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環境保護局

鶴崗市環境保護局是鶴崗市政府主管全市環境保護工作職能的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崗市環境保護局
  • 地點:鶴崗市
  • 屬性:非營利性
  • 局長:王雪松 
概述,主要職責,內設科室,

概述

環保局屬政府系列局,行使市政府賦予的環境管理、污染治理、環境執法等職責。主要是: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法規標準、技術規範;制定本市環境保護規章和辦法;編制全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畫;監督管理轄區內廢氣、廢水、有毒化學用品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工作;協調並監督檢查自然保護區、生物多樣性、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生態農業建設,監督檢查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資源開發活動;負責排污申報登記排污許可證排污收費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限期治理等制度的實施;承辦人大、政協有關環境議案、提案,處理民眾有關環境保護來信來訪和污染糾紛;承擔環境保護科研,管理環境科技成果和新技術、新工藝的引進,協調有關部門對環境保護設備的質量監督和認證工作,協調有關部門進行環境保護宣傳和教育。

主要職責

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市級相關環境保護制度。擬訂環境保護地方法規、政府規章、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市環境功能區劃,參與擬訂全市主體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參與組織突發重大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擔落實全市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制度,提出實施總量控制指標,負責市控重點污染源排污總量核定,落實省核定的國家、省控重點污染源排污總量;督查、督辦、核查各縣區及重點污染企業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
四、負責提出全市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按規定許可權對市政府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審查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市政府委託組織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涉及環境保護的法規草案提出有關環境影響方面的意見;按國家規定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及有關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保護工作。
七、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生態保護工作。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生態破壞恢復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建的各類市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協調和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安全、輻射安全、放射性廢物監督管理工作。對放射源安全、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和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廢物處理、處置和輻射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放射性污染事故和輻射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協助環境保護廳對核設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與實物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九、負責環境監測和信息發布。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市環境監測網和全市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工作,組織環境保護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全市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十一、開展環境保護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對外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受省環境保護廳委託,參與中俄地方環境保護交流、跨界水體聯合監測、跨界自然生態保護和跨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對。
十二、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環境教育計畫的實施,開展生態文明建設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科室

現市環保局內設13個科室,即監察支隊、辦公室、環境管理科、輻射站、危險廢物管理中心、宣教科、政策法規科、大自然保護科、信息中心、科研所、環境監測站、紀檢監察室、環境監理站。
為使環境保護行政執法和管理得到社會和公眾的有效監督,正確行使職權,確保公開、公正、公平執法,制定了環境管理和執法公示,主要內容是:
1、實行建設項目審批分類管理制;無污染項目,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後3日內批覆;污染較輕小型建設項目,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後15日內批覆;較大型建設項目,填報環境影響報告書後,30天內做出環評;接到建設項目單位提出的項目驗收報告後,10日內完成驗收工作。
2、對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生態破壞案件,在接到通知或舉報後,立即趕赴現場,取樣調查,同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對民眾來信來訪投訴的環境污染事件,24小時內到達現場,小型污染事件3 日內予以解決或答覆;一般性污染糾紛7日內予以解決或答覆; 較大的環境污染案件15日內予以解決或答覆。
3、積極主動上門為污染企業提供技術諮詢服務;對企業委託性監測,接到通知後3日內予以監測,7日內做出監測報告。
4、實行辦事公開化。排污收費、環境監測和環境影響評價收費依據、程式、標準全部公開,增加工作透明度。
責任追究公示主要內容:
1、在執行公務中不出示有效證件;
2、以權謀私、弄權勒卡、徇私舞弊、收受企業禮金,接受企業宴請;
3、不按法律程式辦事,亂收費、亂罰款;
4、對來局辦事人員態度生硬,服務不周;
5、未按規定時限完成審批手續,影響項目建設;
6、對信訪案件處理不及時和不公道。
環境執法人員有上述行為之一,本局將視其情節,予以調離本崗位、警告、記過、直至開除公職。情節十分嚴重,觸犯刑律的,交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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