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高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泰州市高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泰州市高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州市高港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辦公地址:泰州市高港區金港中路119號(建設大廈)
  • 現任領導:徐旭東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承擔規範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研究提出我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依法制定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編制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並且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開展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二)承擔全區城鎮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責任。擬訂住房政策措施、住房保障政策措施和住房制度改革方案並且組織實施。編制全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並且組織實施。推進全區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組織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
(三)承擔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擬訂房地產業發展和市場監管政策措施並且組織實施。編制全區住房發展規劃和房地產業的行業發展規劃並且組織實施。擬訂房地產開發、人才住房保障、住宅產業化和性能認定、房地產交易與產權管理、房屋租賃、房地產評估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安全管理、住宅裝飾裝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等規章制度異且組織實施。
(四)承擔設計行業發展和管理的責任。指導、監督管理城市設計、建築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工作。監督管理施工圖設計審查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工作。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並且組織實施。負責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管理。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指導開展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參與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五)承擔推進科技進步、綠色建築發展、建築節能、城鎮建築減排的責任。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綠色建築、智慧建築和建築節能的政策措施並且組織實施。組織建築行業重大科技項目研究和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實施。推進建築產業現代化。指導建築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築標識管理。
(六)承擔指導市政公用事業發展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的責任。擬訂全區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市政公用事業發展規劃並且組織實施。指導和規範全區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推進海綿城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工作。
(七)承擔監督指導全區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責任。擬訂全區城市園林綠化規劃、政策措施並且組織實施。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的綠地系統構建、生物多樣性以及古樹名木保護等工作。指導城市公園建設管理、古典園林保護修復、傳統園林營造技藝傳承等工作。負責“園林城市”“生態園林城市”建設。
(八)承擔指導和規範全區村鎮建設的責任。協同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參與指導村鎮建設規劃編制,擬訂村莊和小城鎮建設政策措施並且組織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指導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環境改善工作。指導全區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程、特色田園鄉村、重點中心鎮和特色小城鎮的建設。指導全區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工作。
(九)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推進建築業發展的責任。擬訂建築業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措施等並且組織實施。制定規範建築市場主體以及中介服務機構行為的規章制度並且組織實施。監督執行國家、省、市工程建設標準,參與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監督管理,指導工程項目建設、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促進建築企業對外開拓市場、參與國際工程承包。
(十)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擬訂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並且組織實施,負責建築工程質量監督、安全監督工作。指導實施建築業技術政策。參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參與國家、省、市、區立項的房屋建算和市政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工程質量、安全、施工現場監管和竣工驗收的備案等工作。根據上級規定,審核推薦市級以上優質工程。
(十一)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人才培養、職業教育、執業資格管理等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工作。組織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負責機關政務協調和行政事務管理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與審核、信息宣傳、政務公開、建議提案、機要保密、文書檔案、應急管理、信訪管理、公務接待和後勤保障等工作;歸口管理信息化工作;指導城市建設檔案工作;負責系統黨建工作和幹部管理工作;負責系統意識形態、理論武裝和統一戰線工作;負責系統效能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協調系統工、青、婦等群團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職稱評聘、執業資格、績效管理等工作;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各行業的人才培養和職業教育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人員出國(境)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招投標與造價管理科)。擬訂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規範性檔案;承擔相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行政處罰法制審核工作;承擔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指導、執法監督、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依法承辦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案件;協調推進住房和城鄉建設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擬訂全區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的規範性檔案;指導和規範全區有形建築市場以及招標代理、中介單位的市場行為;負責區屬建築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工程建設全市統一定額、計價依據和工程造價管理政策措施;監督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參與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負責全區工程造價諮詢活動的監督管理。
