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商業受賄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基本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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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範圍的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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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認定
顯然,這一問題的解決,關鍵在於“其他單位”的界定,而理論界和實務部門對此則是歧見紛紜,莫衷一是。雖然修訂後的刑法典第163條擴大了商業受賄罪的主體範圍,但從其依然保留商業受賄罪身份犯的立法模式以及將“其他單位”與“公司、企業”並列加以規定的立法技術不難看出,這裡的其他單位,至少應當具備以下基本特徵:
(1)形式合法性。即單位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過法定主管部門的依法審批而設立。至於設立的目的是否合法即實質合法性是否具備,僅對單位犯罪中的犯罪主體單位的認定有意義,對於商業受賄行為人所在單位的認定,則不生任何影響。
(2)組織性。即“其他單位”作為一種與公司、企業相併列的社會組織,不僅應由相當數量的基本固定的工作人員組成,而且應具有一定的組織機構。
(3)有一定的經費和財產。這是單位開展社會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物質保證。至於單位經費或者財產的具體來源如何,只要不是全部來自國家財政撥款或者國有資產,在所不問。
(4)有一定的獨立性。完全沒有獨立性的社會組織不能稱之為刑法中的單位,而作為刑法中的單位,也無須是享有完全獨立決策權的組織,否則,即是混淆了單位與法人之間的區別界限。所以,刑法中的單位應當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即在一定的範圍內,能夠以自己組織的名義獨立地進行社會活動,並獨立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個體工商戶和農村的個體經營戶是否屬於單位?有學者在肯定單位不受所有制性質限制的同時,認為個體經濟也可以成為刑法中的單位。雖然法律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請三個幫手,但在現實生活中,個體工商戶和農村個體經營戶在生產經營中的一切事項,均由個體經營者自行決定,既沒有一定的組織機構,更沒有組織性可言,自不能以刑法上的單位視之。無論是個體工商戶、農村個體經營戶本人,還是其所請的幫工、學徒,均不能成為商業受賄罪的主體。
2.為了更準確的把握商業受賄罪的主體,有必要對商業受賄罪與受賄罪的主體加以區分
根據刑法典第163條和第385條的規定,行為人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是區分商業受賄罪與受賄罪的主要標準之一。而所謂國家工作人員,根據刑法典第93條的規定,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據此,可將國家工作人員分為以下三種類型:一是在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是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三是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不難看出,國家工作人員的本質特徵並不在於其任職單位的性質如何,而在於其是否“從事公務”,即代表國家行使組織、領導、監督等公共事務的管理職能。由此決定,“從事公務”須具有以下兩個特點:一是具有管理性,即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這裡的公共事務比較廣泛,既可以是國家事務,也可以是社會事務和集體事務,其範圍涉及政治、經濟、文化、軍事、文體、衛生、科技以及同社會秩序有關的各種事務的管理;二是具有國家代表性,即這種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是一種國家管理性質的行為,而不是代表某個人、某個集體、某個團體的行為。簡言之,這種活動是國家權力的一種體現,或者是國家權力的派生權力的一種體現,既有別於私力活動,也與勞務和社會一般服務性質的活動有別。凡是實施商業受賄行為時不具備國家公務職責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無論其身份如何,工作性質怎樣,都不能認定為國家工作人員,當然也就沒有成立受賄罪的可能,而只可能以商業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責任的解讀
在美國《反海外腐敗法》中,商業賄賂行為人的法律責任不僅限於刑事責任,而且還及於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例如,對公司或其他商業實體處以最高200萬美元的罰金,對官員、董事、股東、雇員和代理人處以最高10美元的罰金和最高5年的監禁。並且,根據選擇性罰金法案的規定,這些罰金可能在實際上更高,最高可達被告方通過支付腐敗付款尋求的違法所得的兩倍,對個人判處的罰金不能由其僱主或負責人支付。
而從我國《刑法修正案》的規定來看,對於商業受賄罪的處罰,似乎只限於刑事責任,具體分為兩個檔次,即:基本量刑幅度和加重量刑幅度,前者的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者的法定刑則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在我國刑法典第36條、第37條中,早已明確規定:“由於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罰外,並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犯罪分子,同時被判處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處沒收財產的,應當先承擔對被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故法務部門在確定商業受賄罪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時,也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適用刑事制裁、民事制裁以及行政制裁,以最大限度地實現制裁方式和司法資源的最佳化配置,提高司法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