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關於印發高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和《中共高州市委辦公室、高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高州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高辦發〔2010〕2號),設立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發文單位:茂名市機構編制委員會
  • 文號:茂機編〔2010〕6號
  • 所屬市:高州市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辦公室,建設工程,城鄉規劃建設,房地產業,政策法規股,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現任領導,

職責調整

(一)將原市建設局的職責劃入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將城市供水管理工作的職責劃給市水務局
(四)將建築工程建設定額、造價定價依據的編制、造價信息的發布和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的具體工作交給相關事業單位
(五)將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評比、評優、市場研究分析等工作交給行業協會。
(六)推進住房改革與發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著力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強對房地產市場的監督和規範,維護市場秩序。
(七)加強建設領域資源節約工作,有效降低建築能耗
(八)加強全市住房與城鄉建設執法監察工作的協調和監督。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建設行政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訂城鄉建設、村鎮規劃建設、工程建設、建築業、住宅房地產業、勘察設計諮詢業、市政公用事業建設的方針、政策、法規以及相關的發展戰略規劃並指導實施,進行行業管理。
(二)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總體規劃的審查;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歷史文化名城相關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
(三)組織大中型工程項目(包括重點工程)的初步設計審查;負責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後的組織實施工作;監督管理國家、省委託市管、市屬非財政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工作;組織制定和會同有關部門發布建設工程定額和地方建設技術標準、規程等,監督管理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技術標準的實施;對國家、省委託市管和市屬投資工程項目的預、結算審核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四)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監督建築市場準入、工程招標投標、工程監理以及工程質量和安全;負責建築行業資質管理;擬訂勘察設計、施工、建設監理和相關社會中介組織管理的規定並監督實施;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五)指導城市建設、村鎮規劃建設工作;指導散裝水泥、城鎮燃氣管理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建設行業從業人員專業技術培訓及執業資格管理;負責建設行業中介服務機構的資格審定和報批。
(六)承擔推進房地產業發展和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全市房地產業管理,制訂房地產行業發展、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規劃以及產業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政策保障性住房財政資金和建設用地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審批(三級、四級、臨時資質),管理商品房預售廣告、現房銷售備案,規範房地產市場行為,指導和監督房屋產權登記和房屋拆遷。
(七)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指導全市住房制度改革。
(八)負責制定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九)負責建設工程(含建築工程、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工程、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審查、報建審核和工程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
(十)制定建設系統各行業科技發展規範、技術經濟政策,組織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成果推廣,指導重大技術引進和創新工作;負責國家和省強制性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的貫徹執行。
(十一)管理建設行業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和外事工作,指導企業開拓國外建築市場和房地產市場。
(十二)負責燃氣管理和安全監督工作。
(十三)負責建築節能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建築節能的政策、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和專項資金徵收工作;負責新型牆體材料的確認、推廣套用和專項基金的徵收工作。
(十四)負責城市建設、管理的行政執法、執法監督、行政複議以及行政訴訟工作;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隊伍規範化建設;依法查處重大建設違法違規案件。
(十五)擬訂行業人才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行業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的監督管理;負責行業各類執業資格、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5個內設機構:

辦公室

負責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草擬綜合性檔案,組織大型會議;負責組織人事、勞資、文秘、黨建、檔案、保密、信息、統計、工青婦、計生、政務公開、信訪、治安綜合治理和保衛工作;負責人大議案與政協提案的辦理;負責機關行政、接待和後勤管理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工作,指導監督下屬事業單位的財務和審計工作;負責機關及指導下屬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行業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工作;負責行業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制定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和管理行業科技成果的評獎、轉化和推廣;負責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

負責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管理規定並監督實施,規範建築市場;負責本行業相關企業資質、中介服務機構和從業人員資格監督管理;指導和監督建設工程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的實施;負責市外建築業企業、監理企業進入本市經營和承接工程的管理;組織協調建築企業參與市外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承(發)包契約的審查並監督實施;負責國家和省強制性建設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的貫徹執行和新技術、新材料的推廣套用;負責基本建設程式管理,監督建設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建設;審查大中型工程項目(含重點工程)的初步設計和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後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對有形建築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含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工程、房屋裝飾裝修工程)的設計審查;負責城區建設工程報建審批、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和竣工驗收備案工作;擬訂建設工程(含房屋拆除工程)質量、建築施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技術政策並監督執行;承擔全市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和相關人員的考核工作;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工程勘察設計諮詢市場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市外勘察設計諮詢單位進入本市承攬業務的管理;負責建築節能管理工作;負責散裝水泥及新型牆體材料的推廣使用及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城市市政設施等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審核、監督,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

城鄉規劃建設

指導城市建設、村鎮規劃建設工作;參與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總體規劃的審查;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查;承擔歷史文化名城及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保護監督工作;指導村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村容鎮貌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鎮規劃區內公共建設工程項目的報建審批、工程質量與安全監督、建設監理和竣工驗收備案工作;負責燃氣管理和安全監督工作。

房地產業

貫徹落實房地產業發展、住房保障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指導和組織全市房地產行業發展、住房建設和住房保障相關規劃及年度計畫的編制與實施;指導住宅建設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指導全市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城鎮(工礦區)棚戶區和危舊城區改造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政策保障性住房財政資金和建設用地計畫,監督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其他政策保障性住房規劃制度的制訂與實施;指導房屋權屬登記和城鎮房屋拆遷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商品房預售廣告、現房銷售備案的管理。

政策法規股

組織研究重大的綜合性政策問題;負責行業政策法規研究和有關規章、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報批和彙編工作;負責建設法規的解釋工作;負責全系統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負責統一組織、協調、監督本系統行政執法、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罰強制執行工作;負責本系統的行政訴訟和行政複議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聽證、行政執法過錯責任和行政許可過錯責任的查處工作;負責協調與有關部門的執法工作。

人員編制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核銷事業編制3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工程師1名;股長(主任)5名,副股長(副主任)2名。
後勤服務人員數3名。
根據有關規定和實有人員的縮減,領導職數和內設機構實行動態管理。

其他事項

(一)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辦公室,負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歸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人員編制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內部調劑解決。設主任1名(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1名副局長兼任)。
(二)與市房產管理處的職責分工。市房產管理處負責市區政策保障性住房的建設和經營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政策保障性住房工作的計畫、匯總、上報以及上級下達計畫、資金的分配等工作;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商品房預售管理,市房產管理處負責全市商品房的權屬登記管理;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物業服務和房地產中介服務的企業資質和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市房產管理處負責物業服務和房地產中介服務企業的市場行為管理。
(三)隸屬原市建設局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市供水公司成建制劃轉隸屬市水務局管理外,其餘的成建制劃轉隸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管理。

現任領導

局長:凌培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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