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哨(足球運動中的裁判的違反公平性原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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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哨是指任何體育運動中的裁判的違反公平性原則的一種行為。一般指裁判員收受賄賂或受人指使違背公平、公正執法的裁判原則,在比賽中通過有意的誤判、錯判、漏判等個人行為來主導比賽結果。黑哨問題與政治、經濟因素密不可分,尤其是經濟因素是造成“黑哨”的毒瘤之一。英語中沒有“black whistle”這一說法,美國人形容裁判的“黑哨”很直接,如“cheating/bad call”。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哨
  • 外文名:black whistle
  • 意義:裁判的違反公平性原則
  • 例子:cheating/bad call
概念,介紹,典型事例,後遺症,三國演義,刑法分析,怎樣判定,足協的地位,足協的特殊性,足協的職責,犯罪行為分析,

概念

體育運動裁判員違反公平性原則的行為。
一般指裁判員收受賄賂或受人指使違背公平、公正執法的裁判原則,在比賽中通過有意的誤判、錯判、漏判等個人行為來主導比賽結果。
黑哨問題與政治、經濟因素密不可分,尤其是經濟因素是造成“黑哨”的毒瘤之一。

介紹

據北京一家市場研究公司所做的調查,有7 2.9%的受訪者認為,中國足協有人捲入了黑哨事件。卻寧願相信派出黑哨只是由於失察,而絕非內外勾結的結果。但失察也是錯誤,也傷害了球迷的利益,也有損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可中國足協曾就此進行過檢討、表達過歉意嗎?
從不檢討好像是中國足協的一種傳統。龔建平一案一審宣判,除綠城外,又有5家俱樂部被供出。中國足協對這6家俱樂部進行處罰是必須的,但同時也應該自我批評幾句吧?依然沒有。這樣,管理中國足壇的中國足協,反倒因禍得福地淨收罰款430萬元人民幣。如此結果,真是讓人啼笑皆非。
在掃黑鬥爭中,中國足協有一次倒是表現得氣宇軒昂(其實是理不直氣卻壯)。2002年1月25日,該協會的一位副主席(即2012年6月13日鋃鐺入獄的南勇)宣布,“凡是能夠主動向中國足協講清問題,退出收受俱樂部的錢款,檢討深刻的,將不予以曝光,繼續使用。”但立即有法學專家指出這位副主席是法盲,怎么可以用行規來否定國法呢?

典型事例

2002年3月份,曾擔任全國足球甲級隊A、B組主裁判員的龔某因涉嫌在比賽中吹黑哨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4月17日,北京市宣武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企業人員受賄罪正式批捕龔某。在公布的證據中,龔某在執法綠城隊的兩場比賽中受賄10萬元。
黑哨
2003年1月29日,宣武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龔某涉嫌受賄案,據查,2000年至2001年,龔某在受中國足球協會指派擔任全國足球甲級隊A、B組主裁判員職務期間,先後9次收受他人財物,總計人民幣37萬元。法院審理認為,其利用擔任裁判員職務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構成受賄罪。因其在被採取強制措施之後,主動坦白交待了受賄的大部分事實,酌情從輕處罰。法院當庭宣告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龔某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後,龔某不服,提起抗訴。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龔某的抗訴,維持原判
8年之後,掃賭打黑反腐風暴刮向了裁判圈。這一次,一切都不一樣了。
隨著“金哨”陸俊和國際級裁判黃俊傑周偉新被警方帶走調查,關注中國足球的人們都不禁發出感慨,既然曾經代表中國裁判最高水平的陸俊都已經成為“黑哨”,那還有幾名裁判能夠潔身自好呢?顯然,中國足球裁判的聲譽隨著“金哨”褪色,已經跌至谷底。
中國足協召集了中國211名裁判在香河足球基地召開了為數3天的反腐倡廉大會,席間,足協掌門人韋迪公開表示:“歡迎自我揭發和檢舉別人”,但兩部自首檢舉熱線至今無人問津……

