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工業勞動衛生監督管理,改善勞動環境,預防職業病,保護職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工業勞動衛生工作應堅持預防為主和防治結合原則,消除或減少有害職工健康的因素,為職工創造良好的勞動環境。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境內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私營和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的工業企業(以下統稱工業企業)。
鄉鎮企業的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監督本條例的實施。
第二章 防護措施
第五條 工業企業應按國家規定具備勞動衛生防護措施。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審批,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使用,使職工作業場所有毒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一)設計單位在基本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中應按國家有關規定,編寫工業衛生專篇;
(二)工業企業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勞動衛生防護設施設計審查時,應同時提供工業衛生專篇;竣工驗收時,應同時提供有關勞動衛生防護措施衛生效果鑑定評價書;
(三)工程項目初步設計或投產驗收時,有關勞動衛生防護設施的內容應經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聯合審查同意後,方準施工或投產。
第六條 現有工業企業應按國家規定每年在固定資產更新和技術改造資金中提取經費,用於改善勞動條件,增強衛生防護措施,減少或杜絕職業病發生。
第七條 任何工業企業不得將沒有衛生防護措施而有害人體健康的作業轉移或外包給其他企業及個人。凡因轉移或外包有害作業而使承包者蒙受的一切經濟損失,全部由轉移或外包單位承擔。
第八條 工業企業嚴禁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參加有職業危害的工業生產勞動。
第九條 工業企業應執行國家有關女工保健的規定,保護女工在經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健康。
第十條 作業場所有害因素的濃度或強度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又未在限期內治理,嚴重影響職工健康時,職工有權拒絕操作。
第三章 監測與監護
第十一條 工業勞動衛生監測與監護的內容:
(一)勞動環境中各種粉塵、毒物、物理因素及其他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測定;
(二)勞動衛生防護措施的衛生效果鑑定與定期評價;
(三)有毒有害工種職工的就業前健康檢查和定期健康檢查;
第十二條 監測與監護期限按職業危害程度確定:
(一)產生粉塵、毒物的作業場所,每三個月測定一次;
(二)有噪聲、射線或其他物理因素等職業危害的作業場所,每六個月測定一次;
(三)有毒有害作業職工的定期健康檢查期限,按省衛生行政部門規定進行,新招收的職工,應進行就業前健康檢查,方準上崗工作,凡患有職業禁忌症者,不準從事與該禁忌症相關的有毒有害作業;
(四)勞動衛生防護設施衛生效果的鑑定應在其試生產時進行;企業設備大修後要進行一次衛生效果評價;定期衛生效果評價每二年進行一次;
(五)礦山勞動衛生監測與監護按國務院發布的《礦山安全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上述各項勞動衛生監測與監護,除衛生行政部門認可的工業企業或其主管部門的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機構負責外,均由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負責。各級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負責業務指導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四條 工業企業應將監測結果按規定期限向工業企業主管部門和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上報,並向職工公布,接受職工監督。
工業企業主管部門對本系統的監測和監護結果,應按規定報上一級工業企業主管部門和當地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
工業企業及其主管部門、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應執行職業病報告制度,建立健全各項工業勞動衛生檔案。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條 工業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工業勞動衛生工作。各級工業企業主管部門應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負責本系統工業企業的勞動衛生管理工作,並接受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其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系統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組織、領導本系統工業企業的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
(三)組織、管理本系統工業企業職工的健康監護和職業病人的治療、療養和安置工作,以及作業環境的監測和統計報告工作;
(四)負責本系統工業企業職工勞動衛生知識的培訓和宣傳教育。
第十六條 工業企業的法人代表對本企業的勞動衛生及職業病防治工作負全面責任。
工業企業應將預防職業性危害,保護職工健康作為工業企業承包、租賃內容之一。
第十七條 工業企業改變工藝流程,採用新技術、新原材料,產生職業危害的,在投產使用前,應經勞動衛生監督機構審批。
第十八條 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多、接觸人數多的工業企業,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機構,設專職人員,負責本工業企業的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五章 監督
第十九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授權其勞動衛生監督監測機構、職業病防治機構或衛生防疫機構為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
省衛生行政部門委託企業系統的職業病防治或衛生防疫機構作為本系統的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
第二十條 各級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對下一級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實行業務指導,地、市、縣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對轄區內省委託企業系統的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實行業務指導。
第二十一條 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職責是:
(一)監督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勞動衛生標準和規定的實施;
(二)負責勞動衛生監督、監測和職業病防治工作的技術指導;
(三)對工業企業進行勞動衛生知識、衛生法規的宣傳教育,協助培訓工業企業勞動衛生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對違反本《條例》的工業企業和責任者進行監督和處罰;
(五)定期或專題向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勞動衛生監督機構報告監督、監測及職業病防治情況。
第二十二條 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設立勞動衛生監督員,其職責是:
(一)監督所轄區內各工業企業勞動衛生工作,並根據監測與調查結果簽署勞動衛生監督意見書;
(二)參加急性職業中毒事故的調查處理,遇有爭議時,有權在事故調查報告或結案報告書上籤署不同意見;
(三)參加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衛生防護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對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有權不予通過和驗收;
(四)根據勞動衛生監督機構的決定,對違反工業勞動衛生法規的企業,提出處理意見;
(五)完成勞動衛生監督機構交辦的事項。
第二十三條 勞動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可以進入生產現場了解情況,索取有關資料,企業不得拒絕和隱瞞真相。
勞動衛生監督員對企業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義務。
