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教委關於印發《高等學校開放研究實驗室管理辦法》的

國家教委關於印發《高等學校開放研究實驗室管理辦法》的在1991.04.28由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家教委關於印發《高等學校開放研究實驗室管理辦法》的
  • 頒布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
  • 頒布時間:1991.04.28
  • 實施時間:1991.04.28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開放條件和審批程式,第三章 研究工作與人才培養,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等學校開放研究實驗室的管理,確保開放目標的實現,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的利用國家計畫委員會裝備投資或世界銀行貸款興建的國家重點實驗室驗收通過後,必須實行開放;在建的國家重點實驗室具備開放條件的,經過批准,也實行開放。
第三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是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一布點興辦的國家或部門層次的科學研究和培養高層次人才的機構。
第四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的基本任務是,創造良好的科學研究條件和學術環境,吸引、聚集國內外優秀學者及博士研究生,在科學技術的前沿領域開展高水平的基礎性研究,促進新興、交叉學科的形成和發展,培養、造就高層次科學技術人才。
開放研究實驗室的發展目標是辦成代表國家水平的科學技術中心和培養高層次人才的基地。
第五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以研究工作開放為主,同時實行儀器設備、設施及技術、圖書資料、軟體等條件的開放。
第六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統一領導,日常管理工作按隸屬關係歸口進行管理。

第二章 開放條件和審批程式

第七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研究方向明確,意義重大,在學科發展的前沿或有廣泛套用背景的領域開展研究,近中期目標清楚,具有特色;
(二)科學研究成績突出,在本領域居國內領先地位;能承擔國家、行業和地區的重大科學技術研究任務;
(三)培養研究生優勢與特色明顯,並有突出成績,能承擔一定數量高層次人才培養任務;
(四)有能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學術造詣較深、管理能力較強、學風正派、勇於開拓的學術帶頭人,有優秀的中青年骨幹力量及與研究、教學工作相適應的實驗技術隊伍,各類人員結構基本合理;
(五)有一定數量具有當代世界先進水平的、經過國家技術監督部門認證符合計量標準的儀器設備和相應的實驗輔助器材;
(六)管理水平較高,規章制度健全,有良好的實驗房舍設施及供水、供電、供氣、通訊、圖書資料等物資支撐條件與學術環境。
第八條 高等學校中的國家重點實驗室經國家驗收後開放。具備開放條件的其它實驗室,由學校提出申請,按程式報國家教育委員會批准作為部門開放研究實驗室開放。並報國家計畫委員會、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研究工作與人才培養

第九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主要開展基礎性研究,應設立開放基金,公開發布基金指南,由國內外學者自由申請,經開放研究實驗室學術委員會評議,擇優支持。
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開放研究實驗室的客座研究人員,不得少於固定專職研究人員總數的一半,開放課題要占一半左右。
第十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開放運行費主要通過競爭從國家科學技術委員會管理的“重點開放實驗室運行補助費”取得;開放課題費主要由國家、部門和學校支持解決;一般研究經費應通過承擔國家、部門、地區的研究課題解決。
鼓勵外單位人員自帶課題、經費來實驗室從事研究工作。
第十一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資助的課題經費,按項目立帳,由課題申請人按預算計畫安排使用。
基金開支的範圍是:
(一)研究工作需要的材料費、小型配套設備購置費、儀器租用費、測試費、加工費以及水、電、氣消耗費等;
(二)客座研究人員來室工作的津貼、交通及住宿補貼費;
基金課題完成後要及時決算。
對開放研究實驗室的基金課題要定期檢查,不能按期完成研究計畫的課題可緩撥、減撥或停撥資助經費。
第十二條 基金課題的成果由開放研究實驗室學術委員會進行評議。成果由開放研究實驗室和研究者所在單位共享(或按協定分享)。申報獎勵、發表論文要註明開放研究實驗室和研究者所在單位名稱,並將複製本送開放研究實驗室。自帶經費的課題成果歸本單位所有,申報成果時須註明開放研究實驗室名稱。課題成果評審、鑑定後,總結、學術論文及原始資料等應立卷,交開放研究實驗室存檔。
第十三條 博士生、博士後教師及專職科學研究人員、技術人員通過申請開放基金,開展課題研究,提高水平。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十四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對其批准的高等學校開放研究實驗室實行歸口管理。實驗室的建設規劃及工作目標的論證、建成後的驗收、評估工作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科學技術司牽頭負責組織指導;建設過程中及日常管理工作中涉及人事、基本建設、技術管理與條件、財務、外事等各項工作分別由國家教育委員會的人事司、計畫建設司、條件裝備司、財務司、國際合作司負責指導並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博士生的培養工作由高等教育司負責檢查與指導。日常的辦事機構是科學技術司。
第十五條 有關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在國家教育委員會的指導下,領導和管理所屬高等學校的開放研究實驗室。其主要職責是:受託組織國家重點實驗室評議、建設驗收;負責部門開放研究實驗室的評議、審批;聘任開放研究實驗室學術委員會主任和實驗室主任;對開放研究實驗室的發展方向和開放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核撥專職科學研究編制;幫助實驗室籌措資金,改善研究條件。
第十六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是依託於學校的相對獨立的科學技術研究與高層次專門人才培養基地,享受校內系、所級研究機構或校中心實驗室待遇。依託學校對開放研究實驗室開放目的、目標的實現負有重要責任。其職責是:對行政、政工、人事、外事工作實行領導;對實驗室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對國有資產歸口進行管理;對財務工作進行審計、監督;對投資效益進行評估;籌措資金,改善工作條件,提供業務和生活後勤保障;督促開放研究實驗室在年終向國家教育委員會和主管部門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審議開放研究實驗室的研究方向、基金指南及基金課題,決定學術方面其它重大事宜。學術委員會委員由學校遴選,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主任經民主協商,報上級主管部門聘任。學術委員會正副主任要有1/3以上由校外人員擔任,校外兼職人員要有足夠的時間參與開放研究實驗室管理工作。學術委員會中所在學校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3。幾個單位聯合建設的開放研究實驗室,聯合單位的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2。學術委員會任期一般為3年,每次換屆更換的人數不得少於1/4。
第十八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實行實驗室主任負責制,對實驗室的行政工作、科學研究、博士研究生教育、專職人員聘任、學術交流、資產、技術管理、環境安全、財務等實行統一管理。實驗室主任的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可以從國內優秀科學家中遴選,由學校報上級主管部門聘任;實驗室主任在任職期間外出超過半年以上,依託學校應及時報學校主管部門指派人員代理或調整。副主任由實驗室主任提名,報校長同意後聘任。實驗室正副主任任期一般為3年,可連續聘任,但不得超過3屆。
第十九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的依託學校和上級主管部門要為開放研究實驗室配備必要的專職人員,用於建立技術等級與年齡結構層次合理的實驗技術隊伍和精幹的研究隊伍。
開放研究實驗室可設立辦事機構,或與系、所聯合設立辦事機構,聘任行政、學術秘書(可兼職),協助實驗室主任處理日常事務。
第二十條 開放研究實驗室的職責是:按照國家教育委員會各業務歸口司局的管理條例、制度的有關規定,負責開放課題及經費管理、儀器設備管理;安排開放後勤工作;組織學術交流;執行各項規章制度並檢查執行情況;按期報送年度總結與年度統計;配合上級有關部門完成評議、驗收、評估等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有關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及高等學校自行批准開放的實驗室,可參照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教育委員會(87)教計字013號文下發的《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高等學校開放研究實驗室暫行管理辦法》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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