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

高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

高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是高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
  • 所屬部門:高縣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高縣
高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 根據《中共高縣縣委高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高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和〈關於組織實施高縣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高委發〔2014〕28號),設立高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簡稱“縣住建和城管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原縣城鎮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
(二)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縣城規劃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和城市規模拓展的統籌、謀劃、管理、協調,強化督查督辦,改善城市人居環境。
(四)健全住房保障體系,著力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強對房地產業的巨觀管理和監督協調。
(五)加強對全縣建築業發展的巨觀管理、配套服務,打造建築品牌企業,加快建築業發展。
(六)加強建設工程建築節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職責。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城鎮管理、城鄉環境治理、愛國衛生、城市園林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訂全縣住房保障、城鄉規劃、城鄉建設、城鎮管理、工程建設、村鎮建設、建築業、房屋裝飾裝修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風景名勝、建築抗震設防、愛國衛生、城鄉環境治理等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城鎮管理聯合執法牽頭協調工作。
(二)承擔城鄉規劃監督管理的責任。組織指導全縣城鄉規劃的編制、實施和管理工作,擬訂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和專項規劃的編制和報批、指導,監督全縣城鄉規劃編制和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程規劃管理、放驗線及規劃驗收管理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提出、審批、指導實施、監督管理。
(三)擬訂全縣城鎮管理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城鎮管理的工作標準、具體辦法和考核細則,下達工作任務,並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城鎮管理工作。
(四)承擔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組織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組織擬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
(五)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組織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指導、監督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六)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責任。指導建築活動,培育和規範建築市場,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等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擬訂建設工程施工、監理以及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業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燃氣行業管理工作。
(七)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執行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調查處理安全事故;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稽查特派員制度的有關工作。
(八)承擔指導城市建設管理的責任。擬定城市建設的政策、規劃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城市建設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研究建設時序,牽頭組織編制近期建設項目計畫、年度建設項目計畫,並督促項目實施工作,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提出、審批、指導實施和監督管理。
(九)承擔規範和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擬定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村鎮規劃編制、農村住房建設管理的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的改善工作,指導和組織各類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及國家大型重點建設地區村鎮遷建、重建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十)承擔監督管理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秩序和勘察設計諮詢質量的責任。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改革方案、產業和技術政策、規章制度並指導實施。指導建設工程抗震設防工作,組織編制並實施房屋建築和市政設施抗震技術地方規範和標準圖集,組織開展城市建築物抗震性能普查、鑑定加固和改造工作,指導和組織災後恢復重建工作。
(十一)承擔推進建築節能、村鎮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建築節能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推進城鎮減排;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責任;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指導白蟻防治工作。
(十二)負責縣城城區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協同有關部門提出市政設施年度維護計畫,經縣政府批准後實施;負責市政公共設施的有償使用和管理。
(十三)統籌協調城鎮管理、愛國衛生、城鄉環境綜合治理的重大問題和各方面工作關係;組織實施並指導城鄉環境整治和全縣生活垃圾處理工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突擊環境整治,開展專項治理活動,承擔縣城城區風貌整治後的管理;負責建成區內的市容市貌和環境衛生工作。
(十四)負責指導和監督檢查衛生城鎮、衛生單位的創建和管理,組織全縣開展除“四害”工作;指導、協調開展愛國衛生宣傳、健康教育工作和農村改廁。
(十五)牽頭組織、協調縣城城區揚塵管理有關工作;承擔數位化城管系統建設和運行。
(十六)負責全縣城市園林綠化的監督管理。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園林綠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園林綠化的相關政策、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編制城市綠化規劃和園林綠化基本建設項目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城市“綠線”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綠地率指標審核和綠地建設方案的審批;組織編制城鎮新增綠化面積年度計畫,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綠地分級分類管理辦法;制定綠化養護質量標準和城市園林綠化專業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城市重大綠地建設項目;負責城市綠地維護管理,負責城市公共園林綠地、市政設施配套綠地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城市建設園林綠化項目竣工驗收。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城市園林綠化的財政、金融、價格、貿易等經濟政策和規定,提出縣級財政城市園林綠化專項資金預算建議;管理監督縣級城市園林綠化資金,管理園林國有資產。
