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水利方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並監督實施。擬訂水利發展重大政策。組織起草全市有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
(二)編制全市水資源規劃和市確定的重要河湖流域(區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編制全市水域及其岸線利用、河湖治理和河口控制等專業(項)規劃。對有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鄉總體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中的涉水內容提出意見建議,組織開展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防洪、水土保持論證評價工作。
(三)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區域水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點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含礦泉水、地熱水)許可、水資源論證制度,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和再生水利用工作。
(四)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按規定核准飲用水源地設定。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對河湖和地下水實施監測,發布水資源信息、情報預報和水資源公報。按規定組織開展水資源、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實施行業用水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負責擬訂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和資金監督管理,負責提出市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並組織指導實施。按市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和年度計畫規模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市級水利資金安排建議並負責項目實施的監督管理。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價格、收費、信貸、財務等方面的意見。
(七)組織實施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和質量監督,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網路建設,組織編制、審查重點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區域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負責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市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八)指導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幹河湖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
(九)指導水利設施的管理與保護,組織編制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泵站、堤防、水閘、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按規定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工作。負責市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
(十)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鄉鎮供排水、農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改革創新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水土保持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測預報並定期公告。指導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市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負責水旱災害防治和颱風防禦工作。組織編制市防汛防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及水量調度工作,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協調水旱災害應急救援和颱風防禦工作。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河湖和重要水工程的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颱風防禦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十二)監督實施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後期扶持政策的實施,協調監督南水北調工程移民後期扶持工作。
(十三)組織重大水利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擬訂全市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利信息化和水利行業對外技術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四)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裁決跨縣(市、區)的水事矛盾糾紛。指導水利行政許可、水政監察、水行政執法和普法宣傳工作。負責全市河湖采砂的統一管理和監督檢查。
(十五)承擔鹽城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擔鹽城市河長制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八)職能轉變。加強水資源的合理利用、最佳化配置和節約保護。堅持節水優先,從增加供給轉向更加重視需求管理,嚴格控制用水總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堅持統籌兼顧,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加強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護。
(十九)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農業農村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部門在水資源利用、節約用水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水利局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和保障。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實施行業用水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負責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等行政審批工作。
(2)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履行全民所有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
(3)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農田水利項目建設管理及其節水農業灌溉工程項目建設。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
(4)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城鎮供水、城市節約用水、城鎮排水、城鎮生活污水處理等方面的工作。
2.與市生態環境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在水環境保護、水域執法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水利局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和裁決跨縣(市、區)的水事矛盾糾紛。指導河湖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幹河湖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參與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負責洪水影響評價類、取水許可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采砂及管理範圍內從事有關活動等行政審批工作。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
(2)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督管理。承擔流域水環境保護職責,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組織編制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工作。
(3)市交通運輸局承擔全市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職責。負責全市內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船舶檢驗和船舶防污監督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工程移民處)。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宣傳、信息、檔案、保密、信訪、綜治、政務公開等工作;指導水利工程移民工作;承擔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和後期扶持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區和安置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組織開展新增水庫移民後期扶持人口核定,協調推動對口支援工作。