後遺症

黑哨在出國的時候,很多國外的裁判員都問過同樣的問題—為什麼你們的比賽總是出現球員扎堆質問裁判?對此又為何不做判罰?其實,對裁判大不敬的又何止球員!全場數以萬計的球迷異口同聲地高喊“黑哨”、“換裁判”,同時還伴以“京罵”或其他什麼地方特色罵,那才真正是驚天動地、蔚為大觀呢!
之所以會如此,首要的原因當然是裁判的錯判太多且太嫌出格。2012年4月15日上海申花傷停補時階段攻入廈門藍獅大門的那個事後被陸俊稱之為“既越位又犯規”的進球,裁判員表現的荒謬詭異讓人無法理解。球迷均疑如果真的是水平低劣導致的錯判還算罷了,會不會是摻和著別的什麼更為卑劣的東西呢?正像廈門藍獅的球員所質問的那樣,“這么明顯的越位和犯規都視而不見,不知道是真的不懂規則,還是有其他用意?”對執法記錄上劣跡斑斑的當值主裁判李玉紅的這次荒謬詭異判定,還真的是該畫一個大大的問號。
黑哨黑哨
不過,在正常的足球環境裡,裁判出現了誤判,哪怕再嚴重,人們怕是也只會去指責其水平低下吧!但為何中超的裁判出錯,人們往往就無法避免地聯想到很可能存在著的綠茵場外的骯髒勾當呢?這是因幾年前,中國足壇曾經有過一段賄賂盛行、黑哨橫行的歲月。當時,據北京一家市場研究公司的調查,51.2%受訪者認為中國足球裁判界黑哨多於紅哨,更有72.9%的受訪者認為,中國足協有人捲入了黑哨事件。另據媒體披露,僅僅龔建平這么一個裁判,就牽出了實德、申花魯能綠城舜天、頤中六家俱樂部;沒有人相信這六家俱樂部在近十年的聯賽中,就只是盯著龔建平這一個裁判送錢。當然,還有不少和龔建平沒牽連的俱樂部,但它們會不會和那些還沒有暴露的黑哨有牽連呢?也沒有人會對這一點否定。於是,除龔建平以外的所有黑哨,就這樣蠻不講理(甚至是違法亂紀)地被包庇下來,中國足球裁判的公信力也因此幾乎喪失殆盡。在遠不止一個曾經的黑哨繼續在綠茵場上耀武揚威地執法的情況下,裁判的錯判又怎么能讓球迷、球員不產生諸如暗箱操作、場外交易、黑錢買黑哨之類的聯想呢?此之謂黑哨後遺症。