第二十四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與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分工協作,互相配合,對工業企業的勞動衛生實行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勞動衛生標準的監測。勞動部門負責勞動衛生工程技術標準的監測;工會負責組織職工民眾對本單位的工業勞動衛生工作進行監督,並教育職工維護衛生防護設施和遵守技術操作規程。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五條 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在工作中及時發現或報告隱患,避免重大中毒事故發生者;對檢舉揭發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重大貢獻者,應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罰:
(一)警告;
(二)限期治理;
(三)罰款,金額為三百元 - 一萬五千元;
(四)停產治理。
以上各項處罰可以單獨或合併適用。
停產治理的處罰,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後立即執行。
第二十七條 受罰單位逾期拒交罰款者,每日加收1%的滯納金,直至按規定交付罰款為止。
對違反本條例受到經濟處罰單位的直接責任者、有關責任人和企業法人代表,處以一定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一次罰款在一千元以下的(含一千元),由縣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審批;一次罰款五千元以下的(含五千元),由市、行政公署的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審批;一次罰款五千元以上的,由省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審批。罰款由當地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執行;屬省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直接處理的罰款,由省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執行。
第二十九條 受罰單位或個人對罰款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 對單位的罰款,在稅後利潤留成中列支;對個人的罰款,由當事人所在單位,按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的罰款通知書負責收繳。
罰款,上繳同級財政,用於企業改善有害作業條件和監測,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勞動衛生監督人員,在勞動衛生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與國家有關規定牴觸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實施細則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1989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對《黑龍江省工業勞動衛生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
建國以來,國家十分重視工業勞動衛生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有關工業勞動衛生的法規和政策,對保護廣大職工的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省在加強工業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很多廠礦企業的職業病危害仍很嚴重。職業病發病率有逐年上升的趨勢。我省現有工業企業一萬七千多處,職工三百九十多萬,接觸有毒有害作業職工達九十多萬人。據一九八二年至一九八四年的塵肺普查測定,粉塵作業點達到國家衛生標準者僅為百分之十四點六,其中煤礦粉塵合格率僅為百分之二點五。鑄造、耐火、陶瓷、石棉、水泥等行業粉塵危害都相當嚴重,塵肺發病逐年增多,到一九八七年底累計塵肺病人己達一萬六千九百九十三例,相當於一九六二年前全省塵肺總數的十七點二倍。因塵肺病死亡已近千人。同時,每年塵肺新患以一千餘例的速度在遞增。各種急慢性職業中毒也常有發生。據一九八七年統計職業中毒和其他職業病已發生一千五百四十三人次。職業病不斷增多的重要原因,就是很多廠礦企業對工業勞動衛生工作重視不夠,防護措施和工業勞動衛生的標準不落實,有關法制不健全,衛生監督管理不力。因此,制定本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二、制定本《條例》的依據和起草過程
本《條例(草案)》主要依據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防治條例》、國務院《關於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防止矽塵危害工作管理辦法》、《矽塵作業工人醫療預防措施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並參考了兄弟省頒發的有關法規,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的。
本《條例(草案)》是一九八五年起草的,一九八六年初作了修改,同年四月在“黑龍江省塵肺普查、職業性腫瘤調查總結會議”上,專題進行了討論和修改。會後,又徵求了哈爾濱、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等市和哈爾濱醫科大學衛生系有關專家、教授們的意見,作了進一步修改。一九八七年九月提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局廣泛徵求了市(地)和省直有關部門的意見。十二月初由法制局主持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的協調討論會,綜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反覆修改後形成了這個《條例(草案)》。
三、對本《條例(草案)》有關內容的說明
《條例(草案)》分為總則、防護措施、監測與監護、管理、監督、獎勵與處罰和附則,共七章三十八條,現對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工業勞動衛生工作方針問題。《條例(草案)》第二條提出了工業勞動衛生工作應堅持的方針和原則以及要達到的目的。工業勞動衛生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和防治結合的原則,這是根據職業性危害的特點和總結多年職業病防治工作經驗提出的。預防為主,主要是指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職業性危害因素、定期進行衛生監測和職工健康檢查三項關鍵性的預防措施。關於防治結合原則,是指預防新建工業企業的職業危害和治理現有工業企業職業危害相結合,預防職業病和治療職業病現患相結合。
(二)關於本《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考慮到我省的實際情況,因此,第三條規定,本條例適用於我省境內全民所有制和縣級以上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以及中外合資、外資經營的工業企業。而沒有包括所有的企業,其他企事業單位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三)關於監督監測管理機構問題。《條例(草案)》第二十條提出勞動衛生監督監測機構、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和各級衛生防疫站為工業勞動衛生監督管理機構,是根據我省現在的機構特點提出來的。我省多年來還沒有形成一套完整獨立的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的專業機構,只是在省和哈爾濱、齊齊哈爾、牡丹江、佳木斯、大慶市有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多數地、市、縣(區)在衛生防疫站內設有勞動衛生科(組)或有專兼職人員負責勞動衛生與職業病防治工作,因此,《條例(草案)》規定這三種機構都是衛生行政部門授權的工業勞動衛生監督管理機構。《條例(草案)》同時規定了省衛生行政部門可委託企業系統的職業病或衛生防疫機構為本系統工業勞動衛生監督機構,是指職業病或衛生防疫機構健全的省農場總局、省森工總局、省煤炭工業總公司、哈爾濱鐵路局和其他有條件的企業。這一規定的實施將有力地發揮企業專門機構的作用,促進這些企業的工業勞動衛生工作的開展。
(四)關於罰則問題。對違反本條例的、根據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分別給予行政處分、經濟制裁和刑事處罰。勞動衛生監督機構有權作出決定和提出處理建議。《條例(草案)》制定的目的是促進企業改善勞動衛生條件、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對違反《條例》的行為,應以教育為主,但對那些不按國家規定採取勞動衛生防護措施,發生急性職業中毒並造成死亡事故和勞動條件惡劣而拒不改善,致使職業病發病率很高的企業單位,必須採用制裁手段。
以上說明,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