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縣縣城主城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高邑縣縣城主城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是高邑縣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邑縣縣城主城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0月25日
  • 發布單位:高邑縣人民政府
發布日期,全文內容,

發布日期

高邑縣人民政府印發關於縣城主城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高政函〔2016〕54號
高邑縣人民政府印發關於縣城主城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的通 知
各鄉(鎮)人政府,縣政府有關部門:
《高邑縣縣城主城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高邑縣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5日

全文內容

高邑縣縣城主城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縣城主城區規劃管理,提高城市品位,提升城市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河北省城鄉規劃條例》、《石家莊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城主城區(以下稱主城區)是指《高邑縣城鄉總體規劃(2011-2030)》確定的區域。具體範圍是:東至高速公路,南至光武路,西至107國道,北至太行路。
第三條 主城區內所有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高邑縣城鄉總體規劃(2011-2030)》、《老城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等檔案要求。
第二章 主城區建設項目規劃管理
第四條 高邑縣城鄉規劃委員會(以下簡稱“規委會”)是高邑縣委、縣政府領導下的城鄉規劃議事決策機構,負責研究和審議全縣有關城鄉規劃編制、實施和管理的重大事項。
規委會採取分級審議方式,分為全體委員會和專題委員會兩級會議。
規委會全體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大型基礎設施、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二)重大產業項目的選址、規劃方案;
(三)專題委員會認為需經全體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規委會專題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需經全體委員會審議並報縣政府批准的事項;
(二)重要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條件;
(三)標誌性建築、公共建築和居住項目的規劃設計方案;
(四)重大違法建設項目的處理;
(五)一般性產業項目的選址、規劃方案;
(六)其他需提交專題委員會審議的事項。
第五條 主城區建設工程開工建設前,應向縣規劃局提出申請,並提供建設工程方案,包括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外立面效果圖。
第六條 縣規劃局須對擬審批項目進行初審並按程式報請召開高邑縣規委會,由高邑縣規委會對擬建項目進行審定。未經規委會審定的建設性項目不得進入土地交易程式。
第七條 建設項目經高邑縣規委會審定後,由縣規劃局按規定辦理規劃手續。
第八條 主城區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服從規劃管理。
各類建設項目應在城鄉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內選址建設,各項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市功能的協調,不得妨礙城市的發展。
第九條 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核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前,應向規劃局申請選址,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設項目選址申請;
(二)批准類建設項目的項目建議書批准檔案或者核准類建設項目的擬報批的項目申請報告;
(三)標明擬選位置的地形圖和規劃設計示意圖;
(四)證明建設項目需要有關部門批准或者核准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他相關材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符合規劃要求的,對以劃撥方式供地的項目核發選址意見書,對其他項目核發選址意見函。
第十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
(二)建設項目的核准檔案、備案檔案;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四)標示擬用地範圍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現狀地形圖;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規劃局審查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申請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申請;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准檔案或核准檔案;
(三)標示擬用地範圍的一比一千或者一比五百現狀地形圖;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規劃局審查符合要求的,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縣規劃局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界限使用土地,確需改變使用性質或調整界限的,須經縣規劃局批准。
第十三條 在主城區進行建設的有關單位,應向縣規劃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
(二)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檔案;
(三)經由高邑縣規委會審定的建設工程方案,包括總平面圖、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外立面效果圖;
經審查,符合規劃要求的縣規劃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四條 嚴格控制在主城區內進行臨時建設。確需建設的必須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到縣規劃局辦理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六個月內、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三個月內不施工又未申請延期的,規劃許可證即自行失效。
第十六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必須符合消防、抗震、環境保護、人防等有關標準、規範和規定,並符合我縣有關建築密度、容積率、建築間距、建築高度以及退讓五線等規定。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需改變使用性質的,必須報經縣規劃局批准。
第三章 城中村改造管理
第十八條 城中村改造應按照縣規劃計畫進行開發, 列入片區改造計畫的城中村,不再翻建、擴建各類建設項目。
