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號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等20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業經2011年12月31日省政府第6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長王憲魁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二十部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按照《國務院關於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通知》(國發[2011]25號)中關於開展行政強制規定清理工作的要求,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126部省政府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務會議審議,決定對以下20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定不一致的省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一、將下列有關行政強制措施規定的省政府規章予以修改
…………。
(五)刪去《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細則》(1991年省政府令第15號)第二十三條;將第三十一條中“,涉密人員不準出境”修改為“。涉密人員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出境”。
…………。
實施細則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細則
(1991年11月1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5號發布;根據2012年1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1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等20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全省保密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按業務系統管理的原則。
第三條本細則適用於本省境內的所有機關和單位。
第四條縣以上地方各級政府保密局,在上級保密局的指導下,依照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保密工作,並負責監督實施本細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國家機關和涉及國家秘密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設定保密工作機構或配備專(兼)職保密幹部,管理本機關、單位日常的保密工作。
第六條各機關、單位和公民均應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履行保守國家秘密的義務,維護國家秘密的安全。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對泄密漏洞和隱患,應及時採取相應的保密措施;發生、發現國家秘密被泄露時,應及時報告、舉報,並採取相應的補
救措施。
第七條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接受上級主管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進行職責範圍內的保密檢查和監督。
第八條中直、省直及外省(市)在我省境內的部門或單位的保密工作,在其上級主管機關的領導下,受當地政府保密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確定密級、變更密級和解密
第九條各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按照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及時確定密級。
第十條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由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不能標明密級的,由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負責通知接觸範圍的人員。
第十一條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產生該事項的機關、單位無相應確定密級權的,應及時擬定密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在擬定密級後的十日內,依照下列規定申請確定密級:
(一)屬於主管業務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經國家保密局審定的有權確定密級的上級機關。
(二)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局。絕密級的由國家保密局確定;機密級和秘密級的由省保密局確定;哈爾濱、齊齊哈爾市保密局有權確定秘密級事項。
(三)接到申請的機關或保密局,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批覆。
第十二條對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和屬於何種密級有爭議的,爭議的雙方應將爭議事項、理由、意見逐級報省保密局或國家保密局確定。在未確定前,應按最高密級管理。
第十三條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確定以後,情況發生變化時,應變更密級或解密。各機關、單位應對確定的密級定期複查,發現符合《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變更密級;發現符合《保密法實施辦法》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解密。
第十四條密級變更或解密以後,應由原確定的機關、單位或作出變更、解密決定的機關、單位通知有關的機關、單位。有關的機關、單位應按照通知變更或解除有關檔案、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密級,並作出標誌;不能作出變更或解密標誌的,應當及時將密級變更或解密的決定通知有關
人員,並做出文字記載。因保密期限屆滿或公開發表的事項免除通知。
第十五條變更密級或解密,應由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的主管人員提出具體意見,報請本機關、單位主管領導批准。
第十六條已撤銷或者合併的機關、單位原確定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變更或解密工作,由承擔其原職能的機關、單位負責;無相應承擔機關、單位的,由有關的上級主管業務部門負責。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十七條屬於國家秘密的檔案、資料和物品的製作、收發、傳遞、複製、使用、保管等,以及彙編國家秘密檔案、資料,應嚴格執行有關的保密規定。
第十八條國家秘密檔案、資料和物品,應選擇有利於安全保密的場所或者部位保存,並具備必要的保密設備、設施。
第十九條國家秘密事項應根據工作需要限定接觸範圍。制發國家秘密載體的機關、單位未明確接觸範圍的,應由接觸國家秘密載體的機關、單位主管領導人對本機關、單位可以接觸的人員作出限定。其他人員不得接觸。
第二十條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對方以正當理由和途徑要求提供有關的秘密檔案、資料時,提供的機關、單位應堅持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檔案、資料的密級,擬定提供方案,逐級上報審批。具體程式和許可權是:
(一)屬於中央國家機關產生的,按業務系統報至國家主管部門審批。
