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崗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十八大以來,黨中央不斷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和水資源管理制度。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為了加強飲用水水源的保護和管理,強化污染防治,亟需制定一部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地方性法規。2018年5月,市生態環境局起草了《鶴崗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18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6屆1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提請鶴崗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該《條例》。2019年5月23日,鶴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第一次審議。2019年7月26日,《條例》經鶴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8月1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通過了《鶴崗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該《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鶴崗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 批准時間:2019年8月1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2月1日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單位:鶴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條例全文,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水源保護,第三章監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 則,批准決定,條例的說明,
(2019年7月26日經鶴崗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2019年8月1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黑龍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的五號水庫、細鱗河水庫集中式地表水飲用水水源的保護。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飲用水水源的保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條飲用水水源保護應當遵循保護優先、防治結合、科學規劃、綜合治理、權責統一、確保全全的原則。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公共財政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並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協調機制。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確定補償主體、對象和標準。
第五條本條例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
市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
市水務、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自然資源、衛生健康、文體廣電和旅遊、公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民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配合市政府有關部門做好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飲用水水源保護宣傳教育,普及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增強公眾飲用水水源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飲用水水源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飲用水水源環境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開舉報方式,及時受理舉報、投訴。
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水源保護

第九條本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範圍依據省政府批覆檔案確定。
第十條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定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堆放化工原料、危險化學品、礦物油類以及有毒有害物品,設定易溶性、有毒有害廢棄物暫存和轉運站;
(四)設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經營性養殖,網箱養殖;
(五)從事餐飲服務項目;(六)使用劇毒和高殘留農藥,濫用化肥;
(七)使用電力、炸藥、毒品捕殺魚類;(八)航行、停泊汽柴油等燃料動力船舶;
(九)丟棄、掩埋動物屍體,建造墳墓;(十)投放可能危害水生態環境的水生生物;
(十一)在水體中洗刷車輛、農藥器皿和其他污染水源水質的物品;
(十二)破壞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以及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
(十三)採石、采砂、取土、棄置砂石;(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一條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十二條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全部集中收集,並在保護區外進行無害化處置,生活垃圾轉運站採取防滲漏措施。生活污水經收集後應當引到保護區外處理排放。
第十三條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加強對分散式畜禽養殖的管理,控制新增種類及養殖量,現有畜禽養殖產生的廢物,應當採取相應措施處理後全部資源化利用。
第十四條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遵守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外,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從事養殖畜禽、耕種;(三)旅遊、游泳、垂釣、水上訓練、露營、野炊等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活動;
(四)堆放工業廢渣、生活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誌,並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周邊生活生產活動頻繁區域設定防護隔離設施。
第十六條供水單位應當加強飲用水水源取水口的監測和管理,設定監控設施實時監測,發現異常狀況,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並立即向供水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七條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保護區內設定禁行或限行標誌。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穿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主要道路橋樑建設防護隔離設施和事故應急處置設施。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的協作機制,並督促有關部門落實飲用水水源監管職責。部門具體職責如下:
(一)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監督指導飲用水水源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牽頭協調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與有關部門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解決飲用水水源保護中的重大事項。
(二)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的日常管理工作;負責供水設施安全運行;負責水量調度管理,制定區域水資源配置和供水聯合調度方案;負責與相關部門配合對保護區進行綜合治理,清理整頓保護區內違法違規建設項目;負責對保護區進行巡查,發現影響飲用水水源安全的行為,應當及時制止並依法處理,或者轉交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三)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流域範圍內的畜禽養殖廢棄物綜合利用的指導和服務,負責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指導工作。
(四)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退耕還林專項規劃,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推進退耕還林;負責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林業、花卉苗木等化肥農藥施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域水源涵養林、自然植被的保護和管理;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林業施業區內分散式畜禽養殖的管理工作。
(五)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嚴格控制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規劃用地和項目建設。
(六)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飲用水水質衛生監測和衛生監督管理,每季度向社會公布一次供水末端水質信息。
(七)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工作。
市人民政府和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務、林業和草原、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定期開展安全巡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安排相關部門,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建設完善村鎮和林業施業區生活污水、生活垃圾處理設施,防止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源。通過採取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生態隔離帶等生態保護措施,保護飲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專業化、正規化的應急管理體系,組織有關單位建立專業的應急隊伍和專家庫,加強應急監測能力建設,提高飲用水水源風險預防和應急管理能力。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水務、衛生健康、應急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做好物資和技術儲備,配備應急處置設施設備並進行應急演練。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和轄區內企事業單位、供水單位應當根據市飲用水水源突發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編制相應的應急方案,報市應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按照要求進行應急演練。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防護隔離設施。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水源保護區內投放可能危害水生態環境的水生生物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水源保護區水體中洗刷車輛、農藥器皿和其他污染水源水質的物品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在水源保護區內使用電力、炸藥、毒品捕殺魚類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
