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同新聞單位聯繫制度

《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同新聞單位聯繫制度》意在進一步發揮新聞單位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和輿論監督作用,促進省政府同廣大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特制定本制度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政府關於同新聞單位聯繫制度
  • 適用地區:黑龍江
  • 發布日期:1990-09-21
  • 生效日期:1990-09-21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基本信息,條例內容,

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0802
【發布文號】黑政發[1990]102號
【發布日期】1990-09-21
【生效日期】1990-09-2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新聞單位聯繫制度
(1990年9月21日黑政發〔1990〕102號)
為進一步發揮新聞單位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紐帶作用和輿論監督作用,促進省政府同廣大人民民眾的密切聯繫,特制定本制度。

條例內容

一、省政府及其直屬部門同新聞單位的聯繫範圍是:省屬的報紙、電視、廣播等新聞機構,省新聞協會,以及中央各新聞單位駐省機構。
二、省政府不定期地召開新聞發布會。
新聞發布的內容是:省內重大經濟政策的制定、調整以及重要改革措施的出台;
全省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和社會生活中發生的重大情況,以及定期的經濟社會發展趨勢的形勢分析;
一定時期內人民民眾普遍關心的問題;
重大災害事故和某些突發性重大事件的情況及處理結果;
政府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將要採取的措施等。新聞發布會由省政府新聞發言人主持。省政府辦公廳負責新聞發布會的準備、組織、聯繫等具體事宜。
三、省政府每年(特殊情況隨時召集)召開一至兩次“雙向通報會”,邀請有關新聞單位和部分新聞工作者座談。
省政府向新聞單位介紹關係全局的重大事情的態度、意見、措施和一個時期的工作情況,並聽取新聞單位對省政府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雙向通報會”由省政府秘書長主持。
四、省政府召開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省長辦公會議,視會議內容邀請有關新聞單位列席,並為新聞報導提供方便條件。
五、省政府支持新聞工作者通過新聞媒介揭露和批評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違紀、違法行為和嚴重侵犯民眾利益的現象。
凡是報紙、電視、廣播中涉及對省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批評性報導,有關部門的主要領導應親自過問,認真查處,並向新聞單位通報處理結果。政府部門不得對批評報導設定障礙,更不允許對負責報導的新聞工作者打擊報復。
六、本制度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實施,並將執行情況每年向省政府報告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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