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是2015年3月19日由黑龍江省政府發布的地方性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意見
  • 外文名:無
  • 發布部門:黑龍江省政府
  • 發布日期:2015-03-19
各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顧問體系,充分發揮政府法律顧問作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推進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全省各級政府及工作部門要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省政府工作部門,市、縣級政府及工作部門,鄉鎮政府要在2015年6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省政府工作部門,市、縣級政府及工作部門,鄉鎮政府可以參照《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制定本單位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二、建立政府法律顧問隊伍
縣級以上政府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建立以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等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並組織開展活動。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和鄉鎮政府可以建立法律顧問隊伍,也可以利用本級或者上級政府法律顧問等資源開展相關工作,建立法律顧問隊伍的要在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法律顧問要在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工作經驗等方面具備相應條件。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建立黑龍江省政府法律專家庫,市、縣級政府法制機構可以建立本級政府法律專家庫,也可以利用省政府法律專家庫,政府法律顧問原則上從政府法律專家庫中產生。縣級以上政府及工作部門法制機構承擔本級政府、本部門法律顧問日常工作,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級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指導。
三、工作要求
全省各級政府及工作部門要切實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在行政決策中的諮詢服務作用,制定重大行政決策等有關事項要充分聽取法律顧問的意見,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從政府法律專家庫或者相關專業領域中臨時聘請專家處理有關涉法事務,防範和化解法律風險,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幫助協調解決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要將政府法律顧問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為開展相關工作提供必要支持。縣級政府要進一步加強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使其與所承擔的法律顧問工作任務相適應;但已經能夠保證工作需要的,不得藉機增加機構和人員。縣級以上政府辦公部門,機構編制、財政、人社、司法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政府法律顧問相關工作。縣級以上政府要加強對下監督、檢查和指導,將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作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內容。要加強政府法律顧問專業培訓,不斷提高政府法律顧問隊伍的綜合素質和服務能力,以適應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工作需要。
附屬檔案: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3月19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充分發揮法律顧問作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結合省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政府建立以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人員為主體、吸收專家和律師等參加的法律顧問隊伍,配置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專職法律顧問、聘任制專職法律顧問和兼職法律顧問。
省政府法律顧問日常工作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承擔。
第三條 省政府法律顧問要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紀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二)受過系統的法律或者相關專業教育,或者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律師、法官、檢察官資格考試。
(三)法律業務能力突出,並具有比較豐富的法律實務工作經驗。
(四)熟悉省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樂於從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
(五)近5年內未受過紀律、行政等處分。
第四條 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要建立黑龍江省政府法律專家庫,並負責在法律專家庫中組織遴選省政府法律顧問,提出人選建議報省政府批准,以省政府名義聘任法律顧問。
省政府法律顧問任期與省政府每屆任期相同,可以連續聘任。
聘任兼職法律顧問及聘任制專職法律顧問,要依法簽訂聘任契約。
第五條 省政府可以聘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師事務所等有關單位為省政府法律顧問單位。
省政府法律顧問單位的聘任程式和任期、服務範圍以及開展法律服務活動等適用於本規則對省政府法律顧問的有關規定。
法律顧問單位要安排業務骨幹參加省政府法律顧問活動和承辦有關涉法事務。
第六條 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在法律專家庫以及相關專業領域中臨時聘請專家或者委託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師事務所等有關單位處理有關涉法事務。
第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省政府法律顧問提供下列服務:
(一)省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和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論證。
(二)省政府立法項目和規範性檔案的重要制度設計、疑難問題研究、論證。
(三)重大、複雜、疑難行政複議、應訴案件的研究、論證。
(四)省政府重大經濟活動、重要改革事項和涉及社會穩定的重要事項、重大突發事件的法律論證。
(五)以省政府名義簽署契約、協定的研究、論證。
(六)承辦、交辦或者委託的訴訟、仲裁等其他涉法事務。
第八條 省政府法律顧問對所承辦工作事項獨立發表意見,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有權拒絕有違法律、紀律規定以及職業道德的要求。
第九條 省政府法律顧問要遵守下列規定:
(一)認真履行職責,對所提供法律服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
(三)不得以省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履行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在訴訟、非訴訟或者仲裁活動中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省政府有利害衝突的法律事務。
(五)不得利用省政府法律顧問身份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間接謀取不正當利益。
(六)不得從事有損省政府權益或者形象的活動。
第十條 省政府法律顧問要根據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統一安排,以參加會議或者出具書面意見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務。
省政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或者組織重要活動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安排具有相關專業特長的法律顧問參加。
省政府法律顧問認為屬於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涉法問題,可以向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書面意見或者建議,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按照有關程式處理。
第十一條 省政府法律顧問處理法律事務需要有關單位提供協助的,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統一安排。有關單位要按照要求及時提供相關材料或者派人參加有關會議介紹情況。
省政府法律顧問憑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出具的文書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取證,有關單位要予以協助、配合。
第十二條 省政府法律顧問認為自己與所承辦的有關事項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要主動向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申請迴避。
第十三條 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可以組織省政府法律顧問,圍繞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等方面的重大問題開展調查研究,並向省政府提出有關意見或者建議。
第十四條 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對省政府法律顧問履行職責和義務等情況進行監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省政府法律顧問有違法或者不當行為的,可以向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和相關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五條 省政府法律顧問在任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提出意見,報省政府同意後解聘並公示:
(一)因違法違紀被追究刑事責任、處分或者撤銷、吊銷法律執業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職稱的。
(二)履職過程中嚴重失職、瀆職或者出現重大失誤的。
(三)無正當理由不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
(四)由於健康等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法律顧問工作的。
(五)違反本規則其他有關規定的。
第十六條 法律顧問工作所需經費要納入財政預算。
聘任兼職法律顧問以及臨時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委託有關單位提供法律服務所需費用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付。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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