(二)屬於省內各級機關、單位產生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秘密級事項,報省主管業務部門審核批准;屬於哈爾濱市和齊齊哈爾市各機關、單位產生的,分別報各市主管業務部門審核批准。
(2)機密級事項,由省或哈爾濱、齊齊哈爾市主管業務部門審核後,呈報省或哈爾濱、齊齊哈爾市人民政府或國家主管業務部門批准。
(3)絕密事項禁止提供。特殊情況下,確需提供的,必須經省人民政府或國家主管業務部門審核,報請國務院批准。
省內有批准權的機關或部門,應在接到報告後的二十日內作出批覆,並通知提供的機關、單位。
(三)向境外提供的國家秘密被批准後,提供的機關、單位應及時向同級政府保密局通報情況,並接受其監督。
(四)向境外提供國家秘密發生爭議或涉及多部門時,由當地保密局協調。協調不一致的,應請上級保密局協調。
第二十一條已提供給境外某一方的國家秘密,如需向境外另一方提供時,應按本細則第二十條的規定,重新上報審批。
第二十二條向境外提供國家秘密,應在會談紀要或協定書、契約書等檔案中明確規定外方承擔保密義務的條文。
第二十三條涉及經濟、科技等國家秘密的重大涉外活動,主辦單位應預先制定專項保密方案,並組織實施,同時報當地保密局備案。舉辦科學技術展覽會、博覽會和科技表演,主辦單位應會同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對擬展出的圖表、文字、實物等進行保密審查,經審查合格後方能對外展出、表演。
第二十四條召開涉及國家秘密的會議,主辦單位應當採取下列保密措施:
(一)根據會議內容所涉及國家秘密的重要程度選擇具有相應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對涉及絕密內容的會議場所應進行安全技術檢查,並設立警戒區。
(二)根據會議內容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範圍,規定保密紀律,進行保密教育。
(三)會議禁止使用無線擴音、通信設備。使用有線擴音、通信設備時,嚴防輻射泄密。
(四)會議印發的秘密級以上檔案、資料應當統一編號、登記,嚴加管理。
(五)會議檔案,應按規定的範圍傳達。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不準公開報導。
第二十五條各機關、單位使用有線、無線通信設備以及傳真機、電傳機、電子計算機等各種辦公自動化設備傳輸、處理國家秘密事項時,應採取保密技術措施和行政管理措施,嚴禁在無保密技術保障的情況下傳輸、處理國家秘密信息。
第二十六條新聞、出版部門應將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列入記者、編審、作者的崗位責任制;新聞、出版工作者應認真遵守宣傳報導和出版發行的保密規定,工作中接觸的國家秘密事項,非經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公開發表。
第二十七條銷毀國家秘密檔案、資料應到保密工作部門指定的造紙廠或在本機關、單位由二人監督銷毀。嚴禁向舊貨收購部門或個人出售;嚴禁舊貨收購部門或個人收購內部檔案、資料。
第二十八條任用經管國家秘密的工作人員,任用機關、單位應按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機要人員條件先審後用,對不符合條件的,及時調換。
第二十九條各機關、單位必須明確本機關、單位的保密要害部門(部位),制定專項保密制度,並有人負責管理。
第三十條各機關、單位應結合實際情況,對所屬人員經常進行保密法規和保密常識的宣傳教育,不經保密教育的新調入工作人員和機要人員不準上崗。涉密人員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出境。
第三十一條涉及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應定期或不定期地對所屬單位和人員進行保密檢查,及時完善保密制度,改進保密措施
第三十二條發生、發現泄密事件,實行一事一報和半年、年度綜合分析報告的制度。
發生、發現泄密事件的機關、單位,應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國家秘密事項的內容、密級、已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主要情節和有關的責任者等基本情況,及時報當地保密局,並抄報其上級主管業務部門。當地保密局應按泄密報告制度規定,報上級保密局。
國家工作人員在外地執行公務中發生泄密事件時,應當及時向當地保密局或公安機關報告,當地保密局和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助查找和補救。
第三十三條涉及多部門共同查處的泄密事件,由當地保密局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應予以積極支持和配合。發生泄密事件的機關、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對泄密行為人及有關責任者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抄送當地保密局。
第三十四條邊境市、縣、口岸城鎮、涉外單位,應根據本地區、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保密制度、規定,嚴格管理涉外保密工作。
第四章 獎 懲
第三十五條對保守國家秘密有顯著成績或重要貢獻的集體或個人,符合《保密法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表現之一的,應按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一)由其所在機關、單位在許可權範圍內給予獎勵;
(二)上級機關、單位可以建議其所在機關、單位給予獎勵或直接給予獎勵;
(三)各級保密局可向有關機關、單位或同級人民政府(行署)提出獎勵或表彰的建議或直接給予獎勵。
獎勵所需經費由所在機關、單位或同級人民政府支出。
第三十六條泄露國家秘密,屬於《保密法實施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所規定的情節之一的,應按具體情節從重給予行政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留用察看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三十七條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情節經微的,可以酌情免於或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以酌情給予行政記過、警告或者免於行政處分;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以酌情給予記大過、記過或者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第三十八條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的,均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發生泄密事件的機關、單位不及時上報或隱匿不報的,視情節和造成的後果追究有關人員或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對泄露國家秘密的責任者給予的行政處分,應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審批。
第四十一條各級保密局和其他有關的保密工作機構,可以要求發生泄露國家秘密的機關、單位對有關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或處罰,必要時,可以直接提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作出處分或處罰決定;對行政處分或處罰有異議時,當地保密局可以要求作出行政處分或處罰的機關、單位進行複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細則與國家有關規定相牴觸的,執行國家規定;本省以往有關規定與本細則相牴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第四十三條本細則由黑龍江省保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本細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