(三)計畫財務科。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的行業發展規劃並且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公共資金;歸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信息統計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產品價格;負責機關各項資金和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徵收和管理區管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非稅收入;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的管理;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的外經工作。
(四)城市建設科。指導市政公用事業發展;擬訂全區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發展規劃並且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區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年度計畫,定期督查工程項目建設情況;指導城市道路、橋樑、照明、地下管線等城市市政基礎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管理;指導城鎮供水、城市節約用水、城鎮排水、生活污水處理和城鎮燃氣(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市政公用事業方面的管理工作;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等工作;根據上級規定,參與組織審核推薦省人居環境獎;擬訂綠色建築、建築節能政策措施並且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綠色建築與建築節能項目;指導建築能效測評和綠色建築標識管理工作;承擔全區機關辦公建築和大型公共建築節能評估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建築行業重大科技項目研究;擬訂智慧建築和建築產業現代化政策措施並且組織實施;指導相關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工作;參與編制地方工程建設標準以及標準設計。
(五)住房保障與住房改革科。編制全區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且組織實施;負責推進全區住房保障體系建設;組織實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運營管理制度;推進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國家和省、市、區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安排,配合有關部門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進行融資、審計和資金清算等。
(六)房地產市場監管科。編制全區住房發展規劃和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並且組織實施;擬訂並且實施房地產開發、人才住房保障、住宅產業現代化與性能認定、房地產交易與產權管理、房屋租賃、房地產評估與經紀管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等規章制度;承擔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職責;負責全區房地產開發管理,履行房屋徵收實施、房地產經紀的行業管理職責;負責研究房地產市場調控的政策措施,建立房地產市場監測體系,指導全區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
(七)設計與震災防禦科。指導城市設計、建築設計、工程勘察設計工作;指導開展城市有機更新、城市雙修工作;指導歷史文化名城(鎮、村、街區)的申報、保護和管理工作;參與建設工程初步設計審查工作;編制城鄉建設抗震防災規劃並且組織實施;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設施抗震設防監督管理;指導開展應急避難場所建設;參與編制地震災後恢復重建規劃。
(八)工程建設質量與安全監管科。擬訂建築工程質量政策措施、規章制度並且組織實施;負責建築業的質量管理工作;推進建築施工技術革新,負責市級及以上優質工程的推薦申報;參與國家、省、市、區立項的房屋建築與市政基礎設施重大建設項目的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階段的工程質量管理、施工管理、消防驗收、竣工驗收備案;組織市級及以上工法的審核推薦工作;負責工程建設監理、質量檢測管理工作;參與全區質量檢測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全區商品混凝土和預製構件質量管理工作;負責住建系統(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擬訂工程建設領域和市政公用領域安全生產的政策措施、規章制度並且組織實施;指導全區危房治理工作;參與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住建系統安全生產宣傳教育。
(九)園林綠化科。擬訂全區城市園林綠化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且組織實施;負責城市園林綠化行業管理;指導城市規劃區內綠地系統構建、生物多樣性以及古樹名木保護與管理工作;參與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負責臨時占用城市綠地、修剪砍伐城市樹木、改變綠化用地性質管理;指導城市公園建設管理、古典園林保護修復、傳統園林營造技藝傳承等工作;負責“園林城市”“生態園林城市”建設。
(十)村鎮建設科。指導各鎮(街道)實施建制鎮、集鎮和村莊建設政策措施,協調村鎮建設相關工作;編制全區村鎮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指導村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指導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加強對農村住房和公共設施抗震設防的管理;指導村鎮基礎設施建設、管理與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組織村鎮建築設計與村鎮建設適用技術的研究和推廣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示範;負責牽頭推進美麗宜居鄉村建設工程、特色田園鄉村、重點中心鎮和特色小城鎮建設工作;負責全區傳統村落保護和發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建築市場監管科。擬訂建築業發展規劃、政策措施並且組織實施;擬訂規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從業人員行為的規章制度並且監督執行;負責建築市場信用體系建設和管理;指導工程項目建設、契約管理和工程風險管理;推進建築業改革;促進建築業對外市場開拓,承擔建築企業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建築勞務合作的協調工作;承擔建築業行業統計和年度發展報告工作;負責進出區建築施工企業備案;負責建築市場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區施工揚塵管控工作。
(十二)物業管理科。擬訂並且實施物業管理、房屋安全管理、住宅裝飾裝修等規章制度,負責物業管理的政策指導以及業務監督、檢查等工作;參與住宅小區的綜合驗收;負責全區物業管理業的行業管理;負責全區公共部位維修資金歸集、管理、使用備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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