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等25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已經2013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長 : 陸 昊
2013年11月6日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 等25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為做好與國家廢止、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審批事項有關決定的銜接,維護法制統一,充分發揮省政府規章保障和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積極作用,黑龍江省人民政府對省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14部省政府規章
(一)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細則(1988年12月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二)黑龍江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1989年11月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號公布)
(三)黑龍江省教育督導暫行規定(1992年6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四)黑龍江省護士管理辦法(1995年2月12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1998年1月3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修正)
(五)黑龍江省公共安全技術防範管理規定(1995年11月2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
(六)黑龍江省行政賠償案件審理程式規定(1996年2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七)黑龍江省統計調查單位登記管理辦法(1996年5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6號公布)
(八)黑龍江省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管理規定(1997年8月11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公布,2006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號修正)
(九)黑龍江省衛星電視廣播地面設施安裝管理規定(2001年2月13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號公布)
(十)黑龍江省愛滋病性病預防控制辦法(2001年6月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2012年1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修正)
(十一)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責任制試行辦法(2001年9月27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號公布)
(十二)黑龍江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4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2012年1月16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號修正)
(十三)黑龍江省城鎮個體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規定(2004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十四)黑龍江省政府信息公開規定(2005年12月30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
……
規定全文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3號)
《黑龍江省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管理規定》業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予發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長 田鳳山
1997年8月11日
黑龍江省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發展中初等學校校辦產業,促進教育事業改革和發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校辦產業是指中初等學校(含勤工儉學管理部門)為開展勤工儉學所舉辦的工業、農業和第三產業,以及進修班、培訓班和各種生產勞務活動。
第三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初等學校,包括普通中國小校(含企辦校)、農職業中學、中等專業技術學校、中等師範學校及勤工儉學管理部門所興辦的校辦產業,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校辦產業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學生勞動教育提供基地,是籌措教育經費的重要渠道之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有關部門參加的校辦產業領導小組,負責協調和解決校辦產業發展中在資金、稅收、能源等方面出現的困難和問題。
第五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校辦產業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第六條學校申請開辦企業,應當經同級教育主管部門批准,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後,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七條校辦企業因經營不善不能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可以依法予以拍賣、租賃、委託經營、兼併或宣布破產。
第八條校辦企業實行廠長(場長、經理)負責制,廠長(場長、經理)是企業法定代表人,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校辦企業之間可以依法跨行業、跨地區開展橫向經濟聯合,組建校辦企業集團。
第十條校辦工廠應當面向市場,加強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大中型企業的經濟技術合作,開發高科技和名牌產品。應當加強產品質量管理,建立健全質量保障體系,搞好售後服務。
第十一條校辦農場應當加強校田基本建設,種好種子田、實驗田、示範田;發展多種經營,並逐步形成具有一定規模種植業、養殖業、農副產品加工業。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校辦產業納入本地經濟發展規劃,採取下列渠道籌措校辦企業生產周轉金:
(一)各級財政部門視財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
(二)銀行、金融部門安排信貸規模;
(三)從校辦企業統籌金中提留;
(四)從稅收返還資金中提留。
第十三條周轉金重點用於扶持骨幹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開發高科技產品,發展規模型種植業、養殖業項目等。周轉金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管理,財政部門予以監督,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四條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現有校田地予以確認,並按規定發放土地使用證(林權證),校田地不足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就近為學校徵用。
第十五條校辦企業符合國家、省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應當予以減免稅優惠。
第十六條教師到校辦企業工作的,在教師職務評聘、工資晉升、住房待遇等方面,應當與教學崗位上的教師同等對待。在校辦企業工作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按其相應的職務系列證評聘專業職務。
第十七條對發展校辦企業做出貢獻的有功人員,應當進行表彰和獎勵。對確有突出貢獻的廠長(場長、經理)及科技人員,應當予以重獎。
第十八條校辦企業財務工作應當規範化,有效利用企業各項資產,加強審計工作,嚴肅財經紀律。
第十九條校辦企業利潤分配應當兼顧學校、企業、個人三者利益;上交學校部分應當不低於減免的所得稅部分。
校辦企業利潤上交學校部分不得沖抵教育經費。
第二十條校辦企業有權拒絕有關部門不合理的收費和攤派。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省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