報告的;
(四)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省級儲備糧收購、動用、年度輪換計畫和動用命令的;
(五)擅自變更省級儲備糧品種和儲存地點的;
(六)未按時足額撥付或者擠占、截留、挪用省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儲存費用和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的;
(七)未及時審核、確認、報告省級儲備糧損失的。
第三十二條 承儲企業在省級儲備糧承儲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一千元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一)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虛報、瞞報庫存數量的;
(三)擅自串換品種、變更儲存地點的;
(四)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省級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五)將省級儲備糧收購、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的;
(六)擅自動用省級儲備糧的;
(七)以省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八)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收購、銷售、輪換計畫和動用命令的。
承儲企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省儲備糧公司可以按照契約規定追償損失,並與之解除省級儲備糧承儲契約。
第三十三條 承儲企業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出售低價入賬,以不符合規定質量糧頂替符合規定質量糧,以陳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數量和成本,銷售、損失、損耗不及時進行帳務處理等手段套取貸款利息、費用和差價的,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省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追回套取的差價,並處套取價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五萬元。
承儲企業擠占、截留、挪用、騙取省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儲存費用和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由省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第三十四條 承儲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並處一千元罰款:
(一)不執行省級儲備糧業務管理制度的;
(二)對省級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的;
(三)省級儲備糧財務賬與統計賬不符,財務賬、統計賬與庫存實物不符的;
(四)對省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未按照規定及時處理,或者無法自行處理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五)拒絕、阻礙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省農發行、省儲備糧公司的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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