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細則在1991.12.24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實施《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細則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1.12.24
- 實施時間:1992.02.01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招用的臨時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過一年的臨時性、季節性用工。
第三條 本細則由各級勞動部門負責組織、監督實施。
第四條 企業必須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畫內招用臨時工。
第五條 企業招用臨時工,要堅持先本地後外埠、首先從當地城鎮待業人員中招用的原則。招用臨時工的具體手續按《黑龍江省社會勞動力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嚴格控制從農村及外埠招用臨時工。確需從農村招用的,應報所在市(地)勞動部門審批。從農村招用的臨時工,戶口和糧食關係不變。
跨市(地)招用臨時工,由市(地)勞動部門協商辦理;跨省招用臨時工,報省勞動部門審批。
第六條 企業招用臨時工由企業與臨時工本人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勞動契約。契約期限屆滿必須終止契約。因生產(工作)需要,可按規定重新辦理招用手續。
勞動契約的內容包括:
(一)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
(二)試用期限、契約期限;
(三)生產(工作)和安全條件;
(四)勞動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五)勞動紀律;
(六)違反勞動契約應當承擔的責任;
(七)雙方認為需要規定的其它事項。
第七條 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在試用期內,發現不符合招用條件的;
(二)臨時工患病或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三)按照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應予辭退的;
(四)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五)違反勞動契約規定的。
第八條 在下列情況下,臨時工可以解除勞動契約:
(一)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企業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身體健康的;
(二)企業不可按照勞動契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企業不履行勞動契約或侵害臨時工合法權益的;
(四)自費考入中等以上專業學校的。
第九條 臨時工被勞動教養、判刑的,勞動契約自行解除。
第十條 臨時工在下列情況下,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契約:
(一)勞動契約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七條規定的;
(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患有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產假期間的;
(五)符合國家其他規定條件的。
第十一條 任何一方解除勞動契約,應提前三至十天通知對方。
第十二條 臨時工工資由企業參照本企業同工種、同崗位工人工資等級標準與臨時工協商確定,並在勞動契約中予以規定。
第十三條 臨時工的獎金、津貼、補貼、保健食品、勞動保護用品等待遇,應參照所在企業同工種勞動契約制工人的標準執行。
第十四條 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因工死亡的,其待遇與勞動契約制工人相同。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在醫療期間的待遇與勞動契約制工人相同。醫療終結由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致殘的,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勞動契約制工人同等對待;
(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根據傷殘等級的不同,可分別作退休或退職處理;
(三)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契約期內由企業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契約期滿,依據其傷殘程度一次性發給傷殘補助費,其數額為本人五至二十個月原標準工資。
從農村招用的臨時工,比照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契約制工人的規定》及我省的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五條 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間其醫療待遇應當與勞動契約制工人同等對待。停工醫療期限按其在本企業工作時間長短確定:
(一)工作時間不滿四個月,醫療期為一個月;
(二)工作時間滿四個月不滿八個月的,醫療期為二個月;
(三)工作時間滿八個月及其以上的,醫療期為三個月。
醫療期在契約期內累計計算。
傷病假期間,由企業酌情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十六條 臨時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痊癒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者,應予以解除勞動契約。對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半年以上,醫療期滿尚未痊癒被解除勞動契約的,由企業發給相當於本人一至三個月原標準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第十七條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由企業發給喪葬補助費和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喪葬補補助費標準與勞動契約制工人相同。供養直系親屬救濟標準:死者生前供養直系親屬為一人的,發給本人六個月原標準工資;供養直系親屬為二人的,發給本人九個月原標準工資;供養直系親屬為三人及三人以上的,發給本人十二個月原標準工資。
第十八條 對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企業按臨時工工資總額的15%(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臨時工按本人標準工資的3%(由企業按月從臨時工工資中扣除)逐月向當地勞動部門所屬的社會保險機構繳納養老保險基金。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管理,以及臨時工的退休條件。待遇標準按照勞動契約制的有關規定執行。
從農村招用的臨時工,比照國務院《全民所有制企業招用農民契約制工人的規定》及我省的實施細則辦理。
第十九條 企業招用臨時工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對招用的臨時工應按上崗條件進行技術和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
有毒有害和危險性較大的作業場所,必須採取有效防護措施,經當地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檢查同意後,方可招用臨時工。
第二十條 女臨時工在符合國家規定的孕期和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臨時工在企業工作期間,由所在企業負責管理,解除(終止)勞動契約後,來自農村的應當返回農村,來自城鎮的由本人戶口所在地勞動部門辦理登記,納入社會勞動力管理,但不作為待業職工進行管理,不享受待業保險。
第二十二條 勞動契約雙方發生勞動爭議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勞動爭議仲裁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細則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按《黑龍江省社會勞動力管理暫行規定》處理;對違反本細則第十九條規定的,按《黑龍江省勞動安全條例》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招用臨時工,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黑龍江省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與國家規定有牴觸時,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本省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