(二)在水源保護區內丟棄、掩埋動物屍體的,責令無害化處理,所需處理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水源保護區內建造墳墓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航行、停泊汽柴油等燃料動力船舶的,由交通運輸管理或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駛離,仍不駛離或者多次停泊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以及與水源保護相關的植被的,由林業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可以處毀壞林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防護隔離設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情節嚴重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本條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鶴崗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的決定
(2019年8月1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鶴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鶴崗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現將《鶴崗市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以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飲用水水源是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是健康生活的基本要素,飲用水水源的保護直接關係到廣大人民民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和社會繁榮穩定。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堅持綠色發展理念,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和水資源管理制度,著力優先解決好影響民眾健康的突出環境問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加強飲用水水源規劃和建設,強化污染治理,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取得明顯成效。我市兩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五號水庫、細鱗河水庫能夠達到規範化建設要求,水源水質總體良好,但與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的要求仍然存在一定差距:一是各級政府及部門責權不夠清晰,“九龍治水”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部門各管一塊,責任不清、職責不明,工作難以形成合力,特別是政府機構改革以後,部門職責需進一步明確;二是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的體制、機制、制度不夠健全,分工協作、統一監管的工作格局尚未有效形成;三是污染水源和破壞飲用水水源設施情況時有發生,存在安全隱患,特別是農業種植養殖面源污染隱患突出;四是雖然國家《水污染防治法》和我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對飲用水水源保護作了規定,但都比較巨觀和原則,針對性不夠強,因此有必要依據國家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一部飲用水水源管理地方性法規,以便更好的保護飲用水水源。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2018年初,《鶴崗市地表水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立法工作列入我市立法年度工作目標,市生態環境局在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下,迅速啟動立法工作,成立立法起草工作領導小組,2018年5月初完成了《條例(草案)》初稿。2018年6月,市人大法工委和市生態環境局聯合赴滁州、六安等地開展考察調研,在認真吸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2018年8月29日市政府第16屆1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於2018年12月28日提請市人大審議。市人大法工委按照立法程式,徵求了社會公眾和市政府有交部門的意見,並召開了座談會。2019年5月23日,鶴崗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第一次審議。2019年6月中旬,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在哈爾濱召開了專家論證會。2019年6月23日至29日,市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市生態環境局赴四川省的樂山、眉山等地考察學習和實地調研,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2019年7月26日,《條例(草案修改稿)》經鶴崗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
三、主要內容說明
(一)總體概況
《條例》共5章30條,第一章為總則,共8條主要是界定條例的適用範圍、飲用水水源範圍、政府及相關部門責任等;第二章為水源保護,共8條主要是規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管理要求;第三章為監督管理,共4條主要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和生態環境、水行政等相關責任單位在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中的具體職責;第四章為法律責任,共8條主要是明確違反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五章為附則,共2條規定了《條例》的適用範圍和施行日期。
(二)關於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職責
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重要職責。《條例》第四、五、六條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公共財政對飲用水水源保護的投入,並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協調機制。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統一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水務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所在地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的飲用水水源環境保護工作。”
(三)關於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補償制度,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舉措,有利於推動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技術等綜合手段保護飲用水水源。《條例》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確定補償主體、對象和標準。”將飲用水水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在地方立法中加以明確,以引導推動生態補償機制的落實。
(四)進一步細化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
為強化我市飲用水水源保護,在《黑龍江省飲用水源保護區劃分與防護的實施辦法》等上位法規定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的基礎上,根據我市的實際情況做了進一步的細化設定。《條例》第十條設定了“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航行、停泊汽柴油等燃料動力船舶,丟棄或者掩埋動物屍體,洗刷車輛、農藥器皿和其他污染水源水質的物品等行為”;《條例》第十四條設定了“在一級保護區禁止露營、野炊,從事養殖畜禽、耕種等可能污染飲用水水源的行為。”
(五)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的監督管理
根據我市實際,《條例》第三章對市政府及其生態環境、水務、衛生健康等部門和飲用水供水單位的監督管理職責作了明確規定,規定“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聯合監測、聯合執法、應急聯動、信息共享的協作機制,並督促有關部門落實飲用水水源監管職責。”明確了飲用水源保護區所在地人民政府落實監管職責,要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與有關部門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協調解決飲用水水源保護中的重大事項。”鑒於我市水源地陸域範圍主要在林業和草原局林場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對林業和草原部門的職責進行了細化,包括水源保護區退耕還林、花卉苗木施用農藥、施業區內分散式畜禽養殖管理等工作。
(六)加強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畜禽養殖污染防治
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為更好的解決規模以下畜禽散養戶對飲用水水源的污染和影響,設定“禁止設定經營性養殖戶”內容,並嚴於國家環保標準要求。《條例》第十條第四項要求,飲用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設定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等經營性養殖,網箱養殖。
(七)關於法律責任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外,《條例》根據我市實際,主要規定了破壞、擅自移動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理界標、警示標誌和防護隔離設施;航行停泊汽柴油等燃料動力船舶;洗刷車輛農藥器皿等影響飲用水水源安全等環境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現提請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常務委員會審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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