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人員受賄罪

企業人員受賄罪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刑法第163條),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企業人員受賄罪
  • 類別:罪
  • 領域:公司企業
  • 內容:其它相關
簡介,本罪與合理報酬,本罪與饋贈,本罪與索取,本罪與受賄,

簡介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5日聯合公布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定,補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規定包括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等內容。調整後的新罪名於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補充規定》稱,取消“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替代了“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

本罪與合理報酬

公司、企業人員在法律、法規、政策以及公司、企業章程允許的範圍內,以自已的勞動換取合理報酬的行為不同於受賄行為。例如公司、企業人員在企業與市場的中介活動中,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或本單位同意,從事正當的業務活動及技術、信息諮詢服務為企業的生產發展解決各種技術難題,而獲取合理的報酬是勞動所得,是一種合理的勞務報酬,而不是受賄行為。區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與獲取合理報酬的界限,關鍵在於看行為人獲取的財物是否為勞動收入,如果行為人不是用勞動換取的報酬,而是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益、以各種名義上的“勞動報酬”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應認定為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本罪與饋贈

在現實的人們交往活動中,公司、企業人員與親友間出於聯絡感情、表達情誼,進行請客送禮,接受饋贈的行為,一般都以公開的方式進行,而且禮物的數額價值一般不大,行為人沒有明顯的、直接的謀利目的,這與以權謀私的受賄行為有著根本性質的區別。區別的關鍵在於公司、企業人員接受財物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是否利用了職務之便,接受財物的價值大小以及送禮人與受禮人之間的關係,是否是公開的方式進行等等。

本罪與索取

,收受提成、回扣、手續費等行為的界限
本條第2款規定:公司、企業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應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論處,而如果收受的回扣、手續費不是歸個人所有,或單位收受回扣、手續費,即使違反國家規定,也不構成本罪。沒有利用本人職務上便利,為他人推銷產品、購買物資、聯繫業務,以“酬謝費”為名索取、收受財物的,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專門機構,從事提供信息、介紹業務、諮詢服務等工作,按規定取得手續的,都不違反國家規定,不能認定為本罪。對此,區別的關鍵在於索取、收受回扣、手續費的,是否歸個人聽有,是否符合國家及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及同意。

本罪與受賄

本罪與一般受賄罪在主觀和客觀特徵上都具有犯罪故意及利用職務之便索取或收受賄賂、為他人謀用利益恃征,但兩者有區別表現在: (1)所侵犯的客體不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侵犯的是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而一般受賄罪所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信譽。 (2)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人員。而受賄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對於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和沒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賄、受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構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論處。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