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保障其在勞動中的安全和健康,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等用人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婦女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進行管理、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女職工勞動保護相關法律、法規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工會、婦女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宣傳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對用人單位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章 勞動保護
第四條 用人單位加強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機構或者人員;
(二)依法建立健全和落實女職工勞動保護制度;
(三)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工作環境、勞動條件和保護措施、保護用品;
(四)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職業衛生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訓;
(五)保護女職工在勞動場所中的安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結合本單位工作特點,依法預防、制止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女職工實施的性騷擾。
女職工因工作關係受到性騷擾,向用人單位反映或者投訴的,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機關,並依法保護女職工的個人隱私;有關組織和個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支持。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範圍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通過勞動契約、集體契約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以及其他書面形式告知女職工下列事項:
(一)本單位屬於女職工禁忌從事勞動範圍的崗位;
(二)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特殊待遇和崗位津貼;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告知女職工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二)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女性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性或者提高對女性的錄用標準;
(三)在勞動契約或者聘用契約中與女職工約定限制其結婚、生育等合法權益的內容;
(四)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資、福利待遇,限制聘任、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單方解除勞動契約、聘用契約;
(五)歧視女職工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用人單位開展集體協商時,職工方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女職工在本單位職工中所占比例相當。訂立的集體契約或者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契約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
被派遣職工中有女性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定應當明確女職工勞動保護內容。
第九條 用人單位給予經期女職工保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經期禁忌的勞動;
(二)對常年從事野外、室外流動性作業和其他生產作業的女職工,所在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季節提供相應的保健或者保護用品;
(三)對於經醫療機構診斷患有痛經或者經量過多的女職工,給予一至二日的休假;
(四)對於連續站立勞動的女職工,每二小時安排其適當的工間休息;
(五)每月向女職工發放不低於三十五元的衛生費用或者相應價值的衛生用品。所需費用,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按照現行經費渠道列入預算。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工資水平的不斷提高,衛生費用標準應當進行相應調整。
第十條 用人單位給予孕期女職工保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孕期禁忌的勞動;
(二)不適應原勞動崗位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應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合的崗位;
(三)懷孕不滿三個月和懷孕七個月以上的,經本人告知並出具醫療機構診斷,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且每日給予一小時工間休息並計入勞動時間;有勞動定額的,適當減少勞動量;
(四)有流產先兆或者習慣性流產史的,根據醫療機構的診斷,應當安排保胎休息或者暫時調離不適應的崗位;
(五)在勞動時間內進行必要的產前檢查的,所需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給予生育、終止妊娠、節育手術的女職工下列保護:
(一)女職工生育依法享受一百八十日圍產期產假,其中產前休假天數可由用人單位和女職工協商,男方依法享受十五日護理假;
(二)難產或者剖宮產的,增加產假十五日;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日;
(四)懷孕未滿三個月流產的,享受二十一日產假。懷孕滿三個月流產的,享受四十二日產假;
(五)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二日。在術後一周內不得安排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六)實施輸卵管結紮術或者復通術的,休假二十日;(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劑的,休假二日。
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致女職工產假、休假未滿前款規定的天數的,應當為女職工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女職工應休未休產假、休假天數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女職工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一百五十八日,剩餘期間按照其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參加醫療保險的,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醫療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不得以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費用時間長短為由,限制發放生育津貼。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經醫療機構證明嬰兒為早產兒、體弱兒,確需陪護、照料的,或者女職工患有產後抑鬱等疾病致無法正常工作的,可以請假至嬰兒一周歲。期間用人單位可以發給生活補貼或者工資。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給予哺乳(含人工餵養)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保護,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安排從事國家規定的哺乳期禁忌的勞動;
(二)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
(三)實行勞動定額的,相應減少勞動量;
(四)產假期滿上班的,給予一至二周的適應時間。
支持和鼓勵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托育服務,可以單獨、聯合或者依託社會專業機構建立嬰幼兒活動場所和服務設施。所需費用,企業從職工福利費中列支;機關事業單位按照現行經費渠道列入預算。