三國演義

“黑哨事件”獨領風騷,矛盾焦點集中在正版黑哨名單上,而央視停播黑哨名單之後,中國足協、綠城吉利俱樂部、被媒體點名的裁判們又各施手段、再戰江湖,他們之間的分分合合、明爭暗鬥頗似東漢末年的魏蜀吳三國之爭,箇中玄妙耐人尋味。
大權在握占天時中國足協治病救人循序漸進
隨著杭州、廣西和上海等地對“黑哨”內幕的一再曝光,在中國足壇全面掀起“掃黑風暴”已經成為了中國足球領路人的中國足協別無選擇的道路。中國足協專職副主席張吉龍公開表態,造成混亂情況其根本在於各方面都忽視了一個“自律”的問題。“不管從事哪個行業,你首先必須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對自己行為的社會影響負責。對裁判員來說是這樣,對俱樂部老總和媒體也是一樣。”他說媒體在沒有確定權威評判標準甚至沒有得到證實的情況下就拋出所謂“黑哨名單”,是一種缺乏起碼的行業自律的行為。“即使是對待犯罪人員,中國的政策還是以挽救為主的,更何況這些裁判員還沒有被定為罪犯,即使是已經確定為‘黑哨’,要處理,是應該本著一種治病救人的態度吧?把裁判員列在未經證實、未經權威評判的黑哨名單上,用法律的觀點來衡量,這合適嗎?”
黑哨(足球運動中的裁判的違反公平性原則的行為)
“靜悄悄地做也是一種行動。中國足協一直沒有停止對假球黑哨的調查和取證工作,只不過不會今天拋一顆炸彈,明天拋一顆炸彈這么轟動而已。”張吉龍在表態中對中國足協處理黑哨的工作給予了闡釋。
暗處藏身得地利嫌疑裁判東張西望悄悄行動
如果假球黑哨成為足球這個特殊行業里的一種黑暗的行規,那么掃黑的任務實在太艱巨了。雖然被認為相對勇敢的上海電視台公布了所謂的黑名單,使這些黑哨們如坐針氈,但他們暫時還是安全的。但沒有人會坐以待斃,因為這次“反黑風暴”來勢洶湧,一些人也不得不有所擔心起來。一些被媒體點名的裁判開始通過有關渠道,側面打探足協對“反黑”的基本態度;為了提前做好反擊的準備,一些裁判開始著手為自己尋找有實力的律師,以備一旦自己被指控之時,好在第一時間由律師出面,進行法律操作,以化被動為主動。
當浙江率先打響了反黑戰役之後,國內足球界的反映各不相同,很快劃清了各自的陣營。各地方俱樂部對幾名裁判的評價也沒有脫離“行規”——某裁判不算黑,他收的錢很少,而某某某就非常黑,要價特別高,而且說翻臉就翻臉。這種評價的方式本身已經證明了假球黑哨的基礎。司法無法介入假球黑哨,而裁判們卻可以藉助法律手段使那些指責他們是黑哨的人麻煩纏身。
屢捅黑幕通人和綠城吉利孤軍奮戰放手一搏
綠城、吉利兩方的處境可以說是騎虎難下。裁判問題這一敏感神經牽一髮而動全身,“拔出蘿蔔帶出泥”,面對盤根錯節的足壇人事關係和規章框架的束縛制約,足協很難破釜沉舟重新洗牌,而綠城、吉利卻不惜以“污點證人”的身份放手一搏,儘管這不過是一種冒險的個人行為,無疾而終結果的幾率極大,也不排除授人以柄的失敗可能。
最為可畏的是,繼續拖下去對反黑一方極為不利。即便司法最終介入,但僅證據不足一條就足以導致綠城、吉利敗訴,另外,還在足球圈內廝混的綠城俱樂部必將為此次行動付出沉重的代價。

刑法分析

怎樣判定

足球裁判員作為中國足協委派的人員執法裁判足球比賽是否能夠構成中國刑法中的受賄罪的主體關鍵還是看他是否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按照中國刑法的規定是否能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在討論上述問題是關鍵取決於以下兩個因素:第一,作為足球裁判的註冊管理機關的中國足球協會究竟應當是個什麼樣的機構;第二,足球裁判員執法裁判比賽的行為究竟一個什麼性質的行為,具體的說這種行為究竟是不是從事公務的行為?
黑哨(足球運動中的裁判的違反公平性原則的行為)

足協的地位

關於第一點,應當看到,作為中國足協本身來說,它只是一個足球行業的管理組織,它在法律上屬於社會團體。但同時中國足協又是一個相對比較特殊的社會團體,由於中國足協實際上是一個機構,兩塊牌子。這個機構既是國家體育總局下轄的足球管理中心,此時它屬於國家機關是無可爭議的,但同時它又是足球行業管理協會,此時它又是一個社會團體。那么作為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是不是就一定不能構成受賄罪的主體呢?答案是否定的。社會團體本身一般是不能從事公務的,但當它得到法律的授權或者接受有權組織的委託成為行政法上的授權組織或委託組織時,它就完全有可能從事公務。而中國足協就屬於這種情況。1995年制定的中國體育界的最高行為準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第29條規定:“全國性單項體育協會對本項目的運動員進行註冊管理。”同時該法第31條第3款規定:“全國單項體育競賽由該運動的全國性協會負責管理。” 《中國足球協會章程》第3條第2項規定“中國足球協會中華全國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接受中華全國體育協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根據1998年九屆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國家體委被撤銷,其履行的體育行業管理職能由作為社會團體的中華體育總會行使。改革後的實際結果是,國家體委改為國家體育總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予以保留,與中華體育總會一個機構兩塊牌子。從這一沿革可以看出,中華體育總會是國有性質的社會團體,而中國足協作為中華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當然也屬於國有性質的社會團體。該章程第7條第3款規定,中國足球協會的職責是“研究和制定並組織實施本項目的全國競賽制度、競賽計畫、規劃和裁判執法,負責本項目全國各類競賽的管理”。在章程的第44條關於裁判委員會的規定中,對於裁判委員會的職責規定其中第(七)項為“按程式監督裁判員、選派裁判員工作”。

