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 客體:市場競爭秩序
  • 主體:經營者
  • 性質:我國犯罪罪名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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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構成

犯罪客體

該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即國家公司、企業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場競爭秩序。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行為則違背誠實信用、公然搶走生意,嚴重挫傷合法經營者的積極性,使市場競爭營業處於混亂無序的狀態。在司法實踐中以行賄罪認定和處理這些問題,囿於主體的公職身份、客觀上利用職務之便要求的局限,難免存在困難偏差,出現打擊盲點。隨著公務員制度建立完善,國家工作人員直接以權謀私、以權換利的賄賂犯罪會逐步減少,而部分商品經營者、從事營利活動的個人、企事業單位利用賄賂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謀取非法利潤的商業行賄犯罪會不斷上升,其隱蔽性和欺騙性很大,且並發其他多種犯罪,危害極大,為打擊制裁經濟犯罪、規定經濟行為,本條設立對公司、企業由買方或賣方單獨給付或雙方共同給付的款項。

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並且數額較大的行為。支付回扣、手續費是本罪客觀方面的主要表現形式。原則上,只要買賣雙方和中間人本著誠實信朋、公平交易的原則,在不違反國家政策法律的情況下支付收受,對經濟發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應予以承認和保護,但是某些情況下,回扣、手續費的支付與收受會危害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破壞市場經濟秩序,嚴重的則可能構成本罪。

犯罪主體

犯罪的主體是經營者,即從事商品經營、營利性服務等經濟活施違法犯罪的要平等地制裁打擊,不能搞區別對待,寬嚴不一。

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均為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此處的謀利,不同於經濟活動中依法經營,獲取的正當利益,而是牟取暴利、追求不正當的高額經濟利潤。就行賄方而言,旨在通過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謀取高於其提供的商品、勞務服務所應得的公平利潤,其動機還可能是為了壟斷市場、排除競爭對手,最終進行壟斷經營,牟取暴利。

法律條文

刑法條文

第一百六十四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司法解釋

九、對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案(刑法第164條)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個人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認定

本罪與請客送禮的界限
在認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時,要注意劃清與請客送禮的界限。在現實生活中。禮尚往來的請客送禮一般都以公開的方式進行,且禮品的價值一般較小,行為人沒有明顯的、直接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動機和目的,這與本罪的行賄行為有本質區別。
本罪與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一般行賄行為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達到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因此,如果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數額未達到較大的,屬於向公司、企業人員一般行賄行為,不能以本罪論處。
本罪與行賄罪的區別
在認定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時,要注意劃均為直接故意,且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客觀特徵上行為人均向受賄人實施了給予財物,且數額較大的行為,但兩罪在本質上是不同的。
(1)犯罪主體不同
該罪的主體為商品經濟的經營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賄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其範圍較本罪主體更廣泛。
(2)行賄的對象不同
該罪的行賄對象是公司、企業人員,而行賄罪的對象是國家工作人員。
(3)侵犯的客體不同
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人員職務的廉潔、公正制度,公司、企業的正常業務及管理活動,更為主要的是侵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秩序。而行賄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限的大小和在行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

量刑標準

1、自然人犯該罪,給予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對於罰金的數額,法律未作明確規定,主要根據行賄的數額和情節來確定。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自由刑處罰,主要根據職責許可權的大小和在行賄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來確定。
3、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本條第3款對該罪的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的情節作了特別規定。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是指行賄人在行賄行為未被追訴前,主動交待其行賄行為的,也即在行賄行為未被追訴前有行賄自首行為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不管犯罪輕重,只要有自首行為的,均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這對分化瓦解賄賂犯罪分子具有重大意義。
量刑標準
1、在被訴前主動交待,並有重大立功表現,不追究刑事責任。
2、在被訴前主動交待,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3、行賄在5000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4、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補充說明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犯本罪的實行雙罰。
2、本罪行賄的對象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受損害的往往是公司、企業的經濟利益,與行賄罪有區別。
3、本罪的主觀故意是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如不是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則不能定本罪。
4、關於數額標準,有的省規定個人行賄1.5萬元、單位3萬元為“數額較大”,個人行賄10萬元、單位行賄20萬元為“數額巨大”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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