建立托育機構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日給予女職工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不少於三十分鐘;未建立托育機構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每日不少於兩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日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每日哺乳時間可以靈活使用。哺乳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鼓勵用人單位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居家辦公時間。對居家辦公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重複給予前款規定的哺乳時間。
第十五條 鼓勵用人單位每年給予子女三周歲以下夫妻雙方各十日父母育兒假。
第十六條 女職工圍絕經期綜合症症狀嚴重、不能適應原勞動崗位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適當減輕其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適宜的勞動崗位。需要治療或者休息的,經醫療機構診斷,按照國家有關病假的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組織女職工進行體檢和婦科檢查,並且每二年組織女職工進行至少一次乳腺癌、宮頸癌篩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十八條 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和車站、機場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建立女職工休息室和母嬰室,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孕期休息和哺乳方面的困難。
有關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
第十九條 鼓勵用人單位給予女職工除本條例規定之外的勞動保護。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會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以及婦女組織建立女職工勞動保護聯席會議制度,解決女職工勞動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相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記入社會保障守法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工會組織應當提出意見書,要求其改正,用人單位應當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婦女組織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提出建議書,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許可權依法處理,並在處理完畢之日起七日內書面反饋。
第二十三條女職工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女職工投訴、舉報、申訴。女職工也可以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女職工進行仲裁、訴訟需要幫助的,工會、婦女組織應當給予支持。
各級檢察機關對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用人單位,可以運用支持起訴、訴前檢察建議、提起公益訴訟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七條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罰款。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有關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其他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對有關申訴、控告、檢舉不及時調查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對女職工工資薪金、福利待遇、社會保險、休息休假,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醫療機構,是指二級以上醫療機構或者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堅持問題導向 提升保護標準
我省現有215萬女職工,占全省職工總數的三分之一。從座談和調查問卷中得知,大部分女職工熱切盼望用人單位將乳腺癌、宮頸癌檢查列入婦科疾病檢查項目,並由其承擔篩查費用。
參照外省地方性法規,條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組織女職工進行體檢和婦科檢查,並且每二年組織女職工進行至少一次乳腺癌、宮頸癌篩查。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檢查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條例進一步細化明確“建立托育機構的用人單位,應當每日給予女職工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不少於三十分鐘;未建立托育機構的用人單位,應當給予女職工每日不少於兩小時的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日增加一小時哺乳時間。每日哺乳時間可以靈活使用。哺乳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條例共5章30條,基於女職工的生理特點,採取“小切口”在與上位法保持一致的基礎上,本著尊重科學、尊重女性的原則,創設性增加了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圍絕經期等“五期”保護措施,並跟上物價上漲的步伐,將維持了十多年未變的衛生費發放標準提高到35元,從而使條例人文關懷的針對性更加具體,可操作性更加突出。
注重實際效果 突出亮點特色
生育津貼發放問題,長期以來一直是女職工關注的焦點,也是條例最大亮點。條例將我省醫保基金髮放生育津貼時長從98日增加到158日,明確規定“對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由醫療保險基金支付一百五十八日,剩餘期間按照其產假前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條例以人為本,充分給予女職工尊重和人文關懷,將請假條件嚴格限定“經醫療機構證明嬰兒為早產兒、體弱兒,確需陪護、照料的,或者女職工患有產後抑鬱等疾病致無法正常工作的,可以請假至嬰兒一周歲。”條例還新增“鼓勵用人單位每年給予子女三周歲以下夫妻雙方各十日父母育兒假”的規定,有效滿足了女職工及家人對三周歲以下子女照護服務的需求。
參照勞動法關於發放雙倍工資的有關規定,條例作出“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致女職工產假、休假未滿前款規定的天數的,應當為女職工安排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照女職工應休未休產假、休假天數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女職工工資報酬”等規定。
條例增加預防和制止勞動場所性騷擾的條款,將“用人單位依法預防、制止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女職工實施的性騷擾”明確寫入條例,對職場性騷擾問題進行規範和界定,要求用人單位站在受害人的角度考慮和處理此類問題,不遮不掩,及時穩妥處理,有效保障女職工基本人權,促進工作場所性別平等和社會公平正義。
明晰責任邊界 形成工作合力
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是一項長期任務,不僅需要女職工自身提高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還需要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進一步釐清監管職責,嚴密監管鏈條,建立監管機制,確保監管到位。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對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的領導,將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納入婦女發展規劃,協調解決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條例明確工會、婦女組織應當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女職工進行仲裁、訴訟需要幫助的,工會、婦女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增加了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規定,明確各級檢察機關對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用人單位,可以運用支持起訴、訴前檢察建議、提起公益訴訟等方式,依法維護女職工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發展歷程
2021年8月20日,備受全省女職工關注的《黑龍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經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將自2022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