鹹陽市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考核辦法

鹹陽市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完成國家級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根據水利部、省水利廳要求及《鹹陽市節水型社會建設規劃》、《鹹陽市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實施方案》的安排意見,特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期間對承擔我市試點工作目標責任的成員單位的考核。
第三條 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考核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注重實績、突出重點、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考核內容
第四條 考核各縣市區、市級部門等成員單位對節水型社會建設主要任務和水資源管理量化指標的落實情況,考核內容及標準見附屬檔案。
第五條 考核實行百分制。
縣市區考核:定性考核指標(40分),考核是否完成各項任務及任務完成程度;定量性考核指標(60分),考核是否完成用水總量控制、單位GDP用水量、單位工業增加值取水量、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係數等十項綜合指標。
市級各部門考核:考核滿分100分,每個任務分數(標準分)為該任務占總任務的百分數乘以100。
第三章 考核方法及程式
第六條 考核採取自查自評與集中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每年一次,由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
第七條 考核程式。
(一)成立考核小組。考核小組由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相關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具體負責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考核工作。
(二)自查自評。成員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對照考核內容進行自查自評,自查自評結果經單位負責人審簽後以書面形式報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組織考核。考核小組通過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和實地察看等方式,把平時檢查情況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對成員單位完成目標任務情況逐項進行檢查、打分、匯總、得出考核結果。
第四章 獎 懲
第八條 根據考核結果,對考核總分高於90分(含90分)的單位,縣市區、市級部門各取前三名,分別予以獎勵並通報表彰;對考核結果低於60分的視為不合格,對考核不合格單位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
第九條 獎勵分三個等次,一、二、三等獎各一名。
第十條 獎勵方式由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研究決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因人為不可抗拒因素、自然災害年份以及國家政策調整等造成的指標未完成,由市節水型社會建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認。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5月10日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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