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江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

《麗江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辦法》是2019年5月30日麗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建設節約型社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雲南省節約用水條例》《麗江市城市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城市公共供水企業,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設施供水(含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節約用水實行政府主導,部門協調配合,市場引導,公眾參與的機制。
第四條 城市節約用水應當遵循統一規劃、總量控制、計畫用水、綜合利用、講求效益的原則。大力推行節水措施,推廣節水新技術、新工藝,發展節水型產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市公共供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自備水節約用水管理工作,上述兩部門為我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部門。縣(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節約用水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節約用水工作。
第六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市節約用水責任考核制度。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城市節約用水落實情況進行考核。
第七條 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由城市節約用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經批准、公布、實施的城市節約用水專項規劃,未經批准機關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
第八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城市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提高全民節約用水意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節約用水的義務,並對浪費水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
廣播、電視和報紙等新聞媒介,應當加大城市節水公益宣傳,普及節水常識,提高全民節水意識。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給予表彰獎勵:
(一)研究推廣節水技術、設備、產品、工藝等有突出貢獻的;
(二)實施節水改造項目有顯著效果的;
(三)再生水或者雨水收集利用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開展節水公益宣傳,提高全民節水意識,推廣節水措施和節水常識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五)對嚴重浪費水資源或者破壞水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
(六)其他在節約用水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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