(二)規劃計畫處(科技與對外合作處)。擬訂全市水利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流域(區域)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參與市際、縣際邊界水利規劃協調;負責全市水利投資計畫的綜合平衡;擬訂市級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計畫;組織指導有關防洪論證工作;編制、審查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實施市水利建設投資計畫,承擔水利統計工作;指導全市水利重點工程項目的初步設計及概算;負責協調落實南水北調後續工程建設的有關政策措施;組織編制水利科技、水利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和審核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安置規劃;負責水利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組織重大水利科學技術研究、技術引進和技術推廣;組織監督實施水利行業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指導水利科技和水利信息化工作;負責水利行業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
(三)政策法規與監督處(行政審批處)。督促檢查水利重大政策、決策部署和重要工作的貫徹落實情況;組織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備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有關水利改革與發展的政策研究;指導法治水利建設和依法行政工作;指導行政執法工作;承辦局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工作;指導水利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和普法宣傳工作;負責洪水影響評價類、取水許可及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河道采砂及管理範圍內從事有關活動、水利項目設計檔案審查、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等行政審批工作,並限時辦結。
(四)財務審計處。指導水利系統財務會計和內部審計工作;負責編制市級水利部門預算並監督執行;負責市級水利資金、國有資產的使用及監督管理;指導水利行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提出有關水利價格、收費、信貸的建議;負責局機關及局屬單位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和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五)水資源管理處(市節約用水辦公室)。承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相關工作,指導開展水資源有償使用工作;組織水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並發布市水資源公報;指導水量分配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按規定核准飲用水源地設定;負責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組織指導地下水超採區綜合治理;參與編制水功能區劃,參與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管理工作;指導水利行業供水、排水、污水處理工作;指導雨洪資源利用的工程建設與管理;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組織編制並協調實施節約用水規劃,組織實施行業用水標準;組織指導計畫用水、節約用水工作;組織實施用水總量、用水效率控制和定額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全市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農業節水工作;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回用等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工作。
(六)基本建設處(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處)。指導全市水利基本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法人的監督管理;指導全市重點水利工程建設工作,負責工程初步設計的報批和工程驗收工作;負責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區和安置區的基礎設施建設工作;負責市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承擔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和信用體系建設等工作;組織實施水利工程質量和安全監督;承擔全市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或參與制定水利行業安全管理規程規範;指導局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生產經營類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安全監管;組織水利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
(七)工程運行管理處。指導全市水利設施的管理、保護和綜合利用;指導水旱災害防禦和水量調度工作;指導監督跨區域跨流域調水工程和南水北調工程的調度管理等工作;負責市屬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組織編制水利工程運行調度規程,指導泵站、堤防、水閘、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與確權劃界;指導城市防洪和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按規定指導水能資源開發工作。
(八)生態河湖處(河湖長制工作處)。指導全市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流域和區域骨幹河湖及河口的開發、治理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會同相關部門指導全市河湖保護規劃編制工作;指導河湖采砂規劃和計畫的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退圩還湖工作;指導全市水利綠化工作;承擔鹽城市河長制工作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組織擬訂推行河湖長制工作制度,編制工作計畫和考核目標;向市級河湖長提出工作建議,落實市級河湖長確定的事項;對河湖長制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察、考核;協調督導河湖長制工作重點事項和問題;組織擬訂推行河湖長制有關法規、政策、制度。
(九)農村水利與水土保持處。組織開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設與改造;指導農村飲水安全、鄉鎮供排水、農村河道疏浚整治等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節水灌溉有關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全市水土流失綜合防治工作,組織編制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水土流失監測、預報並公告。
(十)組織人事處。負責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勞動工資、教育培訓、機關績效管理等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黨建、精神文明、作風行風建設工作;指導全市水利行業人才工作和職工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市水利局機關行政編制為37名,派駐紀檢(監察)機構行政編制為3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另行核定。
內設機構行政編制為:辦公室4名,政策法規處1名,水資源處4名,規劃計畫處4名,基本建設處4名,財務審計處4名,工程管理處1名,農村水利處4名,組織人事處4名;監察室2名。
領導職數為:局長1名,副局長4名;另核紀檢組長(副處職)1名,總工程師(副處職)1名,水利工委主任(副處職)1名;正副處長(主任)21名,其中正處長(主任)13名(含監察室主任、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團委書記、婦委會主任各1名),副處長(副主任)8名。
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市環保局對水環境保護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市環保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市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對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市環保局協商一致。
(二)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市水利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市國土資源局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市交通運輸局對河道采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市水利局牽頭,會同市國土資源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畫。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管,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三)市水利局履行的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市防汛防旱工作職責,由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承擔。
(四)市水利局履行的水行政綜合執法職責,由市水政監察支隊承擔。
(五)市水利局履行的水利工程建設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由市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站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