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基礎課教學實驗室評估辦法

高等學校基礎課教學實驗室評估辦法,是國家教育委員會於1995年7月6日發布的關於“高等學校基礎課教學實驗室”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高等學校基礎課教學實驗室評估辦法
  • 發文機構國家教育委員會
  • 發文字號:教備[1995]33號
  • 發文時間:1995年7月6日
檔案內容
根據《高等學校實驗室工作規程》(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二十號),要逐步建立高等學校實驗室的評估制度的要求,特制訂本辦法。
一、評估目的
推動高等學校基礎課(含技術基礎或專業基礎課)教學實驗室的建設,在設定、教學、環境、隊伍、制度等方面普遍達到基本條件和要求,改善教學手段,加強實驗室的規範化管理,提高實驗教學水平和投資效益,更好地為培養合格人才服務。
二、範圍
適用於基礎課與基本訓練的實驗室(含技術基礎課專業基礎課)。
三、評估標準及套用
本評估標準,是基礎課(含技術基礎課或專業基礎課)教學實驗室條件合格評估標準,教學質量和實驗室水平評估規範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評估標準的體系分為六項39條目。其中重點條目(帶*號)19條,一般條目20條。每條有評估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方式、自評、評估、記事等欄目。“自評”是指各高校自己評估的結論,“評估”是上級主管部門評估的結論,“記事”是記錄該條目的特色或不合格的主要差距等內容。評估要按各條目逐條評估。所有評估條目全部合格的,該實驗室即為評估合格。如有一條重點條目或累計有四條以下一般條目不合格的實驗室,在二個月內整改後可請評估組的二位專家覆核。如有二條重點條目或累計五條一般條目不合格的,即為不合格實驗室,需要認真整改,待下一個年度重新申請評估。評估合格有效期為五年。
四、實施辦法
(一)自行評估:各高校根據《高等學校基礎課教學實驗室評估標準表》(見附屬檔案二,以下簡稱標準表)規定的各條標準組織自評;
(二)地區評估:學校自評合格的實驗室由學校提出申請報請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廳組織地區評估;國務院有關部委所屬高校,可在地區評估之前,組織本系統所屬高校進行實驗室評估工作;但必須在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參加地區評估;地區評估的面不少於各高校應評估實驗室總數的3/4,評估合格的實驗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廳頒發合格證書,並報國家教委備案;國家教委根據全國各地的進展不定期地組織抽查。
(三)國家教委評估
對於爭取進入211工程的高校的基礎課(含技術基礎課或專業基礎課)教學實驗室,在參加地區評估合格後,由學校提出申請報請國家教委組織評估驗收。國家教委採取抽樣方式評審估抽樣數量不少於應評估數的1/4。評估結果將向社會公布。
(四)操作辦法
1.評估組一般由5人組成。其中專職教師3人,管理專家2人。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
學校自評的評估組在學校領導授權後,一般可由實驗室主管處牽頭設立;地區評估的評估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廳負責組建;國家教委的評估組由國家教委條件裝備司牽頭組建。
2.評估採取現場實地考核評估方式,學校提供有關資料和數據,每位評估專家按照“標準表”上的內容逐條進行評審(聽、問、考、查),然後逐條匯總5位評估專家的“標準表”,進行統計、審議,確定合格條目數。並寫出實驗室評估結論意見書。高等學校基礎課(含技術基礎或專業基礎課)教學實驗室,評估意見書格式附後。
3.評估匯總資料及結論意見書,學校自評的由實驗室主管處負責存檔管理;地區評估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存檔管理,作為學校總體辦學條件的重要內容,提供給有關部門使用或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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