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

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是促進各級政府依法、科學、民主決策的重要舉措,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保障。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於“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提出以下意見:

一、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建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託本級政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政府法制機構)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聯絡、組織和協調等具體工作,並對本級政府所屬部門、機構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指導和規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由各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和規範。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報告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相關工作情況。
二、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
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從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金融法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律師等法律實務工作者中聘任。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要嚴格按照聘任標準和程式,做好法律顧問的遴選工作,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正式聘任。
三、工作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高度重視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積極採取有效措施,為政府法律顧問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便利。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實行專款專用。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擬定本級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對法律顧問的聘任標準和程式,法律顧問的工作職責、工作方式、權利義務等內容進行規範,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2014年9月底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2014年12月底前,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並組織開展活動。
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加強對全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附屬檔案: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30日
附屬檔案
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促進省政府依法行政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設立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委員會,由省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領導任主任,下設法律顧問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法律顧問辦公室)。法律顧問辦公室設在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省政府法律顧問日常工作,省政府法制辦公室主任兼任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
第三條 省政府法律顧問(以下簡稱法律顧問)從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金融法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律師等法律實務工作者中聘任,聘期2年,期滿可以續聘。
法律顧問辦公室負責法律顧問的聘任、聯絡、組織、協調等具體工作。
第四條 法律顧問辦公室應當建立山東省法律專家庫,向有關高等院校、科研單位、法律實務部門及律師事務所等法律諮詢服務機構徵集符合條件的人選進入專家庫;擬定法律顧問選聘方案,從專家庫中遴選有關人員,經考察、公示等程式,報省政府批准後,由省政府聘任。
第五條 法律顧問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修養;
(二)受過系統的法律及其他領域專業教育,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務工作經驗;
(三)具有教授、研究員等高級職稱或者獲得省級以上優秀律師榮譽稱號,從事法律教學、研究或者法律實務工作10年以上;
(四)在所從事的專業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
(五)熟悉省情、社情、民情和政府工作規則,熱心社會公共事業。
第六條 法律顧問對省政府的以下工作事項履行服務職責:
(一)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律論證、合法性審查;
(二)重要政府立法項目和規範性檔案的研究、論證;
(三)重要、疑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案件的研究、論證;
(四)重要經濟項目、資產處置、涉及社會穩定的重要事項、重大突發事件的法律論證;
(五)國內外重要契約、協定的審查、洽談;
(六)省政府交辦或者委託的訴訟、仲裁及其他工作事項。
第七條 法律顧問可以應邀列席省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其他相關會議,參與有關事項的調查、研究;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查閱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政府信息和資料。
第八條 法律顧問承辦省政府工作事項,對特定事項進行調查、取證時,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法律顧問承辦省政府工作事項,有權獨立發表法律意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九條 法律顧問認為屬於事關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涉法問題,可以向法律顧問辦公室提出書面意見、建議,由法律顧問辦公室按照有關程式處理。
第十條 法律顧問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以省政府法律顧問名義私自招攬、開展相關業務,或者從事與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
(四)不得在訴訟、非訴訟或者仲裁活動中接受其他當事人委託,辦理與省政府有利害衝突的法律事務;
(五)不得從事其他損害省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動。
第十一條 法律顧問認為自己與所承辦的省政府工作事項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應當主動申請迴避。是否迴避,由法律顧問辦公室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省政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或者組織重要活動需要提供法律服務的,由法律顧問辦公室組織或者指派具有相關專業特長的法律顧問參加。省政府有關部門、機構代省政府起草有關檔案、組織重要活動,需要法律顧問提供法律服務的,可以事先申請法律顧問辦公室指派相關法律顧問,參與調研、論證等活動。
第十三條 法律顧問辦公室承辦省政府交辦、委託的工作事項,應當召集有關法律顧問召開專門會議進行專題研究;涉及省政府有關部門、機構職責的,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機構負責人參加。
法律顧問辦公室應當製作會議紀要,載明與會法律顧問和有關部門、機構的意見;根據會議研究意見,擬定法律意見書,經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審查、簽批後,以法律顧問辦公室名義報送省政府。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法律顧問辦公室可以臨時聘請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法律工作者處理有關事務。
第十五條 法律顧問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法律顧問的顧問費用根據其提供的工作量計算,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付,臨時聘請專家人員的費用參照執行。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定期聽取法律顧問的工作意見、建議,為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十七條 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應當加強對全省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指導、監督和協調。
第十八條 本規則由省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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