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節水型社會建設目標任務考核暫行辦法

鹽城市節水型社會建設目標任務考核暫行辦法
為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快建設節約型社會的意見》(蘇發[2006]10號)及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快節水型社會建設的意見》(蘇政辦發[2007]56號),建立節水型社會建設目標管理責任制,特制定本辦法。
一、考核對象
全市9個縣(市、區)。
二、組織領導
市成立考核領導小組,由市發改委、市水利局、市經貿委等單位的領導組成;下設考核辦公室,具體負責考核工作的組織協調、材料覆核、現場抽查和情況匯總等工作;考核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水資源處。
三、考核內容
1、定性考核指標:組織建設、制度建設、機制建設、基礎工作等4項。
2、定量考核指標:單位地區生產總值用水量、渠系水利用係數、單位工業增加值用水量、工業用水重複利用率、人均生活綜合用水量、節水型器具普及率、城市供水管網漏失率、水功能區達標率、地下水超采面積比例、節水示範項目、節水型企業(單位)、節水型高校、節水型灌區、節水型社(小)區、節水型城市建設等到15項。
四、考核方法
按照現場考核和市有關部門日常考核相結合的方法進行。現場考核採取聽匯報、查資料和抽查現場的方式;日常考核主要根據市有關部門平時掌握的有關情況確定。
計分方法:基本分值為100分。節水工作有重大創新、超額完成市下達節水型社會建設目標任務、公開發表節水論文或參加市以上節水學術交流的,可視具體情況適當加分,但最高加分累計不超過5分。具體計分方法見《鹽城市節水型社會建設目標任務考核標準》,每年可根據工作內容的變化進行適當調整。
五、考核程式
1、各地對照考核標準,對上一年度的節水型社會建設情況進行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和自評分,於1月20日前報市考核辦公室(設在市水利局水資源處)。
2、市考核辦公室組織考核組,分別對各地自查報告和自評分進行覆核,並對各地節水型社會建設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現場考核。
3、市考核辦公室根據各地自查報告、現場考核和平時考核情況,確定各地最終得分和排名位次,報市考核領導小組審定後在全市水資源工作會議上公布。
六、考核獎懲
考核等次分為“優秀”、“良好”和“一般”3個等次。得分居前4名且得分在85分以上的縣(市、區),評為“優秀”等次;得分居後3名且得分在70分以下的,評為“一般”等次;其他為“良好”等次。對“優秀”等次的,授予“年度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先進集體”稱號,給予適當獎勵,並優先安排省、市級節水技改示範項目;對“一般”等次的,在適當範圍內予以通報。
七、本辦法由市發改委、市水利局負責解
八、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之後在全市水資源工作會議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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