(十七)負責園林城鎮、園林單位的創建和轉報工作;負責指導公園分級分類管理,負責審查新建公園總體規劃和設計方案及審核、申報工作,指導監督公園的管理和公園基建工作;負責城市綠地病蟲害、有害生物的調查,制定防治預案及具體措施;負責城鄉建設項目綠化指標審核和園林綠化企業資質管理,負責臨時占用綠地定點定項批覆,承擔城市園林綠化的行政執法管理工作。
(十八)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風景名勝區保護、規劃、建設管理,負責風景名勝區的重大建設項目規劃和近期建設詳細規劃的審核報批,負責風景名勝區內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全縣世界遺產申報,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自然與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十九)負責縣政府非經營性城市投資建設項目實施主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二十)制訂規劃建設行業、城鎮管理人才培養和教育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執業資格管理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信訪工作,督查督辦重大信訪案件,協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違規案件。
(二十一)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二)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高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行政審批股)。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的綜合協調;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應急、信訪維穩、政務公開、新聞宣傳、效能建設、安全保衛、愛國衛生和政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績效管理、重要事項的督查督辦及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負責機關電子政務的組織實施。
負責編制城市建設項目和年度支出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城市維護項目的計畫,綜合管理縣及縣以上財政用於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系統的各專項資金;負責本部的固定資產、財務管理工作;承擔統籌利用外資的有關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的落實;負責行業經濟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和監督管理。
負責機關和局屬單位人力資源開發、機構編制、人事勞資工作;承辦幹部任免、後備幹部選拔、局機關幹部和所屬單位領導幹部年度考核工作;負責行業專業技術職務初審、評審,組織和指導所屬單位及全行業職工培訓教育工作;承辦局黨組的日常工作;負責黨組決議的督辦工作;承辦機關黨群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
承擔數位化城管系統建設和運行工作。負責數字分控中心的正常運行;負責城市管理數位化案件及處理案件相關協調工作;負責城市管理考核迎檢相關工作。
指導本系統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承辦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及辦理情況的公示;負責與相關部門行政許可並聯審批和本部門的行政審批的協調牽頭工作;負責本部門駐縣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管理;牽頭組織現場查勘、行政許可事項和公共服務許可項目的辦理;負責行政審批直接辦理件資料立卷歸檔。
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本系統、本部門依法行政、普法宣傳等工作;牽頭負責相關行政執法監督、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指導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執法監察工作。
(二)城鄉規劃股。
組織城市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及其他相關子規劃的編制、修編和調整;組織和參與各類城鄉規劃評審;負責規劃調整研究、審查及報批工作;參與並指導有關部門專業規劃的編制工作;參與大型或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指導全縣城鄉規劃編制工作;承擔縣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依法對城市規劃區行政性劃撥用地上各類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選址定點;負責組織協調城市規劃區以外大型建設項目的選址;依法擬定城市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條件;參與建設項目的方案審查;負責城鎮建設項目規劃放線、驗線;牽頭大型或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參與規劃調整方案的制訂;參與規劃驗收和建設用地計畫的制訂。
負責建築工程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築方案的規劃審查工作,負責對建築工程施工圖、外立面裝飾裝修、建築風貌、危房改造、臨時建築等實施行政審核管理;組織建築方案審查會;負責城市規劃圖紙、資料整理歸檔;指導全縣城建檔案工作。
負責對全縣城鄉規劃編制、審批、調整和執行工作的監督檢查;組織建設項目規劃核實驗收;負責對城鎮城區各類違反規劃建設法律、法規、規定行為查處的監督;負責對鄉鎮實施城鄉規划行為、查處違法建設和糾正違法行為的監督檢查;協助做好對全縣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項目和行為的督查督辦。
(三)建築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基本建設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基本建設程式;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安全、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對建設項目開工實施審查、行政管理;參與工程建設項目竣工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驗收報告的起草及備案工作;負責對與建築配套的電梯、起重機械、管道等設備設施的施工設計和安裝活動實施監督管理;負責燃氣企業資質及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房屋建築及市政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建築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指導散裝水泥推廣和白蟻防治工作。
負責擬訂全縣建築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建築企業的行業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建築業發展重點、目標、政策措施的擬訂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建築業運行情況及行業經濟信息的調研、統計、分析和綜合協調;負責建築施工企業、監理企業、招投標代理企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等企業的資質管理和日常監管工作;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內、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負責建築企業、建築企業安全、建築業關鍵崗位人員資格認證和管理;監督執行國家和行業工程建設技術標準;負責施工契約備案、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備案審查;監督國家、省、市工程造價管理的《計價規範》和相關政策的執行;負責清理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工作;指導造價管理工作;指導縣建設科技協會的工作。
負責全縣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的行業管理,規範勘察設計市場,指導勘察設計行業協會工作;負責勘察設計行業標準管理;組織工程建設設計標準的編制和落實;組織國家投資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組織房屋建築及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初步設計審查,指導全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抗震設防工作;擬訂行業科技發展、科技政策和建築節能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新工藝、新設備、新產品、新技術的推廣套用;負責行業信息化工作;組織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負責建築業行業科技工作和節能減排工作;負責推進牆體材料革新工作。
(四)市政建設管理股。