足協的特殊性

可見,中國足協不僅僅是帶國有性質的體育社會團體,而且是依照《體育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具有對中國足球各類比賽進行管理的法定機構。也就是說中國足球協會在中國足球的各類全國比賽中行使的是公共管理職能,扮演的是依照其他法律從事公務的角色。這類性質的機構應當屬於行政法領域的法律法規授權機構。在搞清楚了中國足協在法律上的特殊性後,再來認識足球裁判員執法裁判足球比賽這一行為的性質就不難了。作為中國足協派遣執法裁判足球比賽的人員,他們的裁判行為的權利來源是中國足協的派遣和授權,而中國足協的這一權力又是通過法律授權的公共管理行為。那么裁判的執法裁判足球比賽的行為也相應應該是執行公共管理職權的行為這種說法在邏輯上和法律上都應該是站得住腳的。有說中國的現行刑法沒有明確規定裁判員是或者應當視為國家工作人員。這種說沒有全面的理解中國《刑法》第91條的法律精神。《刑法》第91條除了明確規定了有三類人是國家工作人員或者應當被視為國家工作人員以外,還規定了一個“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也應當視為國家工作人員。而這裡的“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主要應當是指一些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一些有權機關的委託組織的從事公務的職權。而足球裁判就屬於這種情況。

足協的職責

組織足球是中國足協的依據體育法規定的許可權履行的一種職責。同樣,中國足協委派裁判員、助理裁判員負責裁判足球比賽的工作,是組織、管理足球比賽的一部分,因此在足球場上裁判履行的是法律賦予中國足球協會的公務行為,不是個人行為。從另一個角度看,裁判員是各項體育比賽的仲裁者,對他的要求是公正,不偏不倚,與比賽的參賽者任何一方都沒有利害關係,他不代表個人,而代表社會賦予的公眾意義。為保障這一點,國家體育管理部門對裁判的選拔、培訓、管理、紀律要求、處罰都建立了完備的制度,並且裁判與地方足球協會是完全割離的,這恰好表明了裁判在執法時候不是履行個人行為,而是公務行為。

犯罪行為分析

上面分析了裁判員和中國足球協會的性質,下面應當對足球裁判收受“黑錢”的行為從犯罪構成上加以分析。要界定一個行為是不是某種犯罪行為,應當看這種行為是不是符合該罪的犯罪構成,“黑哨”的行為構成受賄罪也是從受賄罪的四個犯罪構成上來說的。首先,在犯罪主體上,如上面所分析的,“黑哨”作為法律授權組織,中國足協的委派人員受其委派執法裁判足球比賽,在刑法性質上應當屬於“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他應當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因此“黑哨”在主體上應當符合受賄罪的犯罪主體要求。其次,在犯罪的主觀方面,裁判員在收受“黑錢”時應當是故意,這種故意在刑法理論界應當界定為直接故意,即他們積極追求了犯罪結果的發生。第三,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裁判員利用了其執法裁判足球比賽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或者索取了他人的財物,並為他人謀利。這也是符合受賄罪的犯罪的客觀方面的。最後,從犯罪客體上來說,“黑哨”的收受“黑錢”的行為不僅僅對足球比賽的公平性造成了很大的危害,而且他的這種行為也侵害了他作為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廉潔性。這也符合受賄罪的犯罪客體。因此,從“黑哨”收受“黑錢”這個行為的分析也可以看出,他的這一行為也確實是直接構成了受賄。可以得出一個比較理智的結論,“黑哨”收受“黑錢”的行為應當構成受賄罪而不是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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