第十九條 鼓勵城中村以街道合圍區域為基本單元集中連片整體開發,城中村改造可因地制宜制定改造方案,要與周邊區域統籌改造,並與區域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承載能力相適應。
第二十條 建立違法建築防控和處置機制,嚴格控制未批先建、私搭亂建等違建行為,高邑鎮人民政府負責城中村違法建設的拆除工作。
第四章 個體建築工程規劃管理
第二十一條 在主城區下列區域禁止進行個體建設工程:
(一)土地已經徵收、正在徵收或計畫徵收的區域;
(二)正在進行開發、改造或已列入縣城近期整體開發、改造計畫的區域;
(三)歷史文化、文物保護區劃定的禁止建設區域;
(四)城市道路紅線、藍線、綠線、黃線、紫線範圍內;
(五)房屋占地位於規劃市政道路紅線以內的,由政府進行評估補償。
(六)影響環境、道路交通、城市防洪、消防安全、公用設施的區域;
(七)占用高壓供電走廊和壓占地下管線、防洪排水設施的。
(八)已建成小區內禁止私搭亂建。
第二十二條 主城區個體建築工程建設,應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申請人應向村(居)委會提供下列材料
(1)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2)戶口簿及家庭成員身份證複印件;
(3)土地權屬證明;
(4)房屋施工圖紙、外立面效果圖;
(5)遷入戶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村(居)委會收到個體建築工程沿市政道路建設的申請後進行資格審查。審查通過後,由村(居)委會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經公示無異議的,村(居)委會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後報高邑鎮政府。
經審查或公示後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村(居)委會3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三)經公示無異議的,由高邑鎮會同國土資源局進行現場踏勘,並對宅基地權屬進行審查。
(四)高邑鎮政府組織相關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符合建設條件的,由高邑鎮政府簽署審查意見,按批次報縣規劃局。擬建個體建築工程面積300平米以上的,由縣規劃局報請召開高邑縣規委會,由高邑縣規委會對擬建房屋的層數、外立面效果、間距、建築面積等進行審議。擬建個體建築工程面積300平米以下的,由縣規劃局報請主管縣長進行審批。
審議通過後,規劃局按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工程開工前,向縣規劃局申請放驗線,由縣規劃局牽頭,會同村(居)委會對擬建個體工程進行定位放線;申請人對擬建房屋的四至、占地面積、層數、間距、建築面積、外立面效果等內容在建築現場公示,直至房屋竣工驗收。
第二十三條 個體建築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審批:
(一)破壞生態環境,損毀歷史文化遺存的;
(二)違反國家法律規定,占用農用地建房的;
(三)違法占地的;
(四)相鄰權屬有糾紛未妥善解決的;
(五)國家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其他不得批准的。
第二十四條 主城區個體建築工程沿市政道路建設的,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禁止在建築設計中採用高純度、高彩度的鮮艷色彩。同一地段內同一組建築主體色調要協調統一。舊區內因周邊現狀建築的色彩限制不宜選擇與周邊環境既有建築有較大色差的色彩。
(二)樓層以二、三層為主,最高不得超過四層(含閣樓)。
(三)個體建築工程位於東西道路路北的,與後鄰建築間距應符合採光要求。
(四)個體建築工程外牆應後退市政道路紅線1.5米,沿路設定陽台、雨棚等房屋附屬設施的, 不得突出建築外牆1.5米。
(五)室內平計算規則:H=20%X+0.45(H指室內平,X指人行道寬度,計量單位為m)。
第二十五條 主城區內市政道路兩側以外區域,村民進行翻建、擴建住宅的,由村(居)委會根據村規民約進行管理。在村莊內進行建設的樓層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層(含閣樓)。
第五章 監督監察
第二十六條 縣規劃局負責按規定依法徵收主城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等項目限額以下無需辦理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配套費。
第二十七條 在主城區各類建設施工過程中,應進行圍擋作業。建築材料不得隨意堆放,確需占用市政道路的,應向縣城管局提出臨時占道申請,經城管局審批同意後方可占用,占用市政道路的建築材料及施工產生的垃圾應於施工完成後及時清理。
第二十八條 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是轄區內沿市政道路個體建築工程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具體負責轄區內的沿市政道路個體建築工程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對村民違法違規建設行為應及時制止,並責成違法行為人立即自拆;對不聽勸阻的,及時報告高邑鎮政府。
已建成小區內物業為第一負責人,具體負責小區內個人違法違規建設行為的制止,並責成違法行為人立即拆除;對不聽勸阻的,及時上報上級主管部門。已建成小區無物業的,由小區所在地村(居)委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高邑鎮政府為沿市政道路個體工程規劃建設管理的二級巡查監控責任主體,具體負責
(一)對轄區內沿市政道路個體建築工程建設行為進行不定期巡查。
(二)對接到的舉報或巡查過程中發現的違法違規個體建築工程及時制止和處理。
(三)對於主城區城中村村民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行為,由高邑鎮牽頭組織,規劃、國土部門配合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三十條 縣規劃局、縣國土資源局為主城區規劃建設管理的主要巡查監控責任主體,具體負責:
(一)加強對主城區建設的監督檢查,落實規劃管理動態巡查制度。
(二)對未按照高邑縣規委會審議通過的方案進行建設的,由縣規劃局責令停止建設,並依法予以處理。
(三)對違法占地和違法建設行為,縣國土局和縣規劃局分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強制拆除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四)對無法控制的違法違規建設行為,上報縣政府,申請啟動聯動機制。
啟動聯動機制後,由縣政府組織高邑鎮、城管、規劃、建設、國土、公安、宣傳、信訪等部門按照分工要求,落實拆除工作任務。
第三十一條 縣供電、供水部門不得為違法建築供電供水;縣稅務、衛生、文廣新、環保、氣象、消防等部門不得為利用違法建築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辦理相關經營證照和登記、備案等行政許可手續。縣電信、移動、聯通、光電網路等單位不得為違法建築提供服務,已提供服務的,應立即停止。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主城區以外的鄉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各鄉鎮應加強本鄉鎮規劃管理所的力量配備,對沿主要道路兩側進行建設的嚴格規劃管理,嚴禁村、鎮、開發區私自批地建設。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已發布的檔案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高邑縣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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