負責指導全縣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建設;負責市政重點工程項目設計施工階段的組織協調和督查督辦;負責相關市政基礎設施設計、招投標、拆遷、施工管理和技術資料工作;參與監管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和安全;參與市政工程定額管理;負責縣政府非經營性城市投資建設項目實施主體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組織編制住房城鄉建設和城鎮管理事業的近期、中期、長期發展規劃;研究城鎮發展戰略和建設時序,組織編制城鎮建設年度計畫,擬定全縣住房城鄉建設和城鎮管理年度工作指標;負責全縣推進新型城鎮化運行情況的調查研究、數據統計、情況分析和督查督辦;安排下達指令性技術任務,做好技術協調;負責起草業務技術規範性檔案;負責城市建設項目的可研、立項和報批;參與大型和重點建設項目的選址論證;負責局技術會的組織工作;組織協調全縣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房地產業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實施,指導、監督城鄉房屋產權產籍管理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制定的住房改革和住房保障政策,擬訂全縣住房改革和保障性住房政策、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
負責研究制定市政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市政建設年度計畫和市政設施項目建設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對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方案及施工圖實施行政審核管理並組織方案審查會;負責市政工程圖紙、資料整理歸檔。
負責縣城市政基礎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對城區市政設施的巡邏檢查,確保路燈、人行道等設施設備正常使用,雨污管網系統通暢;負責市政公共設施的有償使用和管理;負責城市道路挖掘管理;負責各類渣土運輸的管理;負責城區揚塵管理工作,匯總城區揚塵治理工作的信息和相關情況。
(五)村鎮建設股。
指導全縣村鎮建設;擬訂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和管理全縣村鎮的規劃、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農村危房改造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指導農村公用設施建設、小城鎮建設、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和重點鎮建設工作。
研究制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發展戰略,擬訂全縣風景名勝區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負責全縣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風景名勝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縣域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以及重要建設項目規劃編制、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全縣世界遺產申報,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自然文化遺產的申報以及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負責全縣城鎮園林綠化管理,制定城鎮園林綠化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標準的相關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園林城鎮、單位的創建工作;組織編制年度綠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建設項目綠地率指標審核和綠地建設方案的審批;組織編制城鎮新增綠化面積年度計畫;負責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綠地分級分類管理辦法;制定綠化養護質量標準和城市園林綠化專業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園林綠化企業資質初審、報批,臨時占用綠地定點定項批覆;負責城市綠地維護管理;負責城市公共園林綠地、市政設施配套綠地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指導公園分級分類管理;負責審查新建公園總體規劃和設計方案及審核、申報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審定公園規劃及其調整方案,指導、監督公園的管理和公園基建工作;負責園林綠化行政處罰工作。
(六)城鎮管理股。
負責城區內市容市貌監督管理工作,包括占道經營、臨時搭建、以街為市、夜市、游攤、占道餐飲等方面的管理;承擔對影響市容擅自占用、擺攤設點、流動售貨、停放非機動車輛、堆放物料等進行監督管理。
負責戶外廣告位置和規格的審查、批准,並對影響市容的廣告、霓虹燈、廣告牌、標語牌、櫥窗、店招店牌、燈箱、宣傳欄等進行監督管理和拆除;負責對亂張亂貼、亂印發印刷品廣告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城市標識標牌、報刊郵亭、城市公交站牌等進行監督管理。
負責對有礙市容的亂扔、亂吐、亂倒、亂噴塗、亂張貼行為的管理;負責建成區內環衛設施設定、建設管理和日常維護;負責對主要街道、部分偏街小巷、綠地、廣場、公廁等環衛清掃保潔、生活垃圾、建築垃圾清運處理、髒車進城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因建設需要設定和拆除環衛基礎設施的管理。
(七)愛國衛生股。
負責全縣愛衛、創衛工作目標管理方案的制定、組織實施、評比考核工作;指導各鄉鎮開展社會衛生工作;負責衛生縣城、衛生場鎮、各級衛生先進單位的創建和管理工作;承辦迎接重大活動和節假日、愛國衛生月等民眾性愛國衛生活動的計畫安排、組織實施和檢查督促。
負責全縣愛國衛生宣傳工作,指導、配合相關部門開展全縣健康教育工作,組織協調、配合單位、社區開展創衛宣傳和健康教育活動;指導協調開展農村改廁工作和健康教育工作。負責制定全縣城區、場鎮除“四害”工作中長期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制定全縣城區、場鎮除“四害”考核標準,組織全縣開展除“四害”工作,對全縣進行除四害監測指導、技術指導和檢查考核;承擔除“四害”技術服務和技術指導工作。
組織實施並指導城鄉環境整治工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突擊環境整治,開展專項治理活動;承擔縣城鄉環境綜合治理領導小組和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事務工作;負責組織協調揚塵治理工作,對縣級各部門、各鄉鎮揚塵治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負責全縣收集、匯總揚塵整治工作的信息和情況報送。
四、其他事項
(一)原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原縣城鎮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劃歸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管理。
(二)與縣發展和改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縣發展和改革局指導、協調全縣招標投標工作,確定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範圍、規模標準以及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指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媒體。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工程和市政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查處建設工程項目招標投標中的違法行為。
(三)與縣水務局在城市供排水管網規劃與建設管理,與縣交通運輸局在城鎮客運交通規劃與建設管理,與縣公安局在停車場規劃建設定點上的職責分工,按縣政府明確的職責分工執行。
(四)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與縣房產管理局的管理關係。
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是縣政府負責全縣規劃建設、城鎮管理、住房改革保障和房地產業管理的主管部門,縣房產管理局由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管理,其行政業務工作原則上經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報縣委、縣政府批准後具體組織實施,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向縣委、縣政府負責。主管部門與部門管理機構的關係按縣委、縣政府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五)縣住房城鄉規劃建設和城鎮管理局與縣級有關部門應加強對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補償實